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投保 机动车辆投保服务 乡镇机动车辆投保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承德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2024)
一、合同编号: ZC130800202401306
二、合同名称: 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二次)B包合同公告
三、项目编号: HB2024064300010014
四、项目名称: 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承德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本级
地 址: 承德县下板城镇
联系方式:0314-301189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东大街路北4号
联系方式:0314-301153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服务B包要求,符合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乡镇机动车辆投保服务
主要标的单价:自主定价系数50%
合同金额: 0.005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投保服务期限自动延长1年。地点:承德县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15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金额为自主定价系数50%。
附件:
保险b包合同.pdf
保险b包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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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实质性条款,甲乙双方均无权修改)甲方公章):(采购人)乙方(公章):(成交供应商)·2024年11月14日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定义和释义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税费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七章承诺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第十章合同生效、终止及无效第十一章附件第二部分合同特殊条款第十二章服务承诺甲方组织实施的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C130800202401306),经磋商小组评审并经甲方确认,最终确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材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恪守。1.1定义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以下被约定的含义:1.1.1“甲方”: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C130800202401306)的采购单位(即:采购人)。1.1.2“乙方”:是指参与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C130800202401306)的成交供应商。1.1.3“项目”或“本项目”:是指承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C130800202401306)所涵盖的一切内容。1.1.4“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1.2释义在本合同中:1.2.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1.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1.2.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1.2.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1.2.5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均指公历日;1.2.6所指的日、月份、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年。2.1采购项目范围乙方成交本项目B包全部服务内容。2.2服务内容2.2.1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内容(甲方请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列明服务内容):2.2.1.1乡镇机动车辆投保服务(包括县城所在地下板城镇、六沟及下板城两个园区)。2.2.1.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投保服务期限自动延长1年。2.2.1.3、险种及保额: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具体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限定为300万元。)单位如需增加险种和提高第三者责任险保额的,按成交保险公司服务承诺规定执行。2.3合同金额本次成交总价为自主定价系数50%。2.4履约地点及履约验收2.4.1本合同履约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2.4.2本合同项下服务由甲方组织验收。3.1甲方权利与义务3.1.1甲方作为本项目采购单位,拥有如下权利:3.1.1.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履约期限内获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内容。3.1.1.2甲方对所有服务拥有验收的权利,存在服务不合格或不符合本项目规定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3.1.1.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3.1.2甲方作为本项目采购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3.1.2.1甲方有义务组织验收,并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1.2.2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3.1.2.3法律、法规、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3.2乙方权利与义务3.2.1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拥有如下权利:3.2.1.1除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不可抗力外,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的提供权;3.2.1.2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收取合同项下规定的全部服务费;3.2.1.3法律、法规、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3.2.2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供货商,应履行如下义务:3.2.2.1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澄清材料)、乙方响应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的全部义务和服务承诺;3.2.2.2乙方应积极配合承德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资料;3.2.2.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4.1税费及价格调整4.1.1乙方成交的本项目服务的总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服务成本、各项税费、培训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在服务期内,除特殊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否发生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均无权以此为由,调整成交服务价格。4.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否发生物价及工资水平变化或其他内外因素致使服务总成本变化,甲乙双方均无权以此为由,调整成交服务价格。5.1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变更5.1.1本合同项下实质性条款,除因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变更;实质性条款以外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符合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方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为督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发出通知、备忘录等文件,除非其中明确注明视为合同变更,否则均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5.1.2本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需修订或变更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甲乙双方方可协商予以变更。5.1.3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5.2合同解除5.2.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可提前解除。自甲乙双方在解除合同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后合同正式解除。5.2.2甲方在乙方出现如下违约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5.2.2.1乙方不按约定期限提供服务;5.2.2.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及乙方承诺。5.2.3因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文件修改,致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出现法律、政策风险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6.1不可抗力的范围本合同中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外敌入侵及瘟疫;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海啸等;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罢工、暴乱、骚乱;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情形。6.2其他情形乙方可以预见、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者乙方自身原因的情形,属于因乙方提前知道或者应当提前知道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第七章承诺7.1甲方承诺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7.22乙方承诺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8.1甲方违约责任8.1.1服务期内非因乙方违约失信或不可抗力,甲方不得无故取消乙方服务资格,否则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2乙方违约责任。8.1.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成交资格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及其上级机构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8.1.3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转包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投保,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成交资格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如遇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第九章争议解决99.1协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规范调整等政策性改变致使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整)履行合同,造成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双方以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办法,给乙方适当、合理补偿,并把协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如果甲、乙双方在解释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把协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9.2诉讼若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各方均有权将争议依法提交承德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9.3其他在争议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诉讼结果进行最终调整。10.1合同生效与终止条件10.1.1生效条件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10.1.2终止条件10.1.2.1乙方违约触发合同解除条件的,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影响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乙方违约及违法责任;10.1.2.2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文件修改致使合同履行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的,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合同终止;10.1.2.3因不可抗力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的,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10.1.2.4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约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10.2无效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始至终均属于无效合同:10.2.1乙方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成交资格;10.2.2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10.3其他10.3.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附件中与本合同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10.3.2本项目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合同。如本合同规定与之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磋商文件与乙方响应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为准。10.3.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本项目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相抵触,否则补充合同无效。10.3.4本合同壹式伍份,效力等同。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承德县财政局、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备案壹份。乙方做出以下承诺:11.1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积极主动为投保车辆单位办理保险手续,及时上门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未按期上门续保而造成损失的,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可比情况下,必须保证本次招标投保车辆执行最低保费)。11.2指派专人负责向采购人报送各种报表和有关事项接洽工作。11.3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并派专人上门协助被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11.4出险车辆需维修的,经我公司定损后,在甲方定点维修保养厂修复(4S店除外),在河北省交通部门规定的相应维修项目的定额内将车辆修复,交被保险单位使用。11.5对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11.6定期为被保险单位免费举办关于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及其他活动。11.7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11.8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11.9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具体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限定为300万元。)单位如需增加险种和提高第三者责任险保额的,依然按自主定价系数50%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联系人:马德帅,联系人:联系电话:13663349882,联系电话:签定日期:2024年11月1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投保 机动车辆投保服务 乡镇机动车辆投保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