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41101000016557570
五、合同编号:11N4576037252024106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阿克苏行千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1.0
4410
441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
联系人:耿伟
联系电话:18909926272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9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6037252024106601).pdf

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编号:11N45760372520241066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服务单位(乙方):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阿克苏行千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长城炮5座四驱越野1项4410.00441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4410.004410.004410.004410.004410.004410.00441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肆仟肆佰壹拾元整肆仟肆佰壹拾元整肆仟肆佰壹拾元整肆仟肆佰壹拾元整肆仟肆佰壹拾元整肆仟肆佰壹拾元整肆仟肆佰壹拾元整(一)租赁标的信息:车型:长城炮;车号:新JA9C21(二)租赁期限: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7日止,共7天。(三)租用车辆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司机食宿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二、付款方式付款户名: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二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7A0T05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账号:3014020109024994837,联系电话:13199743333。三、服务条款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5、车辆如有损坏必须前往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二)义务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2、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3、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4、如出现交通事故协助承租方办理理赔事务。5、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6、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7、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1/2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二)义务1、个人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文书等证明文件。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4、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5、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在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6、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7、遵守交通、道路运输及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8、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9、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意外风险(一)双方约定的意见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10%的违约金。(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10%的违约金。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10%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逾期时间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租金10%的违约金。(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总额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志、标识的。(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六)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担保承租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任意一方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其他约定(一)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二)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为承租方续租。(三)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需担保人、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合同约定有担保人的,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各持一份。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9楼电话:0991-881630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支行账号:107602714582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乙方(公章):阿克苏行千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二中门面房电话:131997433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账号:3014020109024994837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