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指导服务 普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2024)



一、合同编号: SDGP370524000202302000112A_001_002
二、合同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三、项目编号: SDGP370524000202302000112
四、项目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本级
地 址: 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
联系方式:0546-8325322
供应商(乙方):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7号青岛中关村信息谷创新中心B座3层302
联系方式:156841525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普查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无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18620.00元
合同金额: 11.862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3-08-14;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08-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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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524000202302000112A001计划编号:37052400050400120230009采购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供应商: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二三年八月采购人(全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供应商(全称):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2.服务地点: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服务内容和范围:指导各街道、园区普查办有序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底册整理、入户清查、行业代码赋码、正式登记、数据分析等各阶段工作,指导统计员梳理账目,提升数据质量。二、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提供9个月的服务期限。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三、服务标准采购人根据本次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办法。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玖万叁仟壹佰元整(10931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刘鹏。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七、付款方式本项目总价款(含税价)人民币1093100元(大写:壹佰零玖万叁仟壹佰元整),具体支付进度及付款方式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执行。款项结算前,供应商应先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付款延期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关于全区第五次经济普查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2)《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纪要》(第23-22次);(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5)投标文件及其附录;(6)合同条款;(7)本合同附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质量要求及供应商对质量、服务承诺和期限质量标准:以本合同各附件所约定的具体质量要求为准。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确定的本项目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如果更改,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不2得随意更改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项目内容;如果更改,必须经供应商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十一、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二、交付地点、完成时间交付地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指定地点。完成时间:以本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完成时间为准。十三、验收采购人根据本次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验收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具体验收阶段和办法以本合同具体约定为准。十四、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8月14旦签订。十五、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签订。十六、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两份,供应商执两份,代理机构一份。3采购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供应商: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7号住所:东营市府前大街59号青岛中关村信息谷创新中心B座3层302电话:0546-8325322电话:18764269126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青岛高新区支行.账号:693740757签订日期:2023年8月1日签订日期:2023年8月日签订地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见证方:山东正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546-7760106地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228号见证日期:2023年8月生日4合同条款采购人(全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供应商(全称):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签订合同后提供9个月的服务期限。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1.3服务内容:执行采购文件要求。普查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按照阶段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清查阶段、普查阶段。1.3.1前期准备阶段1.3.1.1协助开发区制定普查相关文件;1.3.1.2负责管理和发放普查物资,登记及保存使用;1.3.1.3协助开发区完成各项汇报、通知等文件的起草;1.3.1.4协助开发区对“两员”进行管理;1.3.1.5完成前期准备阶段需完成的其他工作。1.3.2清查阶段1.3.2.1全面协助开发区完成五经普管理协调工作;1.3.2.2负责按照国家普查制度要求,制定清查和普查方案;1.3.2.3负责组织开发区经普“两员”清查培训工作,完成培训工作;1.3.2.4梳理各部门信息并建立清查底册,指导下辖单位核实清查单位底册;1.3.2.5组织“两员”入户清查,完成对26000余家企业和42000余家个体单位的清查工作;1.3.2.6负责对全区700余家规上企业的数据审核整理工作;1.3.2.7负责对开发区五经普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答疑;11.3.2.8负责对开发区五经普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抽查普查小区的清查数据,检查数据质量;1.3.2.9负责组织完成清查单位行业赋码工作;1.3.2.10负责开发区五经普清查查遗补漏工作;1.3.2.11负责生成普查底册并下发;1.3.2.12协助对接上级单位对开发区清查过程中的各项检查工作;1.3.2.13负责开展开发区五经普增加值数据测算工作;1.3.2.14完成清查阶段需完成的其他工作。1.3.3普查阶段1.3.3.1负责核查普查单位底册以及抽样个体清单,发放各普查小区普查任务;1.3.3.2负责组织开发区经普“两员”普查培训工作,完成培训工作;1.3.3.3负责对开发区五经普普查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答疑;1.3.3.4负责对开发区五经普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抽查普查小区的普查数据,检查数据质量;1.3.3.5协助开发区完成数据评估验收:包括复查、事后质量抽查、改错纠错、质量验收、发布普查公报等。具体时间按照国家要求;1.3.3.6负责开展开发区五经普增加值数据测算工作;1.3.3.7完成普查阶段需完成的其他工作。1.4派驻现场人员工作要求1.4.1负责整理和汇总各种普查报表工作,做好数据分析。1.4.2清查、普查期间每日汇总普查工作进展,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1.4.3撰写“四上”企业调研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全区“四上”企业进行走访调研,重点梳理企业财务情况。1.4.4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对普查员的工作疑问及时进行解决,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1.4.5编辑整理经开区普查工作资料并留档。1.5服务的进度安排:供应商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及采购人的普查工作计划开展经济普查指导服务工作。1.6验收方式及验收标准21.6.1采购人应及时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供应商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1.6.2验收程度及标准采购人对本合同项目分工作阶段进行验收,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指定的验收日期前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采购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规范(若需)进行验收。1.7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7.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项目组。