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费加专项法律服务费采购合同公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一、合同编号: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下半年(大晟)
二、合同名称: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下半年(大晟)
三、项目编号:DHJC20220408-010-GK009
四、项目名称: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下半年(大晟)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本级
2、地址:管委会
3、联系方式:67886270
4、供应商(乙方):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5、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世贸大厦27楼
6、联系方式:159720878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下半年常年法律服务费加专项法律服务费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904000元
5、合同金额:90.4(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21日至2025年05月20日;履约地点:管委会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8-2024-0198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0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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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甲方经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第1包(国土规划、城管、环境水务等法律服务项目包)的中标法律服务单位,并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本合同法律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一年服务期满后,甲方可根据考核情况续签下一年法律服务合同,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法律服务人员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组成张树勤主任为负责人,王玉清为主办律师,苏超、裴海利、钱婵、倪纯珊、司俊轩、周红峻、江涛、张俊、朱丽华为协办律师,方倩为律师助理的法律服务团队,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团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乙方在保证张树勤、王玉清律师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可增派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工作,以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2.乙方对口服务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水务局和8城管执法局,并根据各部门的法律服务需求,明确各律师职责分二A工,合理安排人员,确保为甲方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张学树勤主任作为负责人,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指导律师团队做好法律服务;王玉清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协同负责人对法律服务全1面负责,负责联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重大法律事项,并根据不同业务及法律服务事项,安排、指导团队协办律师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专项法律事务。乙方指派的协办律师及律师助理根据负责人、主办律师的工作安排,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专项法律事务,4并协助、配合主办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3乙方律师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临时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时,或甲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涉及特定专业法律或特别需要,须安排其他专业律师处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指派本所其他律师临时替代,并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4.甲方对乙方律师工作不满意或认为律师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可要求乙方责令律师改正或更换律师人选。第二条法律服务范围(一)日常法律事务乙方根据中国法律为甲方提供如下中文法律服务:1.就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出具律师咨询意见书、律师函等;2.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合同、单项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对甲方拟发布的单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3.根据甲方要求列席会议,参与简单的、短期的、金额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谈判、斡旋、签约、调解,并提供法律分析论证;--4.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行政许可事项、项目投资审批和后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就法律事项协调甲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25.参与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的研究工作,协助甲方完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协商制定与常年法律顾问相关的管理、考核和收费制度;:6.完整保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协助甲方建立法律文件档案;7.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其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提供与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信息;8.其他日常法律事务。(二)专项法律事务1.根据委托,代表甲方参加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和调解活动。2.对于一些情况复杂、影响重大、耗时较长、风险较大的非诉讼专项,主要指重大合同审查等及其他非诉讼专项(如顾问律师全程参与涉及金额巨大的BOT、PPP、工程建设、特许经营合同、代建合同、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等其他投资项目的合同、招标文件、实施方案等),经甲方服务单位同意,报政法委核定后,可列入专项法律事务范围。第三条法律服务方式1.甲方指定邵金满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乙方指定王玉清为常年法律顾问4工作联系人,负责接受甲方的要求,安排顾问律师提供服务。如联系人更换,应及时通知对方。2.乙方律师采取上门、电话、邮件、传真、微信及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对于临时咨询等不需要上门处理的法律事3务,乙方律师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即时答复,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响应重大问题的研判;简单事项的法律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复杂事项的法律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核相关法律文件的,简单法律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杂法律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特别重大、疑难事项,随叫随到。第四条法律服务成果形式及验收标准1.法律服务成果形式为:(1)年终工作总结;(2)专项法律事务登记表。2.验收标准: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务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年度考评。第五条法律服务费1.本合同法律服务费分为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费两部分,其中:常年法律服务费为10万元/年,专项法律服务费为0.7万元/件,最终金额根据工作量据实结算,年度法律服务费合计不超过140万元。2.常年法律服务费壹拾万元,分两次支付:首次律师费伍万元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剩余伍万元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3.专项法律服务费在乙方提交专项服务委托单(登记表)等A专项法律事务证明材料,经政法委(司法局)核定后安排支付。-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4.本合同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以下收款账户:收款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4开户行:中信银行三阳路支行行号:302521038281收款账号:73828101826000132605.乙方律师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律师办理甲方事务时所发生的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商标、专利等单位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据实结算。7.乙方律师的工伤、意外、大病等社会保障由乙方按法律法规办理,律师若发生因工伤亡等情况,由乙方和律师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或协商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法律服务期限本合同法律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经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再适宜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法律服务合同。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保质保量的原则,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乙方律师应履行服务承诺,根据甲方授权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以管委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在涉及与甲方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3.乙方律师口头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的,应当及时、准确。甲方需要相关法令、政策、判例的,乙方律师应及时提交。尚无成文依据,乙方律师应向甲方说明。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5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乙方律师应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对于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获知的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实务向甲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相关内容和形式对外公布或向第三方披露;如保密信息有部分被其他渠道公开的,乙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而免除;乙方为专业研讨、学习目的的可以发表有关案例,但应删除涉及甲方的单位(个人)名称、事件具体细节等内容,不应因此降低甲方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不受本条限制。5.乙方律师对甲方业务应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使甲方交办的每件法律事务有来源、有答复、有回访、有评价,于本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年度法律服务总结及专项法律服务登记表;乙方律师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原件(案件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于委托事项办理完后返还。6.为了使乙方律师能确切、及时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列席会议、查询资料等必要的便利;甲方应尽可能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需要乙方律师参加有关会议、谈判或研究有关事务或案件时,应提早通知并事前提交必要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三日;对需要另行授6权的法律事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授权委托书;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法律服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3.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义务,或代理法律事务出现重大过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于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代表:张材幼大签订时间:年月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费加专项法律服务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