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2024)
公告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广州市越秀区部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次)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GDYD231208D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广州市越秀区部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次)
三、项目编号
GDYD231208D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广州市越秀区部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 176、178号湖景华厦5-10楼
联系方式:83344111
供应商(乙方): 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60号
联系方式:1392211500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承担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下塘社区、横枝岗社区、狮带岗社区、恒福社区、西坑社区、清水塘社区、云泉社区、淘金北社区、黄田社区、童心社区、宝汉社区、金麓社区)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中心)
1(项)
35,675,194.50
35,675,194.50
合同金额: 35,675,194.50元,大写金额:叁仟伍佰陆拾柒万伍仟壹佰玖拾肆元伍角
履约期限:2024年09月10日至2027年09月09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5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名称:承担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广州市越秀区部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次)项目编号:GDYD231208D合同编号:乙方名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签约地点:广州乙方联系人:陆璐乙方联系人电话:13922115003签订日期:2024年月10日甲方: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电话:020-83336913传真83199885地址: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湖景华厦5-10楼乙方: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电话:020-83581890传真:83592829地址:越秀区恒福路60号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广州市越秀区部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次)项目编号:GDYD231208D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广州市越秀区部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为进一步促进越秀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形成以政府举办为主导、其他举办形式为辅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格局,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向社会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承办越秀区登峰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达成本合同。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概述1.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甲方通过购买乙方社会服务的方式,由乙方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标识规范,由乙方自行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独立场所,对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麓景东路29号,建筑面积2500m。第二条甲方责任与权利1.依法核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依法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服务绩效目标和项目服务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考核指标,我区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的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分别进行每年二次的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服务数量和质量分别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的拨付。4.项目服务经费:4.1根据《市卫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对社会力量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卫基(201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135号)的购买标准,按照常住人口每年的补助标准(2024年补助标准约140.25元/人年,2025年补助标准约148.50元/人/年,2026年补助标准约156.75元/人/年。测算依据:202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为80元/人/年,2024-2026年预计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5元/人/年预算,基本医疗补助标准为当年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的65%。具体以项目年度核定数为准)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4.2根据前款,项目服务经费以项目年度核定数为准,其中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及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检查或者审计。场地由乙方自行解决。4.3项目年度内,项目服务经费的支付进度以及具体金额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书》后开始进行拨付,《购买服务合同书》包含核定项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目标任务、资金支付、绩效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条乙方责任和权利1.管理体制。1.1经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批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后缀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2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备8人。其中每万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护士与全科医师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基础设施: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业务用房和配备基本设备,房屋、设备有关证照齐全。设备配置不能低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的要求。3.基本医疗3.1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3.2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广州市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3.3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医防融合服务;转诊服务;中医及康复医疗服务以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3.4按照《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5号)要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3.5乙方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义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3.6一般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年度基本医疗诊疗不低于相对应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水平,次均门诊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水平相当。3.7积极为社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4.基本公共卫生:为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数量和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执行。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等项目。5.科室设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设置功能科室,科室设置规范,流程布局合理。6.人员培训6.1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府(2012)38号)以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卫技人员培训。6.2卫生技术人员要在每一年度内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要达到10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涵盖初、中、高级职称)每年专业课20学分达标,公需课18学时达标。7.制度健全,管理规范。7.1有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7.2有健全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7.3不得转租、分租和转包、分包科室给他人经营;7.4不得向外借款、担保和挪用服务经费于他人;7.5自行购买医疗责任保险;7.6乙方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工资和福利;7.7乙方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医德医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劳动用工、财务核算等的内部质控检查。8.社区效果明显8.1辖区内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不低于85%8.2辖区内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知晓率不低于85%9.项目服务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购买服务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接受甲方监督。10.纠纷与债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11.其他要求11.1本次项目的经营场地由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污水处理、环评、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经营场地装修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不环保的装修材料,场所装修完毕后必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甲醛的检测。乙方须及时整改,并确保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保证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顺利开展业务,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1.2服务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短期内不能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乙方应按期垫付医护人员及员工工资。若因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引起的医护人员及员工不稳定而发生的风险均由该乙方承担。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11.3如遇市、区政策性调整导致甲方和乙方双方约定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或服务费用(含补助标准)发生改变时,双方根据市、区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履约验收办法甲方作为履约验收主体,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服务绩效目标和项目服务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考核指标,越秀区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的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分别进行每年二次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核定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年度内项目内容、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有违约责任的,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年度服务经费进行相应的扣除。第五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解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乙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结算项目服务经费余额,并要求乙方承担年度项目服务经费总额30%的违约责任。2.乙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不予结算当年服务经费余额;整改合格的,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不予结算服务经费余额。4.本合同服务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三年。5.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社区,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就续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新的服务承包商接管本项目之前,甲方若有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继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服务费用。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守约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7.合同终止后,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组织的交接工作。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存档,经双方法定达标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其它1.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3.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4.本合同合计柒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刓军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日期:22年月口日签订日期:2024年月1日日名称: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52440104304717350C地址、电话:广州市恒福路60号,麓景东路29号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永福支行44001490907053002576签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承担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甲方: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乙方: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甲乙双方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名称:承担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举办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办越秀区登峰街道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补充以下内容:一、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在原合同第二条“甲方责任与权利”第4款“项目服务经费”中增加:为保证达到“独立核算”的要求,甲方将每个项目年度的项目服务经费全额拨付到登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视为已履行完毕该项目年度的支付义务。二、其他(一)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0代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日期:2024年11月S日利第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日期:2029年10月1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