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氧 医用液氧采购合同公告(江阴市人民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 JSZC-320281-CJZD-T2024-0026002
二、合同名称: 江阴市人民医院液氧供应采购002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281-CJZD-T2024-0026
四、项目名称: 江阴市人民医院全院区液氧供应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江阴市人民医院
地 址: 江阴市寿山路163号
联系方式:18921233123
供应商(乙方):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长江路68号
联系方式:1585160006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江阴市人民医院液氧供应采购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江阴市人民医院敔山湾院区医用液氧供应
主要标的数量:1188
主要标的单价:815.00
合同金额: 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6-1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江阴市人民医院(敔山湾院区)液氧采购合同.pdf
江阴市人民医院(敔山湾院区)液氧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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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96-2W-03*江阴市人民医院液氧采购合同(敌山湾)合同书甲方(甲方):江阴市人民医院乙方(中标单位):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江苏澄建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采购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江阴市人民医院液氧采购项目(JSZC-320281-CJZD-T2024-0026)2、项目采购清单(包含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序号院区产品名称纯度供货方式运送量中标单价(含税)区域二敌山湾院区(含元林医院)医用液氧99.50%送货1188吨815元/吨备注:最终数量按实际运送量为准3、合同有效期:2024年6月28日-2025年6月27日4、交付点是指甲方位于江阴市迎瑞路3号4*5m、长山大道91号2*5m的储槽进液口法兰处。第二条合同价款本合同人民币中标单价(含税)为815元/吨(小写),捌佰壹拾伍元整/吨(大写)。本合同单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本合同单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款不变。(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本项目是/否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70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合同签署前,缴纳形式:银行转账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时间:合同有效期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退付办法:银行转账,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从未支付款项扣款不足赔付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赔付的,乙方应按实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同时补足70000元履约保证金确保后续合同按约履行。第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谈判文件;(2)谈判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成交供应商在谈判、评审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五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按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产品;2、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3、产品的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质保单、品牌标志、包装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4、验收标准: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同时须满足谈判采购通知中所列全部规格、颜色、技术条件及功能要求和供方承诺的其它指标。5、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完全响应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质量要求第七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随车质保单及送货签收单。第八条交货及验收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现场清点货物,并做好详细记录。乙方将产品送至交付点,产品的风险和所有权在加注至储罐中后从乙方转至甲方。甲方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收即视为认可乙方交付产品的数量。2、交货方式及日期:按甲方要求分批送货。甲方应当在下午15:00前向乙方发出书面或者电话订货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送货到位。应急供氧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送货至甲方单位(若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履行交付义务的,在乙方提供合理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送货数量的多少、距离远近等延迟送货,若未按照甲方要求供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验收标准:按采购文件所规定的采购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组织验收。4、计量方式:a(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a.甲方在交付点3公里范围内具备第三方称重条件的,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方的地磅秤重为准,若由此产生的额外过磅费用由甲方承担;b.甲方不具备称重条件的,以乙方提供的磅单或卸货车辆液位计计算的数据为准;c.甲方不具备称重条件的,以甲方现场储槽的液位计为准(此液位计需经校对准确且双方认可。如甲方储槽液位计不准时甲方寻找第三方地磅进行校正,校正后双方以校正后双方认可的数据进行计量,如由此产生的过磅费由甲方承担);5、甲方每次订货最低订货量8吨。第九条甲乙方的义务1、乙方免费对甲方储罐及其安全附件、配套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更换维护保养工作(安全阀为1年,压力表为半年,爆破片为3年)。2、在甲方供氧设备异常时,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赶至现场进行应急维修,包括罐车应急供气。3、乙方具有对氧站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具有对氧站进行维护的能力,定期免费对甲方氧站进行安全巡检,并提供巡检报告(每季度)。4、乙方定期免费对甲方的氧站的所有安全附件、压力表等进行校验,并提供校验报告(安全阀为1年,压力表为半年,爆破片为3年)。5、乙方为氧站免费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液位、氧气泄露等参数,同时为甲方工作人员开通专用账号。当出现异常时,乙方需及时通知或提醒甲方,并可以根据远程监控的液位数据主动安排送货(送货前需提前通知甲方工作人员)。6、乙方为氧站免费提供医用液氧防错装充装接头。7、乙方定期免费组织甲方氧站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氧站安全管理培训(1年/次)。8、乙方定期免费组织甲方氧站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氧站安全演练(如液氧泄漏等突发状况)(1年/次)。9、两院区液氧罐改造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所提出的相关事宜。