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越野车 皮卡车 其他专用车辆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
一、合同编号:N5115012024000345-1
二、合同名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购项目(三次)
三、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345
四、项目名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购项目(三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
联系方式:18683186009
供应商(乙方):宜宾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宗场镇机场综合楼三楼1号
联系方式:1338838778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越野车
2(台)
¥249,000.00
¥498,000.00
XC602025款B5四驱智逸豪华版
2
皮卡车
3(台)
¥188,800.00
¥566,400.00
纳瓦拉2023款2.5L自动四驱尊享型
合同金额: 1,064,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20日
履约地点:宜宾市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合同扫描件.pdf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1日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购项目(三次)-采购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15012024000345-1履约地点:宜宾市签订地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采购人(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人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供应商(乙方):宜宾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宗场镇机场综合楼三楼1号-第1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的《谈判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单价(元):188,800.00数量:3.00单位:台,总金额(元):¥566,400.00品目编码A02030699品目名称其他专用车辆采购标的皮卡车品牌郑州日产规格型号纳瓦拉2023款2.5L自动四驱尊享型纳瓦拉2023款2.5L自动四驱尊享型纳瓦拉2023款2.5L自动四驱尊享型单价(元):249,000.00数量:2.00单位:台,总金额(元):¥498,000.00品目编码A02030699品目名称其他专用车辆采购标的越野车品牌沃尔沃规格型号XC602025款B5四驱智逸豪华版XC602025款B5四驱智逸豪华版XC602025款B5四驱智逸豪华版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1,064,400.00)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车辆是全新的(含零部件、配件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C”认证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原产地合格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2.如发生所供车辆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3.包装方式: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3.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采购文件中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并满足甲方的要求。4.其他要求:售后服务:(1)乙方保证在验收合格交货的同时办理车辆质保的有关手续,落实宜宾市区范围内的特约维修网点(站),具体负责质保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质量索赔工作。(2)乙方提供车辆首保一次(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后半年或5000公里,先到为准)。(3)根据品牌厂家质保要求,质保期为汽车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到场,常用配件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乙方未按以上约定处理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或更换,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质保期内汽车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予以免费退货或换货。(4)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以成本价向甲方收取。(5)乙方提供所交付车辆的终身免费洗车服务,洗车地点:宜宾市三江新区飞云路北段安鸿汽车城内。-第2页-(6)乙方须指派专人(联系人:张苡齐;联系电话:13388387784)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1,064,400.002024-12-05宜宾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1.乙方在合同生效7日内,将所供车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按照最合理、适当的方式运输货物,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风险自乙方交付货物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无误后转移至甲方。2.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负责验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验收提车工作。3.在交付车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车辆上牌(验证)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随车的工具器材,配合甲方做好车辆的上户工作。五、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乙方将车辆运达交货地点后,甲方组织验收,乙方提供的车辆和所有配件、附件,必须保证其序列号、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一致。2.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3.甲方验收发现乙方供货出现质量问题或与计划不相符时,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经乙方2次退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解除。4.产品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乙方完成交付。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3.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未按约定修复或更换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或乙方产品原因给甲方或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第3页-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九、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若乙方未能如期交货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个自然日不能交付的,视为根本性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等费用。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达90个工作日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疫情封控等)造成甲方延迟验收、付款,乙方延迟交付等情况,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十、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等规定处理。2.若双方发生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财政执壹份,采购中心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中所列电话、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等)。甲乙双方确认以邮政送达或电子邮箱送达为送达方式,自邮政送达回执日期或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一方拒收的,以邮政送达发出之日的第三日为送达日。任何一方变更时,应在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自邮政快递退回之日或电子邮件发出日即视为送达。-第4页-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盖章),乙方:宜宾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王明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陈雨驰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地址:宗场镇机场综合楼三楼1号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宜宾分行账号:2011053101418,账号:851302029000080151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第5页-宜公交2024-193t日3X采购合同兰明20印明5115040042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345签订地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宜宾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购(第三次)(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345)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乙方的报价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颜色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期其他专用车辆(皮卡车)郑州日产纳瓦拉自动4驱尊享型辆3蓝白色(标准制式警色)188800.00566400.0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其他专用车辆(越野车)沃尔沃CX60B5四驱智逸豪华版辆2蓝白色(标准制式警色)249000.00198000.0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报价合计(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小写::1,064,400.00元。以上合同价格含增值税:13%第二条: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肆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小写:1,064,400.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三条: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车辆是全新的(含零部件、配件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C”认证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原产地合格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2.如发生所供车辆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运输、交货时间、地点1.乙方在合同生效7日内,将所供车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按照最合理、适当的方式运输货物,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风险自乙方交付货物并经甲方验收确认无误后转移至甲方。2.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负责验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验收提车工作。3.在交付车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车辆上牌(验证)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随车的工具器材,配合甲方做好车辆的上户工作。第五条:验收1.乙方将车辆运达交货地点后,甲方组织验收,乙方提供的车辆和所有配件、附件,必须保证其序列号、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一致。2.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3.甲方验收发现乙方供货出现质量问题或与计划不相符时,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经乙方2次退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2-而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解除。4.产品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乙方完成交付。第六条:售后服务1.乙方保证在验收合格交货的同时办理车辆质保的有关手续,落实宜宾市区范围内的特约维修网点(站),具体负责质保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质量索赔工作。2.乙方提供车辆首保一次(皮卡车5000公里或者3个月、越野车10000公里或者一年)。均在所属品牌4S店进行免费首保。3.根据品牌厂家质保要求,质保期为汽车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到场,常用配件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乙方未按以上约定处理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或更换,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质保期内汽车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予以免费退货或换货。4.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以成本价向甲方收取。5.乙方提供所交付车辆的终身免费洗车服务,洗车地点:宜宾市三江新区飞云路北段安鸿汽车城内。6.乙方须指派专人(联系人:张苡齐;联系电话:13388387784)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需在本合同所有车辆交付完成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与合同总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完成付款;未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联系人:张苡齐乙方电话:13388387784乙方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宜宾分行851302029000080151-3-2.乙方确保以上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可用,若账户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对乙方因账户信息变更而未能收到或迟延收到任何款项承担法律责任。3.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未按约定修复或更换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4.因乙方或乙方产品原因给甲方或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安全、质量等事故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若乙方未能如期交货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个自然日不能交付的,视为根本性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等费用。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达90个工作日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疫情封控等)造成甲方延迟验收、付款,乙方延迟交付等情况,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4一1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等规定处理。2.若双方发生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财政执壹份,采购中心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中所列电话、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等)。甲乙双方确认以邮政送达或电子邮箱送达为送达方式,自邮政送达回执日期或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一方拒收的,以邮政送达发出之日的第三日为送达日。任何一方变更时,应在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自邮政快递退回之日或电子邮件发出日即视为送达。(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宜宾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宗场镇五粮液机场综合楼三楼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440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联系人:联系人:张苡齐电话:电话:1338838778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帐号:帐号:851302029000080151日期:22年11月20日1与日02411、20日期:年月日5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宗场镇五粮液机场综合楼三楼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440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联系人:联系人:张苡齐电话:电话:1338838778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帐号:帐号:851302029000080151日期:22年11月20日年月日期:年月日1与日5一02411、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越野车 皮卡车 其他专用车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