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责任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江北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医疗责任保险协议
三、项目编号:ZCHB2024020
四、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
2、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成功大道111号
3、联系方式:02784906425
4、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5、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K3-2,第29楼
6、联系方式:151723638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医疗责任保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792731元
5、合同金额:79.2731(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履约地点:甲方指定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4-2024-0209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0-2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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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同.pdf

医疗责任保险协议甲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第一部分保险方案一、投保单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医院性质:公立综合类医院医院级别:三级二、基准保险费(一)床位基准保险费:283.485元/张/年,开放床位:800张(二)医务人员基准保险费:311元/人/年,医院人员:1085人(三)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险费:28元/次/年,年手术次数:8161次三、医院基本情况的保费:1、开放床位:226788元/年2、医务人员:337435元/年3、年手术次数:228508元/年合计保费:792731元/年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月(2024年11月26日之前)支付保险费用的5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保险执行期的第9个月(2025年7月26日之前)结束前付清保险费用剩下的50%余款。四、保险责任(一)责任范围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保险期间及追溯期1、医疗责任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年,自2024年10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10月25日24时止,到期结束前两个月,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达标后可续签,续签不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2、追溯期:首次投保:无追溯期。连续投保:追期从保险期限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自2021年10月26日零时起至2024年10月25日24时止。五、保险方案每人基准责任限额:20万2累计基准责任限额:200万每次事故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六、公司帐户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3055748876J开户账号:32020029092001414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路支行收款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第二部分承保理赔流程一、承保流程乙方尽可能对甲方简化承保、理赔手续。(一)乙方作保险宣导,解释保险条款、保险方案、保险实务,指导收集资料、填写投保单等。(二)甲方负责收集医疗机构的投保资料,办理投保手续。(三)乙方根据相关投保资料录入系统,打印保单、发票,并负责将保单、发票送至甲方。(四)甲方在向乙方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投保材料:1、投保单;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清单及床位数量统计表;二、保险费用来源与列支3医疗责任保险费用采用“见费出单”方式,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缴纳。缴纳的保险费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三、赔偿依据甲方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作为赔偿依据:(一)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的事故认定书;(二)医疗机构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或者患者代理人协商并经乙方(保险人)确认的赔偿协议;(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五)保险人、被保险双方认可的其他依据。四、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本条内容中“医疗事故争议”包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五、理赔流程(一)案件受理。甲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在24小时内向乙方理赔专线报案。乙方安排专职理赔处理人员赶赴现场,全程参与乙方处理医疗事故。(二)宣传告知。乙方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后,及时给甲方提供建设性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办法、途径、程序,向甲方宣传相关条款、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引导甲方依法处理医疗争议。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下同)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申请医学鉴定。4(三)调查取证。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医疗过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应当深入,评估应当公正,如遇疑难复杂争议,或医患双方提出要求专家会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四)协商调解。经调查会诊或经医学鉴定,确认甲方存在医疗差错、医疗过失或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并应承担责任的,乙方参与甲方与患方进行理赔事宜协商。患方申请相关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调解的,乙方应当配合并参与调解。调解无效需申请法院判决的,甲方应当事先告知乙方。(五)预付赔款。对于双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经甲方申请,乙方按已确定的保险损失的50%在双方协商后一天内预付赔款。(六)理算核赔。对于保险责任事故,甲方提供有效赔偿依据及相关索赔资料后(包括接受赔款的银行账号),乙方在承诺的时限内按保险合同进行理算、核赔和支付赔款。(七)支付赔款。核赔完毕,乙方按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主动将赔款金额划入甲方银行账户。(八)报告与建议。每次保险责任案件处理完毕,乙方应当整理案件的有关信息,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承保理赔清单,并报告有关案件情况,提出改善建议。六、医疗事故争议调处(一)医疗事故争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调解、处置。(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调解决,也可以选择向蔡甸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卫计委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三)凡经乙方共同协商同意的调解结论,可直接作为赔偿依据,凡未经乙方参加协商的,除提供调解结论外,还应提供与调解结论相符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其他事实依据等证明材料。七、医疗纠纷处理对于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案件,甲方与患方双方可直接自行协商,定责定损,乙方认可。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案件,乙方将派理赔专员陪同甲方共同处理纠纷,并介入调解全过程,同时协助收集相关材料;对于通过医调委调解处理的案件,医调委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调解,确定医疗纠纷争议的性质及经济赔偿金额。乙方将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调解工作。八、申请赔款需提供资料(一)书面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二)被保险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三)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四)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需提供***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五)医疗机构赔付后患者出具的收条或院方的划账记录;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提供医调委调解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九、理赔时限要求6为快速有效缓和医患矛盾,减轻甲方压力,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尽快理赔,在责任明确、理赔单证齐全,尽快支付赔款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案件:3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1-5万元(含5万元)的案件:7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案件:10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10万元以上的案件:15个工作日以内赔付结案。第三部分保险服务一、保险服务机制(一)成立医疗责任保险领导、服务小组针对甲方医疗责任保险,乙方成立以公司总经理室领导任组长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项目服务小组,负责甲方保险项目的具体领导、日常服务和联络工作。同时,我公司将集中全市医疗、法律、保险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成立医疗责任险专营机构,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保险服务与沟通。医疗责任险领导小组:黄浩、王业斌。成员:张典典、张凤、张昊。(二)法律援助对甲方保险期内发生的有关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三)续保通知服务乙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醒甲方续保,以方便甲方安排保险,以免因脱保而导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获得赔偿。(四)加强宣传,提高透明度7乙方将办理程序、保险条款简介、投保须知、收费标准告知甲方,使甲方全面了解保险的有关基本知识和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五)服务专线电话全国统一保险服务专线电话,24小时提供服务。(六)规范服务,接受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为:95519第四部分其他约定(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者需要更变部分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书面方式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互不违约。如一方对履约有异议的,应及时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权终止下年度保险合作协议。特别约定:1、因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将书面申请加盖公章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或微信。2、被保险人短期或临时聘请的专家、顾问、医师等医务人员,虽未在投保医务人员名单清单中载明,但应作为投保医务人员。3、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或在保险期间内患方提出索赔申请,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医调委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以执业过失或患方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为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8依次使用事故发生当年、提出索赔申请当年、实际赔付当年的责任限额(前一项责任限额没有余额或余额不足的,则使用后一项责任限额的余额)。4、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0元、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20000元。5、特别约定与保险合同和本协议的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1涛(签章)(签章)签订时间:2024年10月25日签订时间:2024年10月25日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