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4)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YN2024-ZXGK-C0087-B00/1-001
二、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YN2024-ZXGK-C0087-B00
四、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
联系方式:0871-63649372
供应商(乙方):博雅中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1号楼3层10室
联系方式:1368325214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软件运维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49950.00元
合同金额:14995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22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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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已盖章:合同(IA).pdf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合同书4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1合同编号:HT-YN2024-ZXGK-C0087-B00/1-001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乙方:博雅中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月21日1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容内容容内容容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合同书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HT-YN2024-ZXGK-C0087-B00/1-0013合同类型合同类型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4定价方式定价方式固定总价5甲方名称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5甲方地址甲方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5甲方相关部门甲方采购部门财务管理处(装备和采购处)5甲方相关部门联系人刘荣疆5甲方相关部门联系电话0871-636493725甲方相关部门甲方需求部门信息中心5甲方相关部门联系人苏罗汉5甲方相关部门联系电话0871-631256576乙方名称乙方名称博雅中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乙方企业性质乙方企业性质口中型企业回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其他6乙方地址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1号楼3层10室6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管伟宁6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6832521416传真传真7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玖佰伍拾圆元整(¥149,950.000)8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本项目为云南省税务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提供运行维护支持服务,按照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服务流程和规范标准,提供运维服务,以电话、远程网络等方式,及时、高效处理解决系统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操作、数据、程序、需求、软件补丁升级等各类事件、故障和服务请求;为预防本项目涉及信息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除被动解决已发生故障及问题外,采取健康检查等主动运维手段,从主机、数据库、中间件、数据、系统运行状况等方面进行日常性或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减少故障、预防问题的发生。采购2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生产环境和预生产环境系统维护、优化完善等运维保障服务,具体信息系统如下: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电子签章系统。9合同付款详见合同正文。10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1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2项目质量保障期(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各项服务完成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质量保障服务期限与各项服务完成期限保持一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运维服务13合同履约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地点3一合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定博雅中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HT-YN2024-ZXGK-C0087-B00/1-001,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玖佰伍拾圆元整(¥149,950.00)。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以上价款为乙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全部费用,除合同金额费用外,因本项目服务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4.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达到运维工作要求的,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和付款书面申请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未达到运维工作要求,整改至达到运维工作要求再予以支付,整改期间项目服务期顺延同等时间。第二次付款:项目结束且验收合格后,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及付款书面申请后支付合同尾款。中标人严格按照采购人各项服务要求开展运维工作,项目验收阶段,采购4人根据考核指标组织考核,项目尾款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进行支付30%(考核指标详见需求“项目考核”相关内容”)。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人应提供发票、付款申请(格式另附)、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支付合同款项时(合同初次付款外),如属于信息化监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实施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如属于需要进行中期报告的项目,应附中期报告审议意见为“通过”的文书。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后A3将资金支付到乙方账户。特殊情形付款期限可延长,但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5.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被授权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乙方:博雅中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字:签字:管伟宁盖章:盖章:日期:2024年11月21日日期:2024年1月2日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乙方:博雅中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字:管伟宁签字:盖章:盖章:日期:2024年11月21日日期:2024年1月2日5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需求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5项“甲方需求部门”。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1.5“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1.6“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服务3.1本项目的“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8项“服务内容。乙方应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立场、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关系以及工作能力等方面,同时,拟投入人员正式进入项目工作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规范完成背景审查,并提交相关审查资料。投入本项目的运维服务人员必须是乙方的正式人员,或者是与乙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的人员,运维人员应当为技术骨干。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甲方严格审批。3.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3.4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3.5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6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e任。4.2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项且实施过程中使用的已有技术或第三方技术应在合同签订前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4.3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不得利用开发便利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5.5乙方须对本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文档、数据、介质和相关信息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泄密,甲方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6乙方须按照甲方保密管理规定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服务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若服务人员工作操作失误或人为故意差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若发生泄密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则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履约验收要求6.1甲方需求部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6.2具体履约验收要求:合同签订生效30日内组织项目初验,人员全部就位,视为初验合格;合同服务期满后,按照合同考核条款组织项目终验。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8履约延误8.