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法律顾问代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点军区司法局2024)
宜昌市点军区司法局本级法律顾问代理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区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服务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法律顾问代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点军区司法局本级
2、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
3、联系方式:0717-6677169
4、供应商(乙方):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
5、地址:宜昌市西陵区高新区发展大道13号水悦城25楼
6、联系方式:0717-63011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130000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50000元
5、合同金额: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履约地点:宜昌市点军江南大道116号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4-2024-00217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0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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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区政府顾问合同).pdf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聘请方(甲方):宜昌市点军区司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电话:0717-6672670(区司法局)邮编:443004应聘方(乙方):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MD0218939Y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13号水悦城25楼电话:0717-6301156邮编:443000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一、顾问律师及服务内容乙方指派***、陈末律师担任点军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服务接受单位”)的法律顾问,并就以下各项向服务接受单位提供法律服务:1.向服务接受单位以口头、电子通信等灵活方式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时根据服务接受单位的具体要求针对专项法律问题出具分析论证法律意见书。第1页共6页2.对服务接受单位委托审查的民事合同、行政协议和其他全部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建议文本、出具书面审查确认意见书。3.就服务接受单位委托审查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书面审查确认意见书,必要时出具分析论证法律意见书。4.参与服务接受单位组织的针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会商研判,提出明确的会商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论证法律意见书。5.受服务接受单位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复议、仲裁、专项行政调解等,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按要求整理承办案件档案,并按时移交全套档案副本。6.协助服务接受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至少2次;负责服务接受单位的执法培训或专题法治讲座,每年至少2次。7.按要求办理服务接受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二、顾问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按季度均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费。甲方应将上述法律顾问服务费转账至如下账户,且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乙方单位名称: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自贸区支行账号:563876676400三、另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第2页共6页法律顾问服务期内,服务接受单位发生了诉讼、仲裁、复议、专项行政调解阶段等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出庭或出席的,除乙方免费办理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外,服务接受单位需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乙方应优惠收费。乙方律师受托担任服务接受单位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的,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费收取指导价标准(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宜昌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暂行)》的规定,在体现优惠原则的前提下按下列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1.无财产争议的案件每阶段按件收费,每件6仟元(大写:陆仟元整)。2.具有财产争议的案件,在6仟元基本收费基础上,每阶段视争议标的大小按照涉案标的额1%-3%酌情协商加收法律服务费。3.参加重大、复杂、疑难商务或其他事宜谈判的,由乙方和服务接受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非诉讼事务服务协议,乙方可视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复杂程度适当收取报酬。4.前述1-3点所列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渠道,乙方与服务接受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另行签订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作为双方另收代理费支付结算的依据,由服务接受单位与乙方另行单独结算。四、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方式1.乙方与服务接受单位通过电话、传真、邮寄、E-mail、QQ、微信等灵活方式联系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律师不定期但需保证每个季度至少一次的频率到服务接受单位办公场所处理法律事务。第3页共6页2.乙方律师出具书面审查确认意见或提交的分析论证法律意见书(含承办律师提出修改建议的法律文书工作文本存根),必须由乙方加盖单位印章。承办律师以电子传送方式向服务接受单位提交工作成果资料的,需同时提供盖鲜章的纸质版本扫描件和可供服务接受单位复核编辑的电子文本3.当服务接受单位遇到紧急法律事务时,乙方承办律师在接到服务接受单位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场所处理委托的法律事务。承办律师本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的,由乙方指派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的其他执业律师到场处理,甲方不另行承担服务费用;乙方承办律师外出或正在从事其他事务时,乙方应及时指派其他律师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向服务接受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甲方亦不另行承担服务费用。4.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增加指派其他法律服务人员进驻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甲方指定的作息时间提供法务专岗服务的,乙方应当确保能够提供指派律师。本项下的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5.乙方确保所指派律师能够在30分钟-1小时内赶到法律服务接受单位。6.接受指派的律师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乙方应予无条件满足。乙方若更换已指派承办律师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7.乙方对服务接受单位的服务业务应当分类独立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服务接受单位交付保管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书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对服务接受单位交办的具体案件在结案后应制作全第4页共6页套档案副本,装订成册并在案件办结后2周内移交服务接受单位收存。8乙方向甲方推介的主办律师***应当自行确定乙方指派的协办律师陈末、张宇琦、李思洋、刘艳蓉、魏志威、冯子仪、宋晨晨等的内部分工责任,并自行负责乙方团队协作力量的内部支持协调责任,确保甲方指定的本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主办律师应当对本项目全部法律顾问服务成果的服务质量承担最终履约责任。其他协办律师、协作律师如有工作失误造成服务接受单位损失的,由乙方单位及乙方指派的主办律师共同向甲方及服务接受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五、利益冲突回避乙方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涉及与服务接受单位具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乙方其他全体执业人员应当整体主动回避。承办律师本人及乙方其他全部执业人员在办理涉及服务接受单位的对抗性案件或者其他涉法事务时,均不得担任与服务接受单位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服务接受单位及对方当事人双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的除外)。承办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乙方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保密条款承办律师对其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从服务接受单位所获知的国家秘密、行政秘密、商业秘密、工作信息等均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服务接受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5页共6页七、双方冲突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八、顾问期间2024年10月18日起到2025年10月17日止。九、合同文本及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11.7签约日期:2024.小第6页共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代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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