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平板拖车 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2024)
公告内容:
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ZSJX2024080601
二、合同名称
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ZSJX2024080601
四、项目名称
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6号
联系方式:0760-23185635
供应商(乙方): 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华路18号
联系方式:135282862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
1(项)
3,047,800.00
3,047,800.00
合同金额: 3,047,800.00元,大写金额:叁佰零肆万柒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07日至2025年11月06日
履约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2024年11月12日
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合同书7项目名称: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签订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甲方: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电话:0760-23185635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6号乙方: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话:0760-85598084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华路18号根据ZSJX2024080601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如下。第一条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成交折扣率(一)本项目预算金额为(大写):叁佰零肆万柒仟捌佰元整(¥3,047,800.00)人民币。(二)成交折扣率:100%。第二条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一、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第三条月服务内容一、服务要求(一)车辆证据保存期间的管理要求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交接要求(详见《车辆接收工作规程》,另附),为甲方提供涉案车辆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涉案车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及证据的完好等相关工作)。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乙方承担在此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的,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2、乙方不得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法定保管期间的任何费用。3、服务期满后,对于尚未达到拆解条件的车辆,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下一周期乙方在30天内移出。(二)场地要求1、根据甲方日常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场地设置在开发区张家边村土名“五顷围”,场地面积共17111.14平方米;如后期现有场地未能满足甲方拖车及保管车辆放置要求,乙方须解决当年(合同期内)扣车及保管车辆放置的场地。2、乙方应在投标报价时提交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乙方现有场地面积达不到甲方要求的,须承诺在成交后15天内提供满足要求的场地,同时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场地测绘书面报告。如经测绘场地总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乙方按合同总额5%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经报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取消乙方的成交资格。3、乙方提供场地须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避免涉案车辆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车辆遗失或损坏(毁)导致证据改变影响取证工作具体如下:(1)硬件方面:场地必须符合“三通一平一围蔽”(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及排涝等设施。①围蔽方面:围蔽物高度应不低于2.5米,周边环境应满足涉案车辆的进、出场条件。2技防、消防以及照明设施:场地必须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以保障全覆盖监控无死角,并具备让甲方能够通过公共网络实现远程监督的条件,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场地的监控项目书面报告(包含监控设备分布图、监控有效区域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视频监控视频保存时间须不少于半年,并向甲方提供远程监控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③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设计消防设施分布方案,并按方案要求施工,确保场地在交付使用前符合国家强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要求。④场地必须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平均照度需不小于50LX,以提供监管所需以及涉案车辆的正常流转的必要照明条件。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涉案车辆损失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场地周边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并且入场路线还应能够满足拖吊平板车等大型货车入场的要求。4、单个场地内要设置独立交接区(200mW面积W100m)、特别勘察区(面积W300m)及办公区域(200mW面积W50m)。独立交接区要求设置于场地入口处,用于涉案车J辆进出场交接确认;特别勘察区用于检验事故车辆,乙方应在勘察区内提供遮阳遮雨区域,办公区域用于场地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场地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2套以上计算机及打印设备,配备传真机及空调,提供能正常使用的互联网接口及固定电话。办公区域需设置工作间(分为监控室、车辆钥匙保管室、录入室、小件随车物品保管室等)。其中车辆钥匙保管室和小件随车物品保管室内应当配备监控设备。5、甲方采用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原则,按照涉案车辆暂扣性质、车辆类型以及进场顺序实施分区管理。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场地区域面积分配计划后15日内,将制定的场地区域划分平面图提交甲方审定,并在甲方审定后15日内,使用明显的标牌标线以区分不同区域。