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采购合同公告(长宁县农业农村局2024)



一、合同编号:N5115242024000093-1

二、合同名称: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三、项目编号:N5115242024000093

四、项目名称: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长宁镇竹海路三段24号
联系方式:13778919508
供应商(乙方):中鸿同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9号1栋2单元35楼2号
联系方式:175028301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1(项)
¥372,800.00
¥372,800.00


合同金额: 372,8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合同1119.pdf
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合同1119.pdf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9日

编号:N511524202400009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长宁县农业农村监理人(全称):中鸿同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2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2.工程地点:双河镇大田村、梨头村、上西村。老翁镇天井村、盐井村。3.工程规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1万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田块整治4526.44亩;新建蓄水池2旦,新建提灌站1座,整治提灌站4座,埋设管道31.969公里,新建灌排渠道9.142公里;整治机耕道6.486公里,新建生产路34.77公里;农田地力提升11000亩。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贺元,身份证号码:******************,注册号:2410008621。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叁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372800.00元)。包括:1.监理酬金:叁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3728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3.税金(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税率为3%。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上月上日始,至年工-3-11.11月_j_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_年_j_月二—日始,至_上年_J_月_I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上_年_L月_j_日始,至4—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仁_年_L月,弃-_j_月二一日始,至_j_年_L月_L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订立时间:2024年10月24日。2.订立地点:长宁县竹海路三段24号(长宁县农业农村局)。F;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连监理人:中鸿同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长宁县农业农村局盛店可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黄小飞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一-4一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5-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6-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8-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9-(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10-(3)工程完成100%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80%,支付金额:149120.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并出具审结报告,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97%,支付金额:63376.00元;(5)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金额:11184.00元。注:各阶段最终付款时间为县财政资金到位后15日内拨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22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期限三年。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期限三年。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期限三年。,—238.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或复印给第三人。9.补充条款9.1中标人须先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方能签订本合同。9.2(其他)/。(一)、监理人违约的处罚1、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监督和考核。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将根据抽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结果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予以处罚,此处罚金额总数为监理服务总费用的20%以内。考核情况并在后续招标项目中予以参考,有以下违约情况的将直接处罚金额总数为监理服务总费用的20%并将取消其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1)未经委托人同意将项目转包或擅自分包的;(2)因监理人违约延迟项目工期30日历天以上的;(3)监理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4)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况的。2、未经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委托人不得同意监理人调换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243、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专监、监理员必需按要求派驻施工现场实行监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开监理岗位,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次·天人民币的违约金。4.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一天(除业主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外),委托人向监理人收取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5、若出现以下情况,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对监理人收取每次500-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终止委托合同,并由监理人承担一切损失,监理费不予支付。(1)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未达到施工合同要求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不作为造成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程序处理的;(3)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迟的;(4)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对隐蔽验收工程有不符合事实的签字的;(5)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对现场签证进行越权签证和与承包人串通签证的;(6)在监理期间,监理人未按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要求按时报送监理月报、监理报告等监理资料的;(7)在监理期间,若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工程质量通病而监理人未采取有效果断措施进行纠正的;(8)在监理期间,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召集的工程会议,监理人不参加也不请假或者参加人员不符合会议通知要求的;(9)在监理期间,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发现监理日志没有按时记录或者记录不符合实际记录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25(10)监理人所监理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未作相应管理的。以上违约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有权从中期支付中扣除。特别说明: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规范监理人履职。(二)、转让和分包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三)、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对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理索,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四)、其他1、对于重要材料、部件的生产、加工及安装,监理人必须派监理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理;2、监理人应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严格履约;3、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认真进行核实,如因监理人失职,所签工程量不符合实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部分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相同。如有变更—26则其代替人员的资历和经验相等或更高。并经委托人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填报的关键人不能到位,应视为监理单位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用,直至中止合同。