10、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谈判文件及谈判响应文件所规定及承诺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11、乙方承诺的售后服务:完全响应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服务要求1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述义务:12.1负责及时获得在指定地点建立气站和使用产品所必须的批准、许可、备案、证照、并使该批准、许可、备案、证照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保证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接收、储存和使用产品的设备、设施、许可及人员,且指定场地符合消防及满足乙方交付产品所需的相关要求:负责确定乙方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并保证恰当地使用产品;并且保证提供一条具备全天候通车条件的道路以满足乙方出入指定地点的需求。12.2应监控产品在其储槽中的存量,定期告知乙方产品存量水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出订货通知,以使乙方在甲方耗尽其储槽中的存货前有充足的时间交货:12.3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在乙方保障按约完成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仅从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购买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相似产品,也不得将乙方出售给甲方的产品转卖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期限的月份数(不足1个月以1个月计)乘以按照采购清单中的预计月平均用量的30%计算的采购金额作为补偿。13、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外,乙方还应履行下述义务:13.1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本合同采购清单规定的产品运送至交付点,并由乙方负责将液氧加注至储罐中;13.2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物料安全数据表(MSDS);13.3乙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向甲方提供产品质检报告单或产品合格证;13.4乙方至少配备3辆及以上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专业车辆;第十条付款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2、付款方式(1)采购货物的价格以合同单价为基数,按实际采购数量进行结算。全年结算量以968220元及1188吨为最高限价,超出本合同自动终止。(2)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通知进行供货,按月结算。(3)货款每月按实际运送量结算一次。乙方按要求履约完成医用氧供应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确认供货数量无误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60日内一次性支付本次货款。(4)银行转账。3、乙方应于每月22日前就上一个结算月(结算月指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向甲方交付的产品数量与甲方进行核对确认,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顺丰邮寄。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发票后的60天之内以银行电汇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除乙方另行书面指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应付至乙方的下列银行账户:乙方: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张家港港城支行银行账号:322019862550599166115、甲方若就乙方所开发票有任何疑问,应在收到有关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视为甲方接受乙方所开具的发票,甲方有义务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若因发票错误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受本条第4款约定的期限限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2、如果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时间),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万分之五(0.05%)向乙方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30)天的,乙方除有权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有权行使停止提供产品的权利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拖欠款项或者乙方有权将供货条件改为款到发货;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四十五(45)天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及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按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等招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根据15.1规定发出的通知及甲乙方认可的国家级或省级第三方的书面鉴定报告后赔偿甲方所发生的损失;如果由于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并致使甲方因供气中断而导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供气中断而遭受的损失。由于以上原因甲方有权从第三方采购医用液氧,若产生差价乙方需承担甲方所产生的费用。5、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范围为:(1)乙方应当赔偿因乙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金额。(2)若因乙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不受本条第5款第(1)项赔偿限额的限制。6、乙方未按本合同及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在承担上述款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1)将本项目承包的服务转包他人的;(2)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任何一次影响甲方临床使用的情况。3、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3)任何一方行使解释权解除本合同;(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4、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如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甲方应在乙方交付产品后或甲方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封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样品;甲方应随后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国家级或省级第三方提供的书面鉴定报告。仅在鉴定结果显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的情况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江苏澄建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见证。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甲方):江阴市人民医院乙方(乙方):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盖章)有限公司盖章地址:江阴市寿山路163号地址: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业园长江路68号代拾同专用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hram22年6月日年日0582220518见证方:江苏澄建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国欃见证方代表:1020年6月日门健,,关大价经办人:浩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液氧 医用液氧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