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8.2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0.03%)计收。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乙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8.4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9.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9.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8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9.3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4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8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9.5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6如果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自甲方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不良后果指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9.7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需求)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0.不可抗力10.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0.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0.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11.争端的解决11.1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11.2.1仲裁应向甲方所在地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1.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911.3.1诉讼应向甲方所在地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2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3.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合同12.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12.1.1乙方不履行合同业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12.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12.1.3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2.1.4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12.1.5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2.1.6在合同服务期内,同一个应用系统在升级完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用户投诉或违规操作的;12.1.7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的,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12.1.8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2.1.9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2.1.10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12.1.11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12.1.12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破产终止合同1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013.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4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4.1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2在服务期内,由于甲方工作计划调整,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的,由于甲方设备更换或应用系统调整,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3若遇项目内容重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现有项目不再适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双方互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14.4若乙方因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不能满足甲方项目服务质量要求,经整改后无明显改进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全部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4.5若项目终止,甲方组织验收,根据项目实际交付、完成情况、履约情况等综合评定乙方提供的有效服务内容后向乙方据实结算服务费用,不符合项目质量要求的服务不予支付费用。若甲方已支付费用超过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返还超出部分。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14.6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5.合同修改或变更15.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5.3由于采购人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启动合同变更程序,与乙方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15.4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7.合同语言1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7.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适用法律1118.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2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19.税费19.1合同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1合同效力21.1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22检查和审计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22.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23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特别说明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将严格按照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及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乙方应结合甲方实际管理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应风险。23.1失信行为管理在项目服务期间,若乙方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经甲方认定,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纳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管理。若乙方存在以下失信行为,除甲方按规报国家税务总局纳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处理外,乙方还应就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3.1.1严禁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严禁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等。严禁乙方违反廉政有关规定,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税务人员及亲属。若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全部合同,同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3.1.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3年内,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12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全部合同,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3.1.3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若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本项目服务期间,乙方不得聘用云南税务系统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有权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全部合同,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3.2失信后果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由甲方函告乙方。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甲方约谈乙方主要负责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甲方按规定将其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甲方有其他特别管理规定的,乙方还应按特别规定承担相应责任。23.3信息化供应链安全管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关于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尽事宜以甲方具体管理要求为准。23.4.1组织管理及人员安全管理(1)乙方应规范配合甲方对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办理上岗手续,具体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以甲方的实际要求为准。(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同时,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供应链安全事件高效快速处置。(3)乙方在项目实施前和项目服务期间,应按照甲方要求,加强对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保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形成痕迹资料备查。(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重大事项,包括负责人及重要工作人员变更、业务转型、合并重组、投资并购等。23.4.2开发建设安全管理(1)乙方应确保软件开发场所安全可控可信,要搭建专用的开发测试环境,配置安全可信的开发管理工具,设置可靠的权限管理策略,确保项目研发安全可控。