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如果确非乙方监理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推迟或延缓而超的定日期,监理单位应延长提供监理服务工程实际缺陷责任期满。为保证项目施工期间进展顺利,监理单位应提高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强化主动监班前监理意识,同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不同职责和岗位,定时足额发放工资和津贴,监理单位应按行业规定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日常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业主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内容及施工进度情况,要求增加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拒绝。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廉洁与防腐败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在合同执行工程中,保持最高的道德水准;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施工承包人或供货人任何有价物品,不得参与承包人邀请有可能影响监理公正的任何活动,也不得私自向承包人要求安排个人亲朋好友工作或购买推介材料,更不得获取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一经发现和查实上述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对于因上述行为给委托人或业主所造成的工程损害及经济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合同条件予以赔偿,直至终止监理合同。7、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监理人员并派驻施工现场,派驻现场总监每月不少于22天,专监、监理员全程现场监理,特殊情况确需离场的应书面报告业主单位同意后离场,监理单位应规范现场服务,及时处理工程现场的各种问题。因监理原因没有在48小时内解,—27决问题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直接扣除合同金额的10%。8、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实行压证施工和业主监督考勤。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提交资质证原件,经建设单位对照身份证、资质证照片核对无误后,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应留下签名,作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考勤的依据。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不按合同要求到岗的,按本专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五)履约联系:为便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取得联系,各方就履约联系人、履约联系电话、履约联系邮寄地址、履约联系邮箱号码予以确认。任何一方按本条确认的邮寄地址向对方寄送资料、向联系电话发送消息、向联系邮箱发送邮件,即视为送达对方。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约定的邮寄地址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邮寄地址。如按确认的地址寄送文书未被接收,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履约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号、邮寄地址发生变动,应当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任何一方按本条确认的邮寄地址向对方寄送资料、向联系电话发送消息、向联系邮箱发送邮件,视为送达对方。甲方履约联系人:罗盛宏;邮寄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24号(长宁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号码:13778919508;履约联系邮箱号3150674615@qq.com。乙方履约联系人:池荣江;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翡翠大道外侧农利村五组安置房4#(1-4);电话号码:17502830199;履约联系邮箱号:290031459@qq.com。(之后无正文)—28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施工阶段:按专用条款约定。A-4设备采购及安装:/。A-5保修阶段:按专用条款约定。A-6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9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合同附表监理单位委派人员一览表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贺元总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5897251338******************陈智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18090081338******************池荣江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17502830199******************方建军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13778919446******************童涛监理员/15883190507******************钱洲监理员/15680411552******************周巧利监理员/15089080889******************,—31编号:N511524202400009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长宁县农业农村监理人(全称):中鸿同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2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长宁县双河老翁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2.工程地点:双河镇大田村、梨头村、上西村。老翁镇天井村、盐井村。3.工程规模: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1万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田块整治4526.44亩;新建蓄水池2旦,新建提灌站1座,整治提灌站4座,埋设管道31.969公里,新建灌排渠道9.142公里;整治机耕道6.486公里,新建生产路34.77公里;农田地力提升11000亩。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贺元,身份证号码:******************,注册号:2410008621。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叁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372800.00元)。包括:1.监理酬金:叁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3728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3.税金(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税率为3%。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上月上日始,至年工-3-11.11月_j_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_年_j_月二—日始,至_上年_J_月_I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上_年_L月_j_日始,至4—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仁_年_L月,弃-_j_月二一日始,至_j_年_L月_L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订立时间:2024年10月24日。2.订立地点:长宁县竹海路三段24号(长宁县农业农村局)。F;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连监理人:中鸿同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长宁县农业农村局盛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黄小飞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一-4一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5-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6-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8-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9-(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10-(3)工程完成100%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80%,支付金额:149120.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并出具审结报告,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97%,支付金额:63376.00元;(5)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金额:11184.00元。注:各阶段最终付款时间为县财政资金到位后15日内拨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22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期限三年。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期限三年。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期限三年。,—238.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提供或复印给第三人。9.补充条款9.1中标人须先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方能签订本合同。9.2(其他)/。(一)、监理人违约的处罚1、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监督和考核。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将根据抽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结果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予以处罚,此处罚金额总数为监理服务总费用的20%以内。