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基地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EPC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农垦科学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584930702024104002
二、合同名称: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66000024P00000110037P
四、项目名称: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农垦科学院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乌伊公路221号
联系方式:18095980688
供应商(乙方):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联系方式:1399986922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数量:1.00 单价(元):125158693.6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25158693.6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编号:BTKS2024-XJNK-002发包人:新疆农垦科学院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11月5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新疆农垦科学院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2.工程地点:八师石河子市新疆农垦科学院南山院区内,用地北侧为火炬路(南八路),西侧为新疆农垦科学院创新综合实验室,南侧为南山院区待开发用地,东侧现状为农业用地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以兵发改高技发〔2024)343号文批准建设。4.资金来源:地**府一般债券。5.工程内容及规模:拟建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包括主楼1栋和附楼1栋,总用地面积为38554.9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53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含人防建筑面积2229平方米)。主楼部分地上最大6层,地下1层;东侧附楼地上最大5层,无地下室。主楼第三层通过连廊将西侧重点实验室(拟建,连廊由本项目建设)及东侧本项目附楼进行连接。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弱电系统等附属设施。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及竣工交付、缺陷责任期工作和最终接收等国家要求的所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为交钥匙工程,具体内容如下: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限额设计服务。施工图须经招标人确定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施工范围包括: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范围内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内容。采购范围包括:与工程项目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验收保管等全部采购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10月25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年10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2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本项目存在二次工艺设计,因二次工艺设计造成工期延误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规范、规程等要求,并满足招标人所期望实现的质量目标。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自治区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条文;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伍佰壹拾伍万捌仟陆佰玖拾叁元陆角整(¥125158693.60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设计费(大写):壹佰柒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1739500.00);建筑安装工程费(大写):壹亿贰仟贰佰肆拾叁万零壹佰玖拾叁元陆角整(¥122430193.60);工程保险费:叁拾柒万壹仟元整(¥371000.00);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陆拾壹万捌仟元整(¥618000.00)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余季康;设计负责人:刘亮;施工负责人:杨晶晶。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1月5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新疆农垦科学院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各执肆份。发包人:新疆农垦科学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企业代码:100208100101013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黄米法定代表人或具授权代(签字或盖章)18101188工商注册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企业代码:9165010022872948XD邮政编码:830002-法定代表人:黄浩授权代表:电话:0991-2358769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农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账号:30000801040001878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工商注册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六层0611号企业代码:916590017223527884邮政编码:832000.法定代表人:田万明授权代表:\电话:0993-2904855传真:0993-2904855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虫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账号:108205419885签订时间:2024年11月5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4测量放线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照国家规范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5现场劳动用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符合相关规定。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符合相关规定。7.11承包方应按时、及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及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方未按时支付报酬造成人员上访,承包方除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外,还应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消除对发包方造成的影响。经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后鉴定为恶意上访,闹访等情况发生,由承包人妥善处理,不予处罚。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后。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2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2025年12月23日。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开工前三天。8.4项目进度计划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内。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满足合同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满足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4份。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月提供。8.7工期延误8.7.3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8.8工期提前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8.9.3如出现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工期顺延,相关费用以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协商后解决。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符合相关规定。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符合相关规定。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4接收证书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0.5竣工退场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发包方运行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1.3缺陷调查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问题,在收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立即响应并派合格的技术人员携带工器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若未能做到,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保修责任书。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本工程实行项目总价承包管理。按照风险和利益共担的原则,在总价控制范围内的超支不补,结余部分归承包人。合同约定可调范围除外。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管理,合同约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和经发包人批准的合理化建议按变更进行处理。本工程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条款确定:①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②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或合价。③若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参照相关标准定额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和合价。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5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工程合同价不含暂列金,如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增加的费用,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从本项目概算批复的暂列金额中另行支付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最终结算价不允许超出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价。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调整。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增加的费用及不可抗力。13.8.4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工程实行项目总价承包管理,合同约定可调范围除外。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进行调整,其余不调整。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固定总价,除按14.1.2条约定调整外,其余不调整。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预付款,工程开始后作为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设计费支付方式: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核完成后支付至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支付方式:工程进度超过工程预付款后,按月进行工程进度款申报,按审核额的95%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95%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支付至97%,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费用支付方式:由联合体牵头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予以支付;如其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不视为违约。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需根据八师相关政策将当期农民工工资支付至联合体成员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视同联合体牵头人收到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由联合体成员向联合体牵头人出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及对应的收据,联合体牵头人向发包人出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及对应的收据。因本项目属于国拨资金项目,因国拨资金不及时而导致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属不可抗力,双方互不负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本项目工程款用于其它用途,应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资金的问题,按违约处理;如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出现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核实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出现一次罚款10万元,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审核后3天内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3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5竣工结算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计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与质量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规范要求的格式、内容提交四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报送7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核后3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3%的建筑安装工程费;(3)其他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执行通用条款。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6级及以上地震、泥石流、10年一遇暴雨(雪)、龙卷风、10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②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③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④空中飞行物体坠落;⑤瘟疫及疫情;⑥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⑦施工当中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⑧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自然力破坏作用,但能予以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执行通用条款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工程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地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国家棉花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EPC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