1.7.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1.7.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1.8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权利和义务2.1.1负责提供驻现场技术人员必要的办公场地;2.1.2按本协议规定支付服务费用;2.1.3采购人有权制定工作要求、目标和考核标准,并要求供应商驻现场人员严格遵守执行;2.1.4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专业不符、态度不端、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制度的服务人员;2.1.5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工作行使监督权,向供应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2.2供应商权利和义务2.2.1供应商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要求向采购人满员派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工作人员;2.2.2供应商负有对驻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2.2.3供应商负有与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责任;32.2.4供应商应按时足额支付派驻现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供应商与其工作人员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供应商自行处理,与采购人无关;2.2.5供应商负责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承担工伤事故责任;2.2.6供应商及其派驻现场工作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协议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2.7供应商负有制定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的义务,供应商须与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2.2.8供应商应承担因派驻工作人员泄密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及刑事责任。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3.3.1本项目总价款(含税价)人民币1093100元(大写:壹佰零玖万叁仟壹佰元整)。3.3.2支付方式为:3.3.2.1签订合同后45日内支付团队驻场服务费的30%,即人民币327930元(大写:叁拾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元整);3.3.2.22023年11月25日前支付团队驻场服务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218620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3.3.2.32024年1月25日前支付团队驻场服务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218620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3.3.2.42024年3月25日前支付团队驻场服务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218620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43.3.2.52024年5月25日前支付团队驻场服务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109310元(大写:壹拾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整);3.2.2.5中10%的尾款在项目验收后支付,验收结果为“好”支付尾款的100%,验收结果为“良”支付尾款的80%,验收结果为“中”支付尾款的60%,验收结果为“差”不支付尾款。上述款项结算前,供应商应先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付款延期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3.3结算方式为支票方式支付或电汇,供应商开具等额发票。上述款项支付至供应商如下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名称: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青岛高新区支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7号青岛中关村信息谷创新中心B座3层302账号:693740757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5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发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违约责任9.1供应商派驻人员达不到人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缩减相应人员的费用。9.2供应商派驻人员达不到工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人员,更换两次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缩减相应人员的费用。9.3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各附件约定的具体情形执行,供应商完不成工作任务目标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本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金。9.4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并要求供应商支付《采购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9.5在供应商守约前提下采购人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按照欠付服务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6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10.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10.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一条仲裁11.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语言和标准12.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3.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3.4补充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合同附件附件:1.保密协议2.保密制度采购人(盖章)供应商(盖章)代表:刘材代表:可日期:2023年8月44日7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于2023年8月日由以下双方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采购人(全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供应商(全称):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鉴于供应商为采购人实施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驻现场服务的业务。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将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供应商不可避免地接触、获悉到采购人的各类统计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和数据、社会经济信息和数据、人口数据、金融数据等方面的信息。为了明确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有效保护相关秘密的安全,防止秘密信息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山东省和东营市的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信息提供方(定义见下文)就本项目合作向信息接受方(定义见下文)提供的所有涉及信息提供方的专有和/或保密的信息,该信息从未对外公布过亦未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经信息提供方有效保护,并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片、磁(光)盘、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或口头形式向信息接受方提供的。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1涉及采购人普查业务、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所有工作信息、企业经营状态和联系方式、管理制度、方法及涉及《保密法》规定的相关内容;1.1.2采购人的各类普查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和数据、社会经济信息和数据、人口数据、金融数据等方面的信息。1.1.3由本协议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该方有关项目设想、方案、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状况、发展规划、工作成果等各方面的非公开的相关资料;1.1.4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基于上述内容所讨论、开发、修改或形成的资料;81.1.5其他因谈判、签署或履行本项目相关合作协议而被双方获得的有关合作协议之信息;1.1.6在谈判、签署或履行协议过程中各方主体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1.1.7双方开始合作后的相对方业务成果,研发成果;1.1.8其他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及本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1.2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1.2.1在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前,第三方已合法获悉的保密信息;1.2.2于本协议生效前即为公众所知悉,或于本协议生效后,非因可归责于保密信息接受方之事由,而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信息;1.2.3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信息。