考核情况并在后续招标项目中予以参考,有以下违约情况的将直接处罚金额总数为监理服务总费用的20%并将取消其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1)未经委托人同意将项目转包或擅自分包的;(2)因监理人违约延迟项目工期30日历天以上的;(3)监理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4)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况的。2、未经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委托人不得同意监理人调换投标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243、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专监、监理员必需按要求派驻施工现场实行监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开监理岗位,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次·天人民币的违约金。4.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一天(除业主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外),委托人向监理人收取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5、若出现以下情况,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对监理人收取每次500-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终止委托合同,并由监理人承担一切损失,监理费不予支付。(1)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未达到施工合同要求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不作为造成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程序处理的;(3)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迟的;(4)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对隐蔽验收工程有不符合事实的签字的;(5)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对现场签证进行越权签证和与承包人串通签证的;(6)在监理期间,监理人未按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要求按时报送监理月报、监理报告等监理资料的;(7)在监理期间,若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工程质量通病而监理人未采取有效果断措施进行纠正的;(8)在监理期间,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召集的工程会议,监理人不参加也不请假或者参加人员不符合会议通知要求的;(9)在监理期间,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人发现监理日志没有按时记录或者记录不符合实际记录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25(10)监理人所监理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未作相应管理的。以上违约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有权从中期支付中扣除。特别说明: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规范监理人履职。(二)、转让和分包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三)、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对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理索,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四)、其他1、对于重要材料、部件的生产、加工及安装,监理人必须派监理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理;2、监理人应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严格履约;3、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认真进行核实,如因监理人失职,所签工程量不符合实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部分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相同。如有变更—26则其代替人员的资历和经验相等或更高。并经委托人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填报的关键人不能到位,应视为监理单位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用,直至中止合同。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如果确非乙方监理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推迟或延缓而超的定日期,监理单位应延长提供监理服务工程实际缺陷责任期满。为保证项目施工期间进展顺利,监理单位应提高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强化主动监班前监理意识,同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不同职责和岗位,定时足额发放工资和津贴,监理单位应按行业规定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日常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业主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内容及施工进度情况,要求增加专业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拒绝。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廉洁与防腐败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在合同执行工程中,保持最高的道德水准;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施工承包人或供货人任何有价物品,不得参与承包人邀请有可能影响监理公正的任何活动,也不得私自向承包人要求安排个人亲朋好友工作或购买推介材料,更不得获取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一经发现和查实上述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对于因上述行为给委托人或业主所造成的工程损害及经济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合同条件予以赔偿,直至终止监理合同。7、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监理人员并派驻施工现场,派驻现场总监每月不少于22天,专监、监理员全程现场监理,特殊情况确需离场的应书面报告业主单位同意后离场,监理单位应规范现场服务,及时处理工程现场的各种问题。因监理原因没有在48小时内解,—27决问题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直接扣除合同金额的10%。8、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实行压证施工和业主监督考勤。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提交资质证原件,经建设单位对照身份证、资质证照片核对无误后,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应留下签名,作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考勤的依据。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不按合同要求到岗的,按本专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五)履约联系:为便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取得联系,各方就履约联系人、履约联系电话、履约联系邮寄地址、履约联系邮箱号码予以确认。任何一方按本条确认的邮寄地址向对方寄送资料、向联系电话发送消息、向联系邮箱发送邮件,即视为送达对方。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约定的邮寄地址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邮寄地址。如按确认的地址寄送文书未被接收,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履约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号、邮寄地址发生变动,应当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任何一方按本条确认的邮寄地址向对方寄送资料、向联系电话发送消息、向联系邮箱发送邮件,视为送达对方。甲方履约联系人:罗盛宏;邮寄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24号(长宁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号码:13778919508;履约联系邮箱号3150674615@qq.com。乙方履约联系人:池荣江;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翡翠大道外侧农利村五组安置房4#(1-4);电话号码:17502830199;履约联系邮箱号:290031459@qq.com。(之后无正文)—28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施工阶段:按专用条款约定。A-4设备采购及安装:/。A-5保修阶段:按专用条款约定。A-6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9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合同附表监理单位委派人员一览表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贺元总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5897251338******************陈智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18090081338******************池荣江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17502830199******************方建军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13778919446******************童涛监理员/15883190507******************钱洲监理员/15680411552******************周巧利监理员/15089080889******************,—3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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