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零星修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24)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零星修缮工程(2024)
采购项目名称: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零星修缮工程(2024)
采购项目编码:
4408020070887382410290438
项目业主: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服务机构: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零星修缮工程(2024)
合同编号:
4408020070887382410290438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1月1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5日
服务内容:
拆除及重建围栏、电动窗帘、球场地坪、内墙面装饰、菜台块料及其他零星修缮工程。该项目计划投资约19.8万元。
合同附件
合同.pdf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4-11-13
万诚合同编号:湛检合同【2024】号粤万诚造字[2024]第077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零星修缮工程(2024)委托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咨询单位: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咨询人(全称):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零星修缮工程(2024)2.工程地点:湛江市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19.8万元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预算价编制。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专用条件第二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图纸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出招标控制价报告,委托人确认并付清咨询服务费后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05号)以及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计取与支付方式:见专用条件第五条第1页共9页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条件及附录;2.通用条件;3.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2.订立地点:湛江市。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贰份。第2页共9页(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字度字)代理人:(签字)代理人: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住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35号湛江商务大厦第九楼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解放东路支行账号:账号:4400168893605300003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4043电话:电话:0759-2292283传真传真:0759-229210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gdvczaojia@163.com第3页共9页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市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第4页共9页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十日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咨询人服务酬金。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4、若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无法提交新的资料,咨询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出具最终报告书。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三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第5页共9页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五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六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核对或答复。第十七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6页共9页第二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二条咨询业务开展后,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且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五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合同总价的3‰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7页共9页其他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三十一条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包括与本项目施工单位进行串通性的咨询业务。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05号);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3《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包括的各专业综合定额,湛江市有关工程计价的文件和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预算价编制。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第8页共9页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法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酬金计取方式:中标价人民币2000元。2.酬金支付方式:服务酬金待咨询人提交合法合规的书面工程咨询报告给委托方并提供等额正式发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附加协议条款:委托人需提供如下资料:1、施工图纸(包括CAD电子版);如有经过审图,应提供审图后的图纸。第9页共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零星修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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