1.3信息提供方:指依照本协议规定向本协议其他一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当事人。1.4信息接受方:指依照本协议规定接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当事人。1.5协议双方: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1.6第三方:指除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及其代表该方的保密人员(合称“保密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任何组织。1.7信息提供方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是真实、准确、合法的。第二条保密责任2.1信息接受方只能为洽谈或推进本项目合作事宜之目的而使用或批准使用保密信息,如需用于与合作事宜无关的目的必须事先取得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2.2除本协议约定的豁免情形外,信息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情况、以任何方式向保密人员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相关保密信息,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的除外。2.3信息接受方向保密人员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告知该信息具有保密性。2.4保密人员是指信息接收方参与洽谈、磋商合作事宜的人员或者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参与合作项目的项目组成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等。2.5信息接受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方案对保密信息加以保护,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若保密信息泄漏,双方均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泄密范围,尽力避免或者缩小对信息提供方产生不利影响。92.6在本协议效力存续期间,信息接收方公司的员工均应遵守本协议。2.7保密信息接受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于披露后,其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技术秘诀或其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仍属原权利人所专有,保密信息接受方不因此取得任何授权或其他法律上之权利。第三条保密义务的豁免如果本协议信息接受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仅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3.1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要求;3.2法律的要求。第四条保密信息的返还、保管或销毁在本协议终止或本次交易完成或终止后,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信息接受方应向信息提供方返还其为实施本项目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原件,并妥善保管或销毁相关D复印件及其他载体的保密信息。另外,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约定:即使在保密信息按本条款进行返还、保管或销毁后,双方对于该秘密内容将继续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但按当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提供的保密信息留存工作底稿或档案等情形除外。第五条保密期限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保密期限:永久第六条违约责任6.1因本协议信息接受方违反协议约定而致使信息提供方遭受损失和损害,应向信息提供方予以赔偿。6.2供应商将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对外泄露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采购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不足部分采购人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6.3依法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数据,供应商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该法规定的方式开展保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当时有效的法10律、法规的管辖。7.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约定8.1信息提供方应保证其为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所有人或经授权等合法方式有权予以使用和向信息接受方传递此等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信息提供方应保证信息接受方根据本协议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及产生的相应结果不会招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起诉或其他任何主张。否则,信息提供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8.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时生效。8.3经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友好协商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对未尽事宜加以补充,修改、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第九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采购人(盖章)供应商(盖章)刘新代表:了代表:日期:2023年8月1日11普查指导服务采购项目驻场服务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统计工作秘密,维护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体驻场人员都有保守统计工作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第四条对保守、保护统计工作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五条统计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涉及采购人统计业务、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所有工作信息、企业经营状态和联系方式、管理制度、方法及涉及《保密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二)采购人的各类统计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和数据、社会经济信息和数据、人口数据、金融数据等等方面的信息。(三)由采购人提供的有关项目设想、方案、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状况、发展规划、工作成果等各方面的非公开的相关资料;(四)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基于上述内容所讨论、开发、修改或形成的资料;(五)其他因谈判、签署或履行相关合作协议而被双方获得的有关合作协议之信息;(六)在谈判、签署或履行协议过程中各方主体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七)双方开始合作后的相对方业务成果,研发成果;(八)其他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及本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六条统计工作秘密的密级的确定依据《保密法》标准。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七条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一)驻场团队中层以上领导,要自觉带头遵守保密制度:部门草拟文件、制作统计报表,主管负责人要把好保密关,提出规定。(二)驻场团队要运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三)团队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12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含超越自己职责、业务范围的文件、资料与电脑复印软件)。第八条属于统计工作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采购人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九条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统计工作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统计工作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统计工作秘密。第十条驻场团队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将所有有关统计工作秘密交给采购人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带离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一条驻场团队员工发现统计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采购人立即作出处理。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以上500元以下:(一)泄露统计工作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九条、十条规定的内容的;(三)已泄露统计工作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一)故意或过失泄露统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统计工作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统计工作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统计工作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三)本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尽之处试行后修改补充。山东博和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经济普查指导服务 普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