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防涝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二连浩特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 SZ202418
二、合同名称: 地役权合同
三、项目编号: 152501[2024]01055
四、项目名称: 二连浩特市茶马大道排水防涝建设工程(雨水管线下穿铁路建设进行施工)涉铁部分用地费用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二连浩特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 二连浩特市恐龙东大街
联系方式:15148668400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联系方式:130152039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涉铁用地费用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批
主要标的单价:416100.0000元
合同金额: 41.61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涉铁用地.pdf
涉铁用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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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甲方合同编号:HTJ-TF-2024-393乙方合同编号:甲方(供役地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河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30号乙方(需役地人):二连浩特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龙住所:二连浩特市恐龙东大街0393号签订地点:呼和浩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甲、乙双方现就地役权设定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供役地位置:集二线K333+140m,对应轮牵4线及宽轨线,面积1387平方米。需役地位置:集二线K333+140m,对应轮牵4线及宽轨线线路两侧,面积1387平方米(地图见本合同附件)第二条地役权利用方式乙方利用甲方土地:二连浩特市茶马大道排水防涝工程雨水管道下穿集二线K333+140m、对应下穿轮牵4线及宽轨线工程第三条合同期限地役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设计使用期限50年.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次使用费为6.0元/每平方米/年。费用共计(含增值税)大写肆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小写:416100元),其中,不含税价_元。396285.71元,税率5%,增值税19814.29(二)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三)账户信息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呼和浩特锡林北路支行银行账号:0602021129200012576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发票单位名称:二连浩特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501460785179U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银行账号:149205294428单位地址:二连浩特市恐龙东大街0393号电话:0479-7536118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2-(二)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供役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供役地(三)甲方有权对供役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处分行为。(四)甲方应当保证其对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享有合法权利(五)因国家铁路政策调整或政府部门相关要求,造成供役地使用发生变更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整且不构成违约。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使用供役地应当向铁路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二)乙方使用供役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和行车安全。(三)乙方应当谨慎使用土地,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将土地恢复原貌(四)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五)乙方不得将该地役权进行转让、抵押(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使用供役地。七)乙方增加地上或地下添附物应当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定期对其增加的地上或地下添附物进行维修养护,确保设施设备良好,不得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八)乙方转让或者抵押地上或者地下的添附物应当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应支付费用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供役地的,甲方可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式使用供役地,并承担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妨害乙方行使地役权,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因乙方添附设施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3解除本合同(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地役权消灭,因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地役权的。2.违反合同约定行使地役权的。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5日后仍未支付费用的。4.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或甲方改造铁路线路需要乙方配合,乙方拒绝配合的。5.乙方使用铁路用地造成安全隐患的(四)甲方对乙方使用供役地设置不合理障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五)合同履行期间,遇到下列情况,甲方在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乙方实际使用土地时间收取合同费用,退还已收取但未使用期间的合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1.因实施铁路建设或更新改造工程,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铁路用地的;2.乙方使用铁路用地,影响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六)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七)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第九条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已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4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第十条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为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通知(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30号邮政编码:010000收件人:刘元手机号码:13947989788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恐龙东大街0393号邮政编码:011100收件人:田龙手机号码:13304792887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第十二条争议解决(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二)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二)本合同文本一式1份,甲方执6份,乙方执5份第十四条其他事项(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四)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由于铁路交通事故恢复需要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设备设施发生事故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配合,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需要双方互相协助配合的,双方应当协助配合,由此发生的实际费用各自承担。6.I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名称)与二连浩特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乙方名称)地役权合同(合同编号:HTJ-TF-2024-393)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制宁(签名(签名)合同专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024年10月28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防涝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