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扩建工程 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1272820241203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院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购置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40809121106-00142060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院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购置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武进路85号
联系方式:63240090
供应商(乙方):中科氢氧云计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勇(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615134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院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购置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 
   数量: 1.00 
   单价(元): 1628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品牌:中科氢氧规格型号:中科氢氧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V1.0 

2.合同金额(元):
1628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院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购置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的合同(11N42501272820241203).pdf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院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购置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1272820241203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乙方:中科氢氧云计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勇(男)地址:武进路85号,地址:上海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电话:63240090,电话:021-61513468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张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甲方: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乙方:中科氢氧云计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地址:武进路85号法定代表人:葛勇(男)地址:上海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电话:63240090电话:021-61513468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张蕾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628500元整(壹佰陆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1交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2.2交货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2.4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5.3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6.2甲方可采取以下第(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甲方或第三方机构将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对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进行验收。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付款方式、时间及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7.3付款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若甲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次性支付8.伴随服务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如有)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36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如有)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包含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6.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合同的补充、变更17.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7.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8.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9.合同转让和分包19.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0.2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20.3本合同一式3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4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21.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21.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1.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2.合同修改22.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3.补充条款若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有矛盾的,则以补充条款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11-22,日期:2024-11-22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扩建工程 手术室精准调度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