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容工程勘察采购合同公告(安阳市水利工程运行保障中心2024)
安阳市小南海、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合同
项目名称:
安阳市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合同
甲方名称:
安阳市水利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乙方名称:
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相应勘察费用的98.88%
签约时间:
2024-11-6
合同期限(日历天):
1095
小南海、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合同.pdf
正本安阳市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合同名称:安阳市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发包人(甲方)安阳市水利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勘察人(乙方):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1月6日合同协议书安阳市水利工程运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安阳市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已接受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勘察费用清单;(7)技术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本合同最终的费用:投标人最终获得的勘察费(合同总价)=计算基数×折扣系数(98.88%)计算基数:初步设计最终批准概算中勘察人承担相应阶段工作部分的勘察费用(含各阶段工程部分,各阶段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水保、环保等勘察);折扣系数是勘察人投标时所报的系数,即上述勘察费的折扣费率。4.项目负责人:南玉贤5.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6.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项目全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水保、环保、移民安置规划等)勘察工作。1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若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化、不可预见的行为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8.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设计阶段的勘察成果,并承担相关后续勘察服务至工程结束。其中可研阶段所需的勘察成果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后30天内提交。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壹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安阳市水利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勘察人: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100立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账号:账号:41001501210050002042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5417346568W签订日期:2024年11月6日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1.1.1.8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31.1.3工程和勘察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1.1.4.3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4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5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6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2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7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8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C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器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人义务4.1勘察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99.3勘察责任主体9.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勘察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10.1设计期间配合10.1.1设计配合指勘察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10.1.2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23勘察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24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2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25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26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勘察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27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工程和勘察1.1.1.1工程:安阳市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一式2份,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3发包人管理3.1监理人3.1.1发包人不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3.2决定和答复3.2.1发包人在72小时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人的义务4.1项目负责人4.1.1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除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勘察工作、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勘察进度计划,项目盈亏分析外的其它事项,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5勘察要求5.1勘察范围5.1.1工程范围:本项目设计单位确定的扩容方案所涉及的建设内容。5.1.2阶段范围:本项目的全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水务保、环保、移民安置规划等)勘察。5.1.3工作范围:安阳市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扩容工程勘察全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水保、环保、移民安置规划等)勘察工作。29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6.1开始勘察6.1.1开始勘察具备的条件:设计方案确定后,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重新确定提交勘察文件的时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异常恶劣天气条件指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不利的物质条件指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6.4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勘察费千分之二计算,最高不超过勘察费的百分之十计算。6.5提前完成勘察6.5.1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提前完成勘察的,不给予奖励。8勘察文件8.1勘察文件接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勘察成果,现场勘察代表及后续服务应满足施工及验收等配合要求。完工验收前,提供运行期管理系统。勘察人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纸质文件10份,电子文件光盘1套,图纸为CAD、报告为word等通用格式。8.2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图纸、文件、预算、系统软件等,费用由勘察人承担。11合同变更30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0(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Y(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11.2合理化建议11.2.2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确定。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即勘察投标人的中标价。本项目签约合同价=计算基数(P)×98.88%(折扣系数)12.1.2勘察费用计量,以勘察人完成的各阶段勘察成果通过发包人组织的评审或审查意见为结算依据。12.2定金或预付款根据资金到位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支付12.3定金或预付款无。12.4中期支付12.3.1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下列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款项:通(1)经发包人确定的发票;器(2)勘察报告及其他材料。资金到位后,根据勘察人的工作量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15.争议的解决31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款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扩容工程勘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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