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2024)



一、合同编号: 2024110701
二、合同名称: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保险服务采购
三、项目编号: 2024110701
四、项目名称: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保险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民主街
联系方式:15847886097
供应商(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丰街与开源路交汇处
联系方式:0478-790508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0651.0700元
合同金额: 1.065107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0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蒙L69725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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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www.cntaiping.com。客服电话95589、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异议投诉可在本公司网页投诉信箱留言或拨打客服电话95589。限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保费确认时间:2024-10-2516:51:20确认码:02TPIC150024101959846281738486生成有效保单时间:2024-10-2516:51:20PDF生成时间:2024-10-2516:51:25蒙:D0394240100068956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TAIPINGGENERALINSURANCECO.,LTD.保险单号:6940308012024000712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保险人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1152801MB0R044607地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元路民主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蒙L69725蒙L69725蒙L69725蒙L69725识别代码(车架号)识别代码(车架号)识别代码(车架号)LFMH55813JS002956LFMH55813JS002956LFMH55813JS002956使用性质使用性质使用性质非营运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号码H193658H193658H193658H193658机动车种类机动车种类机动车种类特种车三类其他特种车三类其他特种车三类其他特种车三类其他特种车三类其他特种车三类其他特种车三类其他被保险机动车厂牌型号航天SJH5050XJC食品检测车航天SJH5050XJC食品检测车航天SJH5050XJC食品检测车航天SJH5050XJC食品检测车核定载客核定载客核定载客7人7人7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0千克被保险机动车排量1598cc1598cc1598cc1598cc功率功率功率171kw171kw171kw登记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日期2018年12月27日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180000元180000元180000元180000元18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18000元18000元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1800元1800元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100元100元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50.00%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圆整(¥:540.00元)其中救助基金(1.5%)¥:7.64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自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59秒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代收车船税整备质量4.145吨4.145吨4.145吨4.145吨4.145吨4.145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121528010117493591121528010117493591121528010117493591121528010117493591121528010117493591代收车船税当年应缴¥:174.09元¥:174.09元¥:174.09元¥:174.09元¥:174.09元往年补缴往年补缴往年补缴¥:0.00元¥:0.00元滞纳金滞纳金¥:0.00元¥:0.00元代收车船税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圆玖分(¥:174.09元)代收车船税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开具税务机关特别约定1)尊敬的客户:您本次是通过以下渠道购买本公司的车辆保险,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信息告知如下,如有异议,请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95589或拨打12378向内蒙古保监局反映。销售渠道:个人代理,渠道费用:0%(该费用为我公司向相关渠道支付的劳务报酬),渠道名称:崔梦婷,联系电话:17684789566。2)本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车主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消费者协会。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重要提示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4、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或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公司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丰街与开源路交汇处清宜林海岸二期S5号楼102号商铺邮政编码:015000服务电话:95589签单日期:2024年10月25日(保险人签章)核保:自动核保,制单:自动制单,经办:刘溥您可登陆太平财产险网站查询、下载车险电子保单,并可在保单验真功能模块,查验电子保单真伪。6758制学险正49强制保险标志3102025211112国家全监督管理路意总局监制№保险单号:号牌号码:保险期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服务电话:注释:1.此标志正面的年份为保险到期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为保险到期年的月份。2.此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3.以上栏目由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NZ(保险人签章)蒙L697252024年10月27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0月26日23时59分止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1第3页共11页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第4页共11页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第5页共11页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4第6页共11页(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5第7页共11页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6第8页共11页(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7第9页共11页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8第10页共11页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9第11页共1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执法车辆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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