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采购合同公告(陕西省农业厅2024)
陕西省农业厅机关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SNJZ-2024-133
二、合同名称: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项目编号:SNJZ-2024-133
四、项目名称: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陕西省农业厅机关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27号
联系方式:029-87321723
供应商(乙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 7号楼 11 层
联系方式:1761170552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1(项)
¥2,848,000.00
¥2,848,000.00
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及标准,对2022至 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 场巩固提升项目开展检 查评价,重点检查评价 项目入库、项目实施、 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拨付、后续管理等。
合同金额: 2,8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15日
履约地点:按甲方要求,评价小组到被检查县采集资料审查和项目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专项检查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合同.pdf
陕西省农业厅机关
2024年11月06日
大华的[2024700001411031合同草案条款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编号:SNJZ-2024-133),由陕西教育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采购,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甲方”)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双方协商,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甲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接受了乙方以价格贰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服务。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附件(3)成交通知书(4)采购文件(5)响应文件3.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乙方将按照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5.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2份。1甲方名称: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乙方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乙方特殊性质:无规模:大型甲方联系人:胡荣盛乙方联系人:郑晓博甲方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27号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复号院7号楼11层电话:029-87342314电话:17611705525传真:传真:010-58350006邮编:710003邮编:100039开户名称: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开户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户银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账号:78660188000006721帐号:11210101040013478纳税人识别号:1161000001600070X1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5906760500农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乙方盖章:月日2024年10月21日104年:02合同主要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服务。(4)“服务地点”系指本合同项下运维服务地点。(5)“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条款、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发生歧义或者有矛盾的内容,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条款未覆盖的范围,以采购文件规定条款、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条款为准。3.知识产权3.1乙方应保证所有服务提供中涉及的技术手段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并确保在本项目中的使用合法性。乙方承诺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或违规承担所有责任。4.服务标准4.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必须等同或优于本项目采购文件“服务内容与服务要求”所述的内容和标准。若乙方在其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本项目采购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所述标准,则按响应文件的承诺执行。4.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都应按国内外通用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应为合同签字日为止最新公布发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5.价格35.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履行服务的价格按成交通知书的所列值在合同中给出。6.项目验收6.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乙方提交成果后,甲方组织对工作报告进行验收。验收依据: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7.付款7.1合同签订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提交沟通后的报告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8.质量保证乙方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执行本项目。9.索赔9.1服务期内,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服务偏差,甲方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述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同意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等其它必要费用。9.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具体金额需要双方书面确认。若索赔金额超过未付货款,乙方必须用已收货款进行弥补。310.转让10.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1.履约延误411.1乙方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双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对方。各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时间以及是否索取赔偿。11.3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1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2.误期赔偿费12.1除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1.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o(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13.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5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的类似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甲方保留追回合同款的权力及延误所造成的损失。14.不可抗力14.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4.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6.争议的解决16.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为西安仲裁委员会。16.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6.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616.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7.合同语言1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18.适用法律18.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通知19.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19.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0.税款20.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21.合同生效21.1本合同应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F7附件1: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专项检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在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汉中、安康和商洛6个市中,抽取30个县进行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县由农业农村厅指定。2.以县为单位,每县抽取2022年度至2024年度实施的18个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对项目入库、项目实施、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拨付、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3.根据项目情况,抽取部分检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核实。通过检查,揭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隐患点和薄弱环节。4.依据服务内容,以县为单位提交检查项目问题清单,出具项目专项检查报告。以市为单位对所属县区项目问题汇总归类,提供相关市问题汇总清单;根据专项评价方案(含评价打分表),对评价县区统一标准进行打分;对双方共同确定的部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指导整改。5.根据专项检查评价内容,进行1次全省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培训授课。6.检查分2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检查10个县(区);第二阶段为检查余下20个县(区)。具体服务方案详见乙方《响应文件》。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政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陕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