6、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暂扣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小件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乙方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打气、将暂扣车辆拖移至交接区等免费服务。7、场地应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及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标牌。8、如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提供的场地因政府征用等政策性因素需更换服务场地的,乙方须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周边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场地继续履行服务,涉案车辆转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乙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场地支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统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正常运作的必要硬件及网络设备,以满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三)场地服务1、场地管理要求(1)场地管理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上岗时应佩戴工作卡,对进场协助车辆摆放的拯救作业人员,以及车辆领取人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车辆(含其他物品)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2)场内应设置车辆钥匙保管柜和随车物品(贵重或小件物品)保管柜,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3)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车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保障场地安全、有序、规范运转。相关制度应当报甲方备案。(4)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接收程序接收车辆;场地内的车辆(含随车物品)需出场的,相关人员必须凭有效的放行条或勘验证明,并按放行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将车辆或物品领出(详见《车辆放行程序》)。(5)场地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按工作职责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场长、交接员、保安员、统计员等),其中驻场管理人员10人(不含司机及车辆拖移服务作业人员)。本项目配备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内部安保及保密等规定,涉及人员变更的须及时上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6)乙方必须在服务期开始之前5个工作日提供场地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在合同实施后1个月内将场所管理人员名册提交甲方备案,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备案。停车场负责办理车辆出库岗位(对外业务窗口)的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2、其它要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四、事故拖车服务要求(一)车辆数量及车辆状况、作业人员要求1、车辆要求(1)乙方提供车辆配置的车型和数量序号车型数量备注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吊臂)12平板拖车23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具有吊臂)2合计合计5(2)乙方必须按照上述数量要求提供足够的车辆(车辆允许租赁),以满足甲方的拖吊车要求。自有车辆不能满足要求投入的数量、需租赁或购买的,乙方须承诺于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向甲方提交拖吊车服务合同生效起期限为1年的车辆租赁合同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供失效证件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3)合同范围内的拖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均指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的作业,不包含高速公路(下同)。(4)车辆配备相应的司机(具备有效A2驾驶证)及作业人员。2、车辆状况要求(1)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不得提供报废、非法车辆参与清障作业,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包括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磅秤、千斤顶等)及通讯工具。(2)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保险理赔金额不少于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3)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车载终端,车辆定位数据须保存3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24小时内提供给甲方(具体到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4)乙方须配合甲方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硬件设备及光纤,以及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按甲方规定使用和管理。(5)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喷涂乙方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如车辆属租赁的,乙方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标示出乙方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6)服务期内,乙方投入的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时到场服务的情况下,乙方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替代服务,并事前征得甲方同意。(7)到达现场清障作业的车辆必须能够承担并完成甲方指定的清障任务。3、清障作业人员要求(1)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充足的作业人员,拖车及吊车作业人员须为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的专人进行操作。(2)乙方须加强作业人员交通清障操作技能的培训。(3)实施清障作业的每辆车,应配备必要的作业人员,保证交通清障顺利完成。(4)清障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按规范流程操作,同时必须听从交警的指挥。(5)清障作业人员应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甲方认定为在拖吊车工作中违规的人员。(6)本项目配备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内部安保及保密等规定,涉及人员变更的须及时上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4、车辆调度要求(1)乙方应建立指挥调度中心,统一指挥拯救车辆快速到达现场。