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子胃镜及治疗肠镜 电子胃镜 治疗肠镜采购合同公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1300-JSHY-D2024-0360001
二、合同名称: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电子胃镜及治疗肠镜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300-JSHY-D2024-0360
四、项目名称: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电子胃镜及治疗肠镜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120号
联系方式:025-52278761
供应商(乙方):盐城市华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建军东路68号1011室
联系方式:1535155820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治疗肠镜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CF-H290I
联系方式:15351558205
主要标的数量:1根
主要标的单价:489700.00元
合同金额:83.9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cgfs005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0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07 15:03:41
九、其他补充事宜:
电子版=电子肠镜及治疗胃镜采购合同.pdf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BB-081-2024内审号:【2024】第079号采购人(甲方):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宿迁大道120号成交人(乙方):盐城市华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建军东路38号101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JSZC-321300-JSHY-D2024-0360号项目名称为电子胃镜及治疗肠镜采购项目的采购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组成1.本合同条款;2.采购文件;3.乙方响应文件;4.乙方的最终报价及承诺书;5.成交通知书。第二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序号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元)数量单位1电子胃镜日本.奥林巴斯GIF-H290T3498001根2治疗肠镜日本.奥林巴斯CF-H290I4897001根合计: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839500.00)。本合同总价款包括镜子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验收合格之前和全保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第三条质量技术标准1.乙方提供的镜子性能及质量应按照法律规定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其中最高标准为准。2.乙方所提供镜子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3.乙方应保证镜子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产品出厂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应有相应生产企业的合格证或质量检测证明、产品说明书等证件。第四条售后服务1.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为本合同镜子提供两年原厂免费全保。2.免费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故障通知1小时内作出有效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免费予以排除故障、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如3个工作日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备用镜使用确保甲方能正常开展工作;乙方须保证镜子在设计使用周期能更换到原厂配件。第五条交付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内乙方将镜子交付甲方。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交付约定:交付前乙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好相关收货工作。镜子到达甲方时,乙方代表须同时到达,由乙方负责将镜子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六条验收1.验收时间:两根镜子经甲方临床使用无问题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2.验收内容:包括镜子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出厂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外观质量、产品包装是否完好(隐藏部件除外)、安装调试是否合格。3.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不签发验收单。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3天内予以处理;如乙方3天内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验收不合格或违约处理。第七条付款1.乙方表示无需预付款。2.经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乙方开具全额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货款。甲方开票信息: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00595589060D。税务发票须以乙方公司名称开具。第八条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肆万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41975.00)。2.本项目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乙方须将电子保函电子版发送至甲方招标办项目负责人处备案。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在电子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九条违约条款1.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甲方或不可抗力造成原因外,每延迟交付或提供服务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违约金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逾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金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所供镜子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花色、质量、数量、出厂日期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视为乙方未完成交货义务,由此造成延迟交付的,按前款执行;乙方因所供镜子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最终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3.镜子验收后,在免费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所供镜子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安装等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本合同价款30%处理。4.在乙方承诺的全保期内,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镜子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须退回全部货款,并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本合同价款30%处理。5.在乙方承诺的全保期内,如乙方售后服务不能按承诺时效响应,响应迟延或不响应的,每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产生额外维修费用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或待付货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维修时间按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处理。6.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障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本合同价款30%处理。7.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除向乙方支付货款外,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超期利息。第十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免除并承担由于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知识产权或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乙方所供镜子需进行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规定的参考标准。在履约验收时按照本条款执行,违反本约定的对照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甲方指定由甲方设备管理处负责本合同镜子验收、付款、售后服务管理、等合同履约管理事宜,联系电话:0527-80528150。2.本合同在中国宿迁市区签署。3.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江苏省人民医院宿迁医院(盖章)乙方:盐城市华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李开良招标办负责人:吴菊花,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0527-80528150,联系电话:15351558205日期:2024年11月7日,日期:2024年11月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胃镜及治疗肠镜 电子胃镜 治疗肠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