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加油采购合同公告(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2024)
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车辆加油6301.79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41115-2
二、合同名称:车辆加油6301.79
三、项目编号:后采办备字(电子)[2024]02184号
四、项目名称:车辆加油6301.79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甘旗卡镇大青沟街东段
联系方式:15247563094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街道
联系方式:1524834108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加油
1(个)
¥6,301.79
¥6,301.79
无
合同金额: 6,301.79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零壹元柒角玖分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履约地点:科左后旗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31211-20241210加油合同.pdf
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5日
合同编号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甘旗卡经营部乙方(需方)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1日签订地点:甘旗卡镇.编制及使用说明一、本示范文本主要以部分地区公司正在使用的合同为基础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供方与需方签订的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地区企业在需方相对固定时,应根据情况使用或参照本示范文本三、地区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四、使用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内容。填写内容较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作为附件。2、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按照营业执照规范填写。3、填写示范文本中空白项或选择项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对不需要填写或未选部分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4、在不违反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地区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选择合同第5条的付款方式和加油凭证。5、合同11争议的解决只能选择11.1、11.2、11.3中一种方式。选择仲裁名称时,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选择诉讼方式,应尽量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有管辖权法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协商解决。8、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我方单本合同加盖单位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目录1.标的物.42.合同履行期限.43.油品质量标准...4........4.结算价格….45.结算方式56.供油方式.6··········7.验收.68.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79.合同变更与解除…7....···10.违约责任....811.争议解决……..812.通知……………..81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9·········.....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科左后旗甘旗卡经营部住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营业执照注册号:91150522701359139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军乙方(需方):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大青沟街东段营业执照注册号:11150523011647192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标的物由甲方所属加油站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成品油规格详见4.1)。2.合同履行期限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3.油品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成品油标准。4结算价格4.1结算价格约定如下:油品规格0#柴油35#柴油92#汽油95#汽油98#汽油油品价格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当日挂牌价备注4.2甲方采取价格促销期间,促销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重复优惠。4.3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期,甲方在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供应乙方油品,价格以提油之日加油站当日挂牌价为准,不享受4.1条约定的折扣,待油品资源缓和后,仍按照4.1条约定执行。4.4其他约定5.结算方式5.1双方约定采取公对公付款方式:5.1.1采取先款后货,实时扣除的方式。乙方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自本合同签订日内,办理付款手续,付款1元(大写:)。5.1.2实行按月滚动结算,乙方承诺交纳元履约保证金作为结算油款保证。每月1日前结算上月1日至最后一日的油款,限额结算方式5.1.3实行按月滚动结算,乙方承诺交纳元履约保证金作为结算油款保证。滚动结算的限额为万元,滚动结算限额余额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当乙方滚动结算限额的余额接近履约保证金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结算油款。履约保证金将于本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乙方,但甲方保留在该押金中扣减乙方欠款及其利息的权利。5.1.3其他约定:I5.2加油凭证5.2.1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后1日以内,应当根据乙方提供的车辆数向乙方出具加油凭证。加油凭证(IC卡以外)分正副本,正副本记载内容一致,正本由乙方保管,持此加油,副本由甲方保管。正副本数据经甲乙双方加油人员确认一致,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只有单方记录确认,不作为结算依据。5.2.2乙方使用IC卡加油的,甲方从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元时,如乙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甲方可以允许乙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乙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5.2.3乙方使用IC卡以外凭证加油的,甲方在加油凭证上记录,累计扣除油款,并由乙方加油人员在正副本上签字确认。甲方应定期结算乙方油款余额,当油款余额不足1元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乙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甲方可以允许乙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乙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5.2.4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一“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客户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国税)、组织机构代码、主管单位(如没有可不需)、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及帐号等;“个人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等),行驶证的复印件和司机姓名、签名样本并将以上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修改,否则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2.5其他约定:15.3甲方针对乙方开展代保管加油卡业务,待甲方通过万金油APP核实乙方客户身份后,持乙方要求代保管加油卡在合同约定的定点加油站结算柴油。具体代保管卡内容以代保管卡补充协议为准。5.4双方定于每月日进行对账结核算一次。5.5加油凭证不得退换现金或用作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5.6其他约定/6.供油方式6.1甲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油。6.2办理加油卡免费,该加油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甲方补办新卡。乙方未及时通知的,在办理新卡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3甲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6.4其他约定:1。7.验收7.1乙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7.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7.3其他约定:8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8.1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8.1.2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8.1.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8.2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9.合同变更与解除9.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9.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9.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9.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2.3其他约定9.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9.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9.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违约责任10.1、甲方违约责任:10.1.1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补足油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10.1.2为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乙方等额的油款。10.1.3其他约定:110.2乙方违约责任10.2.1由于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0.2.2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所存油款当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10.2.4其他约定:I10.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1.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11.2方式解决。11.1提交1仲裁委员会按照L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1。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11.2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调解决。12.通知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科左后旗甘旗卡经营部通讯地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邮编:028100联系人:吴玉梅联系电话/传真:15164939929乙方: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大青沟街东段邮编:028100联系人:陈辉联系电话/传真:139475148301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3.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13.5其它约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专H50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加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