(2)指挥调度中心应24小时运作,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清障作业的服务要求1、服务时间要求提供全天24小时的各类清障作业。接到甲方发出的清障指令起计,白天平板拖车3分钟内出发、中型作业车辆10分钟内出发、重型作业车辆15分钟内出发提供服务,晚上平板拖车5分钟内出发、中型作业车辆10分钟内出发、重型作业车辆15分钟内出发提供服务。平板拖车35分钟内到达现场,中型作业车辆35分钟内到达现场,重型作业车辆60分钟内达到现场。(如发生不可抗力因为无法保障提供服务,须及时报备并且提供当时的佐证材料)2、现场作业要求(1)应按照甲方制订的拖吊车作业规范实施作业,包括对被拖吊车辆的检查和清点、按要求填写拖车作业单,以及按规范流程进行作业等;(2)拖车作业人员应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3)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如因作业需要违反交通规则的,应经交警同意)及相关规定,规范作业,不影响交通;(4)实施清障作业时,必须有交通警察在场并取得委托(拖车作业单应由在场民警签名确认)。(5)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或损坏市政设施。3、车上物品的处理要求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处置被拖吊车辆的随车物品。未经甲方或当事人同意,不得进入被拖吊车辆的车辆内部(包括驾驶乘坐仓以及车尾箱等)。4、拖吊进场的要求保证应在暂扣车辆3小时内(以执勤民警强制措施填写的时间为准),将被拖吊车辆拖吊至甲方指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与停车场做好交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拖吊进场的,报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登记处理。因乙方违反拖吊车作业规范,导致车辆(含随车物品)进场时与扣留时登记的实际状态不符的,停车场可以拒绝接收车辆,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5、如现场民警要求将涉案货车拖移至称重点或治超点进行称重的,必须应予以满足,并在完成称重后,再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6、须对“清障作业”所拖吊车辆数据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向甲方报备。(三)交通违法车辆的拖吊服务1、甲方开展交通整治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拖吊车服务。2、乙方应将被拖吊车辆的停放地点及联系方式等,通过文字标示或者其它方式告知当事人。3、乙方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拖吊交通违法车辆的规定。(四)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拖吊服务1、清理现场时间要求一般事故应在20分钟内、死亡事故在40分钟内、较大事故及复杂现场在60分钟内清理完毕(时间从现场交警授权拖吊起计,至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通车止),经现场民警或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控中心同意,清理时间可适当延长。2、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水、木屑、沙及破拆器材等,并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血迹、油污、泥土等残留物。3、在警务活动或备勤期间,拖移故障车辆时如当事人要求拖移至其指定地点的,参与警务活动或备勤的拯救车负责将故障车辆拖移至不影响交通处,乙方另外指派其他拯救车完成后续作业。(五)交通保障服务1、交通保障服务指各项警务活动、大型群体性活动以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拯救车应急清障准备,以及在此过程中按甲方要求的巡逻及拖移车辆的服务。一般有警务活动备勤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常规备勤。2、乙方提供备勤服务的拯救车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备勤,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巡逻或拖移车辆。备勤拯救车必须在甲方发出收勤指令后方可撤离。3、乙方应优先确保交通保障服务,经甲方同意,可以调配正在执行甲方其他服务指令的拯救车参与交通保障工作。4、备勤期间需要拖吊车辆进入停车场或其他场所的,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二、管理要求(一)车辆接收工作规程1、汽车的接收工作规程(1)拍照:由拯救队工作人员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接收区红线区域内,接收人员要通过拍照固定车辆的入场状况。拍摄位置包括:仪表盘、收录机(CD机)、其他内饰、车辆外观、尾箱、随车物品、备用胎等,车身有明显刮损、凹陷痕迹的,要对相应位置进行近景扫描。①拍照车辆外观时,应在车前车后的45度角位置以及正前、正后方的位置,连同车辆号牌一同拍照;②如遇有烟、酒、茶叶等小件物品包装已拆开的,应小心打开包装盒,在拖车作业人员见证下将盒内的物品数量拍照清楚;(2)拓印:接收人员对入场机动车逐一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建立涉案机动车档案。(3)登记和接收:接收人员要对照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记载的信息进行逐一核对。①拯救公司必须附有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入场,无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的,接收人员可予拒收,并马上通知对应辖区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②车辆实际情况与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记载信息相符的,可根据进场车辆实际状况在接收单上登记必要的补充信息后,由接收人员和拖吊人员共同确认;③车辆实际情况与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应立即联系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核实或电话核实,待核实清楚确定车辆实际状态后方可办理确认手续,否则不予接收;④经双方签名后的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应留存一份。(4)其它事项①应在场内适当位置设置车辆接收区域,并划好标线,由接收人员指挥车辆到该指定区域停放,并立即进行拍照和拓印;②应调整好视频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和清晰度,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③车场主管需定时查看车辆接收过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④夜间交接时要保证接收区域内灯光的明亮,确保采集有效信息;拍照记录后,由接收人员指挥拯救公司将暂扣车辆拖移至场内适当位置,按场地的管理要求摆放。2、信息保存。(1)接收车辆后应按甲方要求的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时将数据录入涉案车辆管理系统。(2)为确保现有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场地需添置足够容量的移动硬盘或计算机对信息进行保存。(3)照片的保存按照上述方式按队别、类别、进场日期进行分类保存。(4)接收单应按队别、车辆类别、日期分别存档备查。(二)车辆放行程序1、当事人前来领取的,必须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验证核实。(1)仅领取随车物品(货物)的①查验提交的物品返还凭证原件。②查核无误的,查验其它必要的证据资料(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③领取人需进场领取或作业(卸载货物等)的,要求领取人按要求登记。