(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场地的,乙方应按要求加强工作环境管理,严禁服务人员自带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进入工作场所,未经批准严禁变更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严禁安装非必要的应用程序和组件,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复制、使用和修改文档、数据以及其他开发测试资料。(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项目所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的管理,产品及服务必须满足国家认可的网络安全规范和认证要求,同时,严格按要求对项目使用的重要供应链产品进行梳理,形成供应链产品清单并提交甲方。(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强化第三方组件管理。原则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13隐患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加强代码平台管理,乙方内部代码管理平台严禁接入互联网,并开展安全审查,严禁乙方将源代码上传第三方平台,严禁使用互联网代码托管平台,防止代码泄露和后门植入。搭建具备权限管控功能的统一版本控制系统,将全部源代码纳入管理,并制定安全编码规范,严禁开发人员未经授权或越权访问和违规开发。(6)乙方应设置专用代码审计场所,采用工具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源代码审计报告提交甲方。审计过程应确保源代码不外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7)乙方应严格落实安全“三同步”管理要求,应用系统开发上线前将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源代码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汇总至系统安全“三同步”材料一并提交甲方审核,从开发设计环节即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3.4.3运维安全管理(1)乙方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类账户,须向甲方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共用、借用、混用账号;同时,应定期检查修改应用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服务器、堡垒机、跳板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口令,多台设备不得使用相同口令,并要确保口令符合强度要求(至少8位以上,包含数字、字母、字符和大小写);妥善做好账号口令保管,严禁在外网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放,严禁在内网电脑集中保存、非加密保存。(2)乙方应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严禁在开发测试环境使用税务生产数据;严禁未经审批授权查询导出数据;严禁在公司或个人内(外)网电脑、服务器及移动存储介质留存税费数据;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税费数据;严禁非法提供、传播、公开、盗卖税费数据;严禁恶意篡改、破坏税费数据;乙方必须妥善做好税费数据备份,防止数据意外丢失或损坏。(3)乙方应严格落实税务机关基础设施(机房)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允许服务人员进入基础设施场地,未经授权不得允许访问、维护、维修基础设施,服务人员运维期间不得携带个人电脑、U盘、未授权软件安装包等工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基础设施场地设计图、设备部署图等有关信息。(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掌握的风险隐患,包括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对于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乙方应积极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处置。(5)乙方应严格落实在风险控制、审计巡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年度编制供应链安全自查报告并提交甲方。(6)针对甲方通报的各类网络安全漏洞,乙方应及时全面排查整改,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官方提供的方法建议配置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控手段。特别是攻防演习开始前,必须保证漏洞数量“清零”。无条件修复漏洞,禁止以漏洞修复成本为由要求增加费用。23.4.4供应链安全管理结果运用(1)乙方供应链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存在落实不到位或工作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验收阶段不予通过,直至乙方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次组织验收。14(2)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将严格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强化对乙方在落实供应链安全管理方面的守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应用于失信认定和其他相关考评。(3)若项目合同关于供应链安全管理内容或其他管理内容还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乙方还应按特别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4项目考核项目验收阶段甲方与乙方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共同对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计算支付合同尾款,考核扣除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考核标准如下:1.按甲方要求开展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稳定运行。如因乙方运维不及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本项目涉及信息系统发生全省范围内业务中断,持续时间4小时以内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3%;持续时间>4小时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5%;持续时间>8小时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0%。2.因乙方运维不及时、不到位、未落实系统巡检及值班值守要求等原因造成征期工作时间本项目涉及信息系统出现可用性低于70%、业务功能阻断或监控失效等问题,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3.因乙方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理办法不恰当、处理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工单、系统问题等未得到有效解决引发纳税人投诉并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或国家税务总局版本变更通知及时修改系统配置参数、执行升级优D化相关补丁或脚本,未对税收业务造成影响的,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造成一般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5%;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0%。5.在数据维护过程中,乙方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规范开展数据备份及恢复演练验证等原因导致紧急情况下备份数据W无法有效恢复的,属乙方直接责任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5%,属乙方间接责任的,扣除合同金额的2%。6.乙方未按照甲方运维规范及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处理运维工单,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0.1%;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0.5%;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7.乙方未按照甲方《信息系统运维场地及驻场人员管理规范》,迟到早退每累计达到10人次扣合同金额的0.1%,旷工(≥1天)每发生1人次扣除合同金额的0.1%,在非工作时间未按照甲方临时要求及时解决问题每发生1人次扣除合同金额的0.2%,拒不执行甲方管理要求和工作安排的,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0.1%。8.在项目服务期内,乙方每月运维服务与管理评价平均得分低于90分,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低于80分,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2%。9.乙方应切实加强运维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若运维人员出现违规外联等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10.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网络安全防护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漏洞补丁修复及安全加固、15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攻防演习、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因乙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甲方将严肃追究乙方责任。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的情况,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11.乙方人员泄露甲方工作秘密或税费数据的行为,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0%,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继续追责的权利。12.乙方在项目服务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场景化应急演练,每少一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13.乙方在项目服务期内应接受甲方应急处置考核测试,在甲方组织的应急处置测试过程中,若乙方在30分钟内无实质性应急处置响应或应急处置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2%。14.乙方在项目服务期内接到运维事件告警(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告警、电话通知等),需及时作出反应,并组织开展问题排查。若乙方在30分钟内无实质性应急处置响应或应急处置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按次扣除合同金额的2%。15.经计算乙方累计赔偿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除按本考核标准计算扣除尾款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留后续追责权利。同时,乙方应当采取一切积极的措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避免损失扩大,造成严重后果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IA税务数字证书系统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