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2024)



公告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2024-03664213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4-1282632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6楼石牌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38733486
供应商(乙方):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冼村街道
联系方式:1382622001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法律服务
1(项)
780,000.00
780,000.00

合同金额: 780,000.00元,大写金额:柒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
履约地点:天河区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1日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664213甲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乙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780000.00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石牌街辖区内30处公建配套房屋的场地交接、确权以及追索场地占用费、已交付未办证的公建配套房屋产权登记划转登记事项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石牌街辖区内30处公建配套房屋的场地交接、确权以及追索场地占用费、已交付未办证的公建配套房屋产权登记划转登记事项1项780000.0000人员要求:2服务开始时间:按合同约定¥780,000合计¥78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第1页-服务地点:广州市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第2页-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0元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0元。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0元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0元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0元。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甲方联系人:江先生联系电话:38733486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4-10-14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5-10-13乙方(盖章):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银行账号:11014591261002乙方联系人:梁玉莲-第3页-联系电话:18312035698合同签订日期:-第4页-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64213。甲方(聘请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11440106007508827A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6楼联系电话:020-38733486乙方(受聘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6楼联系电话:020-81060866、81078066传真:020-89814546甲方因辖区内30处公建配套房屋的场地交接、确权以及追索场地占用费、已交付未办证的公建配套房屋产权登记划转登记事项,依据《民法典》《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期限(一)乙方律师的非诉法律服务内容仅包括下列各项:1.甲方委托乙方以单方申请的方式,实现辖区内26处已交付未办证的公建配套房屋(清单见附件1)产权登记划转手续,乙方律师的非诉法律服务内容具体如下:(1)具体办理申请已交付未办证的公建配套房屋产权登记划转手续。(2)根据《437处已接收未办理产权登记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手续办理指引》、《办理公建配套免征契税证明温馨提示》以及《一手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引》等已有文件,代表甲方向相关部门(住建、规划等)申请调取相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手续所必要的文件,代为办理相关申请、沟通、交税等相关1手续。(3)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及时与甲方沟通反馈,提供相应法律意见。2.服务期限:原则上,本专项服务的委托期限至成功办证之日;如果确实无法办证,乙方形成书面意见连同已获取的资料一并提交给甲方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二)乙方诉讼代理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起诉4处未交付公建配套建设单位(清单见附件2),主张四交还场地(如有),确权、追索场地占用费(如有)。甲方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乙方有权代甲方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乙方的代理权限由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具体确定,关于代理阶段若授权委托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2、乙方指派沈少伟、梁玉莲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并代理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如有),执行(如有)阶段,各时期调解(如有),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或乙方律师因主体资格或资质灭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将根据业务连续制度,妥善安排为甲方完成后续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把握有关时限和2尽责提示,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做出判断;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或项目自身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5、乙方律师在本合同事务办理未结期内或有关规范规定的限制期间内,对涉及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案件或者商事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该方的法律顾问/代理人/法律服务提供方;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的工作费用,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支付其他需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若逾期支付则乙方有权暂停一切工作。因逾期支付及乙方停止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乙方未起到作用等各种借口拖欠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的工作费用。4、甲方委托刘玉姿为本合同项下事务的负责人,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及代表甲方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就本合同事宜向乙方发出的正式意见,以3书面盖章文件或合同指定负责人的正式意见为准,其他主体和形式均不作为有效的甲方意见。负责人联系电话:18903078853,指定与乙方律师联络的电子邮箱为spj-bgs@thnet.gov.cn。以上负责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律师,甲方应每日查看上述邮箱邮件。乙方发送邮箱的,也应同步微信或电话提示查阅及时效。5、任何情况下,合同交易的商务条款均由甲方自行确定,乙方律师仅负责对商务条款的周延性、明确性、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6、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乙方的法律意见仅作为甲方决策参考,甲方独立判断,独立承担责任。