④由场地管理人员对领取人的领取或卸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⑤出场时由门岗工作人员或专职检查人员复核,复核无误的对出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⑥要求领取人签名确认领取物品。(2)领取车辆的:①查验提交的物品返还凭证原件。②查查核无误的,查验其它必要的证据资料(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③需要领取人进场辨认或驾驶的,要求领取人按要求登记进场。④由场地管理人员对其辨认或领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出场时由门岗工作人员或专职检查人员复核,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在出场确认表上签名,确认车辆无误后方可放行。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车辆(含随车物品)。2、相关登记材料和核查材料应按队别、车辆类别以及出场顺序分类存档备查。3、服务单位可实际工作需要对放行程序作进一步细化,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予以实施。第四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2个月。合同到期或合同履行期间实际支付的拖车及保管等费达到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本项目即自动终止合同(以先达到的为准)。第五条纟结算规定一、项目按实际发生量结算,结算单价金额=收费基准价×折扣率。二、车辆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详见下表《车辆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三、支付交警部门因交通违法和事故扣留车辆在法定期限内的保管费,每辆扣留车辆支付保管费用的天数不超过120天(含),低于120天的按实际计算;高于120天的以120天计。保管期间的计算以合同生效之日起扣车系统扣留入场的时间至扣车系统打印放行条的时间为依据。合同生效之前已扣留车辆保管天数超过120天的,不再另行支付保管费;保管天数未达到120天的,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打印放行条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但车辆扣留入场至打印放行条期间不得超过120天。(一)车辆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序号服务类别基准价(元/天)成交折扣率服务费单价(元/天)1二轮、三轮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等、各类加装动力装置二轮车以及总质量不超过55KG的电动车等)1100%2二轮、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电动车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55KG以上电动车等)5100%3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电瓶车10100%4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5100%5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15100%6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0100%7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20100%835吨以上货车20100%注:①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权利及义务进行分包或转包,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③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④乙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扣留车辆从原乙方场地移至新的保管场地,车辆移场费用由乙方承担。(二)车辆拖移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序号服务类别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违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警部门查验取证吊车基准价成交折扣率100%服务费(元)序号服务类别法车辆(拖车基准价)需要暂扣的事故车辆(拖车基准价)吊车基准价成交折扣率100%服务费(元)1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等、各类加装动力装置二轮车以及总质量不超过55KG的电动车等)12122二轮摩托车(含55KG以上电动车)60603三轮摩托车(包括三轮电动车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1201204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电瓶车3003507655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38043012006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46051015307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53558521258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6106602550935吨以上货车8108603400;1说明:s①本表所列吊车费标准是起吊在公路路面内(车体未超出路肩)的事故车辆的吊车费标准,起吊在公路路面外(车体超出路肩)的事故吊车费由车主与拯救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的拖吊费用增加50元/辆作为事故现场清理费(不论事故类型);②结算依据:结算金额=收费基准价×成交折扣率。(三)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不分车型,按每台拯救车每参加1小时的备勤(含常态化高峰期备勤、警务活动工作备勤、交通整治备勤、突发事件处置备勤等)进行报价。60元/小时·台。参加集中整治的拯救车如在行动中有拖吊车辆的,按各车型的拖吊基准价计算并支付服务费;没有拖吊车辆的,按照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支付服务费。(四)其他应急保障工作的报价乙方从事甲方指定的其他应急保障工作(如运送交通设施、拖移警用车辆等),以出车车次计算,按次报价,180元/次·台。(五)空驶的报价甲方对乙方发出清障指令,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出动拖车并已行驶1公里以上(提供GPS轨迹作为证据),后甲方取消指令的,称为空驶。空驶的报价:不分车型,按次报价,80元/次·台。(六)乙方报价必须综合考虑各片区实际拖车距离。报价包含拯救车的油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含高速公路过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等所有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一、(车辆保管服务)(一)按月计价,按月支付。(二)每月的服务费与当月的月度考核总评挂钩1、当月总评同;2、65分>当月总评W6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65%支付当月服务费;3、70分>当月总评W6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70%支付当月服务费;4、75分>当月总评W7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75%支付当月服务费:5、80分>当月总评W7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80%支付当月服务费;6、85分>当月总评W8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85%支付当月服务费;7、90分>当月总评W8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90%支付当月服务费;8、95分>当月总评W9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95%支付当月服务费;9、当月总评W9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100%支付当月服务费。