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业务用房采购合同公告(庆元县人民法院2024)



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

项目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
项目编号:
A3311011160015731

招标人:
庆元县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
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代码:
11332525002658033Y
代理机构代码:
913307827818037297

标段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
标段编号:
A3311011160015731001001

中标人:
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沈从和

中标人代码:
91331126560953475H
质量目标:

工期:
300日历天
合同期限:
300

合同金额:
6251732.00
交易平台名称:
庆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同签署时间:
2024-11-01 00:00:00

新建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一幢,用地面积1652.47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65.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13.1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166.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46.47平方米,计容面积2166.68平方米)及配套建设区间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
附件下载:

施工合同(1).pdf

庆元县人民法院合同编号:(2024)6号登记日期:244年月日合同编号: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庆元县人民法院承包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庆元县人民法院承包人(全称):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2.工程地点:庆元县濛洲街道上坑蚕同济新村入口。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庆发改投[2024]137号。4.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解决,已落实。5.工程内容:新建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一幢,用地面积1652.4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65.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13.1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166.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46.47平方米,计容面积2166.68平方米)及配套建设区间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_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伍万壹仟柒佰叁拾贰元整(¥6251732.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叁角玖分(¥134649.39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1元);人民币(大写)(¥(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元);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优质工程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沈从和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八、词语含义到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庆元县人民法院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美土(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毛小勇(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6560953475H地址:地址:庆元县江滨路33-3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38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毛必勇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8-6225567传真传真:0578-622556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庆元支行账号:账号:3300169733505300437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美土毛小勇(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6560953475H地址:地址:庆元县江滨路33-3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38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毛必勇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8-6225567传真传真:0578-622556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庆元支行账号:账号:33001697335053004373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对本工程洽商变更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浙江航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3575385666电子信箱:1442545737@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横城南路20号1幢202室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5990494099电子信箱:281578554@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横城南路文昌苑13号二楼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C1.1.3.9永久占地包括:见规划红线图。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浙江省、丽水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4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浙江省、丽水市的相关规范文件。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规定的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5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承包人需要多套施工图,自费复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施工许可证所有相关资料,否则承包人按2000元/天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月25日前提供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下月进度报表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视发包人需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文件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庆元县濛洲街199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叶华盛。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庆元县江滨路33-3号: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毛必勇。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5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叶华盛;身份证号:职务:业主联系电话:15168028539电子信箱:466985894@qq.com通信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99号6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具备施工条件;(1)接水、接电、用水、用电、工程四周安全防护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公共道路开工前开通,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自理;(3)承包人开工前必须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调查、核对,施工期间做好保护,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承包人范围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与履约担保同比例。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文件依据)出具)形式,金额与履约保证金一致,采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时,如在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保单或政策性融资担保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工程仍未完工的,发包人须在原保函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开具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及保函的金额视工程实施情况和剩余工程量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担保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退还(不计息)。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并符合丽建发(2013)29号《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超过1个月按工期延误违约执行。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并符合丽建发(2013)29号《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施工、生活用水用电及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需修筑便道的,经发包方审核同意,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对损坏原通行道路的修复,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并负责对影响范围内水、电、通讯等管线的保护和修复。b、在土石方及建筑垃圾外运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沿线政策处理及道路维护、清扫、通行安全等事项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c、在未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必须负责场地内的日常维护(费用自理)。d、承包人若需搭建临时办公用房必须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施工时临时占用的场地(含硬化层)及临时搭建的办公房、工棚、围墙等,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0天内必须拆除并清理干净(费用自理)。否则,发包人将安排其他单位拆除清理,相关费用从承包人计量款或履约保证中扣除,且按工期延误处理。e、承包人开工前必须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调查、核对,未经允许不得砍伐树木,施工期间做好保护,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承包人范围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沈从和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15202310282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18)1390409;联系电话:0578-6225567;电子信箱:465720711@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江滨路33-3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8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丽建发(2024)2号)文件执行。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根据《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丽建发(2024)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并且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只能更换一人),每更换壹人承担违约金200000元。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按丽水市有关规定执行。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更换项目专职施工员的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并按《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丽建发(2024)2号)文件等规定申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更换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班子成员,更换人员须承担违约责任。人员更换须发包人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更换项目专职施工员的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项目班子成员每月到位天数不少于22天(具体内容以投标文件为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缺勤一天处以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项目班子其它成员每人每缺勤一天处以人民币800元违约金;累计二个月月到位天数均少于15天的按擅自更换处理。出勤一天按6小时计算,出勤一天不足6小时按缺勤一天处理。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法律、法规规定。3.5.2分包的确定9施工工艺和方法为理由向发包人要求追加费用的,发包人将予以拒绝。如承包人以此为由停工的,发包人将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逾期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丽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及《丽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及庆元县的有关规定。12、承包人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停工,停工超过15天,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复工的,承包人仍未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如有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3、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4、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将按工期延误处罚。15、工程开工后遇不可预见因素等致使工程无法正常实施的,该风险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招标人核实签证后相应顺延,费用均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并承担,费用不予索赔。若因政策处理致使工程无法正常实施,费用均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并承担,费用和工期不予索赔。16、凡是隐蔽工程,承包人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未经报验而私自隐蔽的工序进行抛开检验的,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材料进场需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方可入场,报验合格(保证资料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材料进场后不及时报验而用于工程当中,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部分工程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8、有关标后管理本合同中未明确的内容按《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2619、发包人与承包人民工之间无劳动关系,承包人为民工用人单位,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地**策、法规办理雇佣人员的劳动保险等事宜。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施工。20、如该项目被县财政局作为抽查的项目时,县财政局抽审结果与入围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抽审结果为准。2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做好雨污水管、国防光缆、给水、燃气、通信等管线的保护工作(包括现有的雨污水管及需新建但施工时仍在使用尚未废弃的雨污水管道),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雨污水正常排放,挖断管线抢修等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处理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2、施工区内排水沟应保证排水通畅。23、施工期间土方外运、场内回填土方运输需跨越排水沟产生的施工便道、临时排水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费用并已计入相应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24、土方工程施工测量放样费用已包含在土方单价中,除工程完工后土方测量外的测量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业主提供场内施工放样坐标。25、土石方外运及借土距离自行考虑,结算运距不作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运输车运输时需符合丽水市有关现行规定。26、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经监理单位审批,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7、招标范围外与该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按质量标准、时间节点,负责实施完成。若承包人违约,相关赔偿金、违约金、扣款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27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部分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略)以上附件(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附件格式执行附件10:安全生产责任合同附件11: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28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庆元县人民法院承包人(全称):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招标范围内所列项目。除正常使用磨损外,其它属质量缺陷的,一切由承包方承担保修及费用。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9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满后经现场查勘无质量、安全等问题予以无息返还。若保修期间承包人未及时进行保修,业主有权直接另派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发生费用在其质量保证金中加倍扣除。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庆元县江滨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78-6225567传真传真:0578-622556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庆元支行账号:账号:33001697335053004373邮政编码:30邮政编码:323800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庆元县江滨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78-6225567传真传真:0578-622556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庆元支行账号:账号:3300169733505300437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380030附件10: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31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法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毛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2024年11月1日32附件11: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庆元县人民法院百山祖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项目发包人(全称)甲方:庆元县人民法院承包人(全称)乙方: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政工程,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造价(款)、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测量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活动。33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同级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总土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签字)2x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2024年11月1日21年11月1日3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审判业务用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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