乙方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乙方不对甲方委托事项的诉讼时效负责。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应告诉乙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直接抗辩或专门委托乙方代为抗辩。乙方的法律意见如出现错漏或不全面,或不被法院、仲裁委或有关机关接受,乙方免除责任。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一)本次专项法律服务中,26处公建配套房屋法律服务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第一笔前期法律服务费78000元(每处3000元);2、若公建配套房屋通过单方申请的方式最终完成产权登记划转手续,甲方按照每个公建配套房屋27000元的标准,在过户完成后支付后期法律服务费用;3、甲方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后,因包括但不限于资料不全、政策等原因无法办证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已获取资料(如有,有原件的需移交原件)、工作记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个公建配套房屋第二笔前期法律服务费9,000元,后期费用不再收取。4、若双方确定该26处公建配套房屋需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或解决的,双方另行协商4委托及收费方案。5、前后期法律服务费互不抵扣。(二)4处公建配套房屋诉讼服务的律师代理费按以下方式收取: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每个公建配套房屋15,000元的标准核算前期律师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推进及完成情况分两期支付:(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并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起诉后支付第一笔律师服务费,标准为每处公建配套5000元;如甲方请示有关部门后,未正式通知乙方该4处公建配套房屋可以起诉的,乙方无需启动工作、也无需收取任何费用。(2)甲方于每处公建配套房屋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带诉讼案号的受理回执文件后支付第二笔律师服务费,每处10,000元;2、甲方实际收回场地占用费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履行、法院调解、和解或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场地占用费、使用费等各类型现金给付内容等),甲方在实际收到款项后,按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的12%向乙方支付后期风险律师费(即后期法律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后期风险律师费仅作为合同议价参考,甲方按此向上级财政充分争取,最终结算是否能支付、支付金额,均以财政款项审批及划拨为准。3、乙方代理4处公建配套交还场地(如有),确权、追索场地占用费(如有)的诉讼及收费,已包括该4处公建配套就前述权益所涉(包括同一处公建配套需提起不同案由的多个诉讼)之一审、二审(如有)、强制执行(如有),各时期的调解谈判(如有)。乙方在两年内不得因同一处公建配套的不同案由、不同阶段而主张超出合同既定的费用,但属于诉讼案件未结,或需等待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受两年限制。54、前期固定律师费和后期风险律师费互不抵扣。(三)乙方确认本合同收取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费用(不含诉讼后期风险律师费部分)不超过人民币78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应付款,均以财政资金拨款进行法律服务费支付,甲方及时提交请款手续视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财政款项审批及划拨/配额等导致的到款延迟不属甲方责任。(四)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且费用产生之前乙方应当预先就产生原因、费用标准、预算总额等书面申请,获得甲方允许。(五)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五条支付方式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账户的信息为:户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账号:110145912610022、乙方收到甲方的律师费后应开具发票给甲方。若因甲方付款流程需要乙方先行开具发票时,乙方可先行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3、律师费以到达上述账号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工作费用由乙方律师凭票据直接向甲方报销,甲方应于收到票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工作费用的手续。6第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并遵守《民法典》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并保障甲方的合法权利。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2、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拖欠额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无需退回。但因财政款项拨付或配额导致的迟延支付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亦不得因此暂停服务。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7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及第三条第(4)项指定的联系人、电话和邮箱进行送达和接收,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条牛特别约定:无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甲方要求乙方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过错或过失赔偿责任,且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法律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免费服务案件,甲方投诉乙方的,视为甲方严重缺乏诚信及根本违约,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二十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2、甲方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律师如教唆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甲方必须严辞拒绝,并于事发后一周之内向乙方负责人、监事长反映或向广州市司法局(投诉电话020-83332485)、***门(报警电话:110)反映,否则认定为乙方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当事人方不得于事后以乙方律师教唆虚假诉讼为借口投诉举报,否则构成诬告陷害。3、乙方严禁乙方律师收取和保管当事人原件,因立案和开庭等需使用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出示。甲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原件交乙方保管,需经乙方负责人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并出具盖所章的收据。甲方如将原件交给乙方律师或助理,造成遗失,8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但是,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直接从有关主体取得的原件(包括盖有“与原件相符”章/档案章/原始签名等带印鉴的复印件,视同原件),及因任何原因由暂交乙方持有的原件,乙方均应当第一时间扫描保存并记录取得时间和来源,期间对所持有原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和信息保密责任。在相应公建配套房屋事宜办结或甲方要求时,全部原件应当完整、无污损、有序地移交甲方,乙方仅可留取复制件归档。A4、本所严禁律师和任何人向当事人许诺结果,严禁律师和其他任何人在正常律师费之外向当事人索取钱财。甲方如遇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向乙方报告。乙方必将严肃依法处理。