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涝点整治工程 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2024)
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采购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采购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50071949872410280866
项目业主: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
服务机构:
广东明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采购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50071949872410280866
合同总金额:
¥20,869.2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1月0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1月06日至2030年07月11日
服务内容:
项目概况:新建d600雨水主管约24m、d1000雨水主管约5m、d1200雨水主管约113m等配套工程(具体以施工图为准)监理工作内容:在监理服务期限内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并要求全程做监理月报。
合同附件
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工程监理合同.pdf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
2024-11-2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E德·T项目名称: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建设单位: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广东明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E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甲子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水生联系方式:0752-3896139监理人(乙方):广东明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二路5号口岸外商公寓二期(口岸综合楼)1层17号法定代表人:吴佳成联系方式:13824220222经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从数据库内选定广东明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工程监理服务单位。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陈江联贏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2.工程地点:惠州市仲恺区3工程概况:新建d600雨水主管约24m、d1000雨水主管约5m、d1200雨水主管约113m等配套工程。4工程造价:约为93万。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1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文建波,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4021183。Y五、签约酬金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算公式:施工监理服务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高程调整系数1.0),并结合市场调节价下浮20%计算,定合同价为20869.20元(大写:贰万零捌佰陆拾玖元贰角),最终金额以财政结算审核金额作为基数计算设计服务费用。六、期限1.监理期限: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进场,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2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11月6日。2.订立地点:惠州市o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广东明粤管理咨询委托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监理人:有限公司(盖章)区陈江街道办事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人邮政编码:516029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山新城支行账号:9550880201365300197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4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5(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编制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监理规划。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巨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每月28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每月28次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每月28次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每月28次对委托人指定的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在每日18时前制作监理日报并报委托人备案,在每周五前制作监理周报并报委托人备案,在每月26日前制作监理月报并报委托人备案,如委托人对报告有异议,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在1日内整改完毕,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在2小时内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6(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委托人备案,如委托人对报告有异议,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在3日内整改完毕;(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并事先报委托人备案;(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备案,如委托人对归档文件有异议,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在3日内整改完毕。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承诺具备履行本项目的相应资质,并派驻具备监理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担任本项目负责人,监理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7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取得委托人同意。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更换。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8关服务的报告并报委托人备案,如委托人对报告有异议,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在3日内整改完毕。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并报委托人备案,如委托人对归档文件有异议,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在3日内整改完毕。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需要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有关的资料清单。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9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1.3监理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指定的时间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日报周报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并报委托人备案,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包干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包干价的20%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4.1.4监理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的整改通知,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1日内整改完毕,并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监理人拒不整改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收到3次以上的整改通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包干价的20%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4.1.5监理人提供的监理规划、监理日报周报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无法通过委托人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1日内整改完毕,10由此造成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人拒绝整改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包干价的20%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实际损失大于¥5万元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委托人不承担财政付款迟延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及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的约定,为合同价,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再向委托人索取任何费用。11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说明或者调整。·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L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12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上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1日内整改完毕,并要求监理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监理人拒不整改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收到3次以上的整改通知的,监理人拒不整改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收到3次以上的整改通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包干价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监理人实际工作量支付,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13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委托人不承担财政付款迟延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e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14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奖励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于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5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在监理服务期限内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费用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合同管理等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做好现场各方的协调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监理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等。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时间提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规划、监理日报周报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并报委托人备案,如委托人对报告有异议,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在1日内整改完毕、提交的具体时间和份数:根据委托人实际需要由委托人另行确定。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如有,则应当约定;若无,则删除)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L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委托人有权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16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0按本合同约定执行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s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本工程监理费拨付方式:(1)合同生效且监理进场后,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70%。(3)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付清剩余监理费余款。(4)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中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开选取人概不承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监理人与委托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时生效。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经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后,可增加本合同的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176.2.3经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后,可增加正常工作酬金,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惠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合同附件(授权委托书或中选通知书,如果有)··18附件一:中选通知书扫描件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动E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HZ2411050787F广东明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委托,陈江联赢激光门前易涝点整治工程采购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3050071949872410280866),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万零捌佰陆拾玖圆贰角零分(20,869.20元)服务时限为:本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期限从本工程施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店保修期满止。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2024年11月05日。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易涝点整治工程 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