二、(车辆拖移服务)(一)按月计价,按月支付。(二)每月的服务费与当月的月度考核总评挂钩:1、当月总评同;、2、65分>当月总评W6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65%支付当月服务费;3、70分>当月总评W6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70%支付当月服务费;4、75分>当月总评W7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75%支付当月服务费;5、80分>当月总评W7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80%支付当月服务费;6、85分>当月总评W8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85%支付当月服务费;7、90分>当月总评W8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90%支付当月服务费;8、95分>当月总评W9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95%支付当月服务费;9、当月总评W9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100%支付当月服务费。(三)拖吊交通违法车辆和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含事故现场清理费)计费。由甲方按拖吊数量与拖吊单价进行结算,由财政负责支付。(四)拖吊其他交通事故车辆(除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以外的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由乙方按物价文件要求自行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五)交通保障服务计费。1、交通保障服务按小时计算,以拖车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为开始时间,以收到甲方通知结束指令为止。具体以乙方成交单价及经甲方审核确定的服务时间进行核算。2、在提供应急保障准备期间由交警指派实施的拖吊车作业,服务费用另行计算(以实际拖吊车辆数计算)。(六)其他应急保障工作的计费乙方从事甲方指定的其他应急保障工作(如运送交通设施、拖移警用车辆等),以出车车次计算,按次收取费用。(七)空驶的计费甲方对乙方发出清障指令,后甲方取消指令的,按次收取费用。(八)除合同中规定的拖吊车及清障作业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自行购置清障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以及负责人工费用和各项开支。(九)本项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计算。三、支付程序。1、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以实际拖吊数量及保管数量为结算依据。经甲方确认后支付,支付程序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2、以上拨款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因财政审批而导致拨款时间延迟的,甲方不需承担责任。第七条项目实施管理、考评方法%一、车辆保管服务(一)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管理。(二)甲方将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依据是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定。评分按百分制,每1个月为1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视情节进行违约追责。(三)扣分标准:1、私自放行车辆的或监守自盗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10分。2、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被盗的,每发现一宗扣10分。3、私自使用车辆的(不含场内因摆放移库工作移动车辆的情形),发现一辆扣10分。4、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照相、拓印、充电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5、与拖吊车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6、盗取随车物品或车辆零配件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7、因以上6种情形其中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20分。8、不按甲方交接要求接收或擅自转移车辆的,发现一宗扣3分。9、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发现一宗扣3分10、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每损坏一辆扣3分;11、收到政府征用土地等政策性通知后未能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发现一次扣3分。12、不按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发现一宗扣3分。13、遗失车辆钥匙的,每发现一宗扣3分。14、出现如下情形的,第一次发现不扣分,经交警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1个月)仍不改正的,每发现一宗扣2分:(1)不按规定时间办公的;(2)消防、监控、排涝等设施不能正常运作或围蔽设施不完善的;(3)场地管理人员不对进场领取车辆的车辆领取人采取人防监督措施的;(4)乙方应不按要求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的;(5)乙方场地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6)违反经甲方与乙方在服务期间商定书面事项的(指双方会签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7)未按消防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或照明平均照度未达到要求的;15、发生消防或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一次扣20分;以上“车辆”均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涉案车辆”,考评的对象为乙方。(四)根据存在问题,甲方对乙方发出《监管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应在规定限期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甲方。(五)甲方每月月底制作月度考评总表,作为结算依据。二、事故拖车服务(一)乙方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如违反《拖吊车服务项目甲方需求》及《拖吊车服务合同》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下述单列出的扣分标准除外),每次扣2分。(二)乙方在清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违规事件并被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经调查核实的,每次扣10分;被当事人起诉的,扣15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20分。本扣分条款与其他扣分条款可累加。