5、由于甲方是基于对乙方经办律师的信任才签本合同,乙方的任一经办律师转所或终止执业,如甲方确定继续由国鼎所承办,则由国鼎所重新指派甲方同意的律师继续办理相关事宜;或甲方与经办律师协调由转入所承担,甲方、乙方与转入所签订三方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由转入所承担,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6、乙方对合同中的每个条款都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对每一条款都有认真注意,理解正确,没有任何误解。7、本合同手写部分条款如有涂改需加盖双方公章方为有效。8、本合同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一方按上述地址向另一方邮寄文件,即使退件无人签收,也视为对方收到。甲方提供给司法机关的地址必须真实可接收到信件,并附上甲方或负责人的手机,便于司法机关送达文件。乙方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并没有转寄甲方义务。本所总部地址在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6楼、4楼(即将于2024年10月后迁去珠江西路广晟国际大厦43楼)。在南沙设9有分所,地址:南沙区广域湾国际金融中心。在广州市其他地方没有办公地址。如果本所律师将当事人带到其他私下租赁的地方接洽和办案,当事人知道后应向总所举报,否则本所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时止。(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盖章):“次维经办律师(签字)代表(签字):合同签署日期:24年10月14日10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为充分保障贵方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就律师服务收费事宜,敬告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三、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等全部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发票是依法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凭证,请务必要求律师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发票,请勿因律师承诺不开发票可减少收费或认为无关紧要等原因放弃索取律师服务费发票。四、在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律师个人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费是指服务报酬;办案费是指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11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预收,在委托事项办结后提供清单、发票与委托人结算。五、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需要沟通,或承诺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3无罪为由,另行收取委托人费用。.六、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所在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七、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八、委托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所反映、投诉,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委托人确认:本告知书相关内容,我方已阅读、知悉及明确。山委托7J12附件1石牌街需确权入账公建配套设施清单序号公建配套设施名称所属社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状态所在地址是否已接收规划验收(核实)建筑面积1社区居委会东城社区天翔房地产公司在业五山路141号一楼是111.562社区居委会东海社区1995年1月20日由华兴开发商交付使用。在业(经营异常)石牌西横街六号之八是363居委办公室、星光老年之家、警务室等石东社区2000年广东建图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业(经营异常)陶育路19号是2014老年人服务站点冠军社区广东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业天河路598号一层东侧是1175居委会办公室冠军社区广东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业天河路592号一层西侧是1106居委办公室、会议室等龙口西社区1998年10月由天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在业龙口西路天龙街5号二楼之一是1007星光老人之家松岗社区1996年由市一建公司交付使用在业龙口横街17号首层是608社区居委会南苑社区广东新伟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业(经营异常)石牌西路111号首层(天晟明苑)是1289社区居委会南苑社区2007年由东山房管局交付使用广州市危房改造管理所黄埔大道西465号102房(南苑小区)是10310社区居委会南苑社区2007年由东山房管局交付使用广州市危房改造管理所黄埔大道西465号104房(南苑小区)是5011居委办公室瑞华社区广州市广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吊销五山路265号瑞华大厦六楼是20012居委会办公用房暨大社区1999年6月由广东珠江投资公司提供在业虹口街18号首层是90.513社区居委会金田社区广州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天河区天河北路金桂楼107房是10014居委办公室金田社区广州市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业天润路87号首层(协议地址:龙口西路359号103房)是10015社区居委会金帝社区2000年9月11日由广州合生怡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使用。在业天河区龙口中路3号首层是5016居委会办公用房金帝社区2002年9月9日由广州台生怡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使用在业天河北路570号帝景苑商业中心6楼612室是122.2317居委会办公用房金帝社区2001年6月15日由东鑫物业公司交付使用在业天河北路金海花园612-616号商住楼三楼是15018居委会办公室(含党员电教室、档案室、警务室)鸿景园社区广州通瑞达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在业天河区五山路261号地段(天润路471之3金碧翡翠华庭)是10519星光老人之家鸿景园社区2001年6月8日,由合生清晖房地产公司交付使用注销龙口东路336号五楼是15020居委会及老年人服务站鸿景园社区广州英强房地产公司在业龙怡路117号首层是22021居委会办公室、星光老年华标社区2001年5月25日由广州润粤在业龙口东路329号首层是15021之家、文化室华标社区置业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在业龙口东路329号首层是15022社区居委会芳草园社区广州四方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注销天润路94号首层是20023居委会办公室龙口东社区广州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业天河北路630号保利中宇广场是8424居委会办公室龙口东社区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吊销龙口中路172-188号小区是11525居委会办公用房龙口花苑社区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业龙口西路西侧、中山大道北侧之北座首层是55.4526星光老人之家龙口花苑社区嘉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业龙口西路龙盛街68号首层是46.64附件2石牌街需接收公建配套设施清单序号公建配套设施名称所属社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状态所在地址是否已接收规划验收(核实)建筑面积1社区居委会松岗社区石牌村委会正常石牌岗顶天河酒店北侧否802居委会办公用房瑞华社区广州建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业(列为失信人)天河北路721号二楼否503社区服务中心龙口东社区广州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业天河北路630号保利中宇广场2层否15784社区居委会龙口花苑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正常龙口西路187号首层否48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