(三)乙方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出发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超时的时长扣分,具体标准如下表(表2):超时时长扣分超时5分钟≤超时10分钟≤超时30分钟≤超时5分/次(四)乙方实施清障作业没有按规范流程操作的,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进场的,每次扣F2分,造成损失的每次扣5分。(五)因管理不善,乙方工作人员盗窃或置换被拖吊车辆零配件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5分;数量或金额较大的(如盗窃或置换整车、一次盗窃或置换电池10个以上、盗窃车上物品估计价值超过1万元的),每次扣10分,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且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六)因乙方原因造成被拖吊车辆遗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每次扣10分。1(七)乙方私自使用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5分。(八)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投诉并经调查确认乙方索要超标拖吊车费的,每次扣5分。(九)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清障的:(1)造成重大堵塞(市区主干道堵塞300米以上,其他主干路堵塞1公里以上)的,每次扣5分:(2)在高级别警务活动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堵塞的(50米以上或影响车队快速通过),每次扣10分;(3)造成警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每次扣20分。(十)乙方不按响应文件承诺或甲方要求投入相应人力或拯救车被交警在日常检查发现的,缺少作业人员每人次扣1分、缺少拯救车(或车型不符)每辆次扣2分并限期改正。(十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备勤的(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车型、人员配备备勤和自行收勤),每次扣2分;如造成甲方工作失误的,每次扣5分;在高级别警务活动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每次扣10分。.第八条验收方式及要求乙方应按服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保管工作,并按该项目服务内容、按约定的数量、质量、周期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并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及评分。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利随时要求乙方对因交通违法和事故被暂扣的机动车进行妥善保管;二、在对依法被罚没的机动车进行报废拆解处理前,甲方有权利对车辆的数量、保管情况、保管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对交通违法暂扣车辆应当进行妥善保管并认真登记造册;二、在对每批被罚没车辆进行处理前,乙方应当认真登记清理,并将数据报甲方,由甲方负责发布公告;三、在对被罚没机动车进行报废拆解处理前,乙方应当对被罚没机动车进行整理,将车辆移交报废物资回收公司,并不得由于未支付拖车、保管费用而拖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项目需要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因财政资金拨款延误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暂停服务的理由。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规定,未能达到服务约定,每次处罚金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圆整)当累计罚金超出合同总价的30%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4讼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项目的服务的;(三)定期进行的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四)发生严重的安全管理事故的(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被盗、遗失、车辆严重毁损、火灾等);(五)乙方须保证合同履行期间所提供的场地完全满足本合同上述第三条对场地要求的约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需要更换服务场地的,乙方须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周边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场地继续履行服务,涉案车辆转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未经甲方同意或者乙方无法提供同等条件的场地的;(六)其他合同所约定的事项的。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涉案车辆损失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争端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其它一、本合同所有附件、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通信录、会议记录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三、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一、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合同壹式捌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采购代理机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四、合同期满或合同履行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达到本项目合同金额的,本合同自然终止。五、工作通迅录(包含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和扣车场各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报甲方备案(格式详见附件:《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通讯录》),如有人员变更的提前5日书面告知。乙方(盖章甲方(盖章):代表:代表:签定地点:签定日期:2024年11月7日签定日期:2024年11月7日开户名称: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4400178051005138567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Y附件: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项目通讯录序号姓名联系电话备注1郑力加13528286228负责人2吴建华13420002028场长3黃加明16607604951管理员4黄志溢13527134410管理员5黄润球15813192032管理员6韩振云13411608710管理员7梁家伟15107604893管理员8罗嘉星16676044028管理员9阮英卓13427011330管理员10洪婷婷13250205784统计员11何惠玲18924980233前台录入员12陈加元13702302670司机班长4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违法及事故拖车和保管服务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平板拖车 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