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整治提升采购合同公告(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合同编号:N5107222024000198-1
二、合同名称: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7222024000198
四、项目名称: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
联系方式:15181605155
供应商(乙方):四川中宇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九寨沟县九龙湾山庄
联系方式:028-646391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
1(项)
¥2,682,763.28
¥2,682,763.28
无
合同金额: 2,682,763.2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捌万贰仟柒佰陆拾叁元贰角捌分
履约期限:2025年02月13日至2025年08月13日
履约地点:三台县城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施工合同(2)_复制(1)(1).pdf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GF--2017-0201)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四川中宇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T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标准和规范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8严禁贿赂1.9化石、文物1.10交通运输1.11知识产权1.12保密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2.2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6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2项目经理3.3承包人人员3.4承包人现场查勘3.5分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7履约担保3.8联合体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2监理人员4.3监理人的指示4.4商定或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2质量保证措施5.3隐蔽工程检查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5质量争议检测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2职业健康6.3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2施工进度计划7.3开工7.4测量放线7.5工期延误7.6不利物质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8暂停施工7.9提前竣工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样品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2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4现场工艺试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2变更权10.3变更程序10.4变更估价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7暂估价10.8暂列金额10.9计日工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3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5支付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2竣工验收13.3工程试车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5施工期运行13.6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14.2竣工结算审核14.3甩项竣工协议14.4最终结清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2缺陷责任期15.3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2承包人违约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18.2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18.4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7通知义务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20.争议解决20.1和解20.2调解20.3争议评审20.4仲裁或诉讼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20.争议解决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四川中宇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2.工程地点:三台县城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三发改〔2024]115号4.资金来源:县财政预算5.工程内容:对银杏路长264.3m、宽3.6-7.1m,解放街长366.2m、宽3.8-9.2m的老旧破损人行道进行提升改造、修整树池,完善配套附属工程,更换银杏路路灯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2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月1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捌万贰仟柒佰陆拾叁元贰角捌分(¥2682763.28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叁角肆分(¥58175.34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捌元贰角伍分(¥894288.25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姜丹(证件号:川2512014201715179)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原则上按照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1种方式确定。如连续两次承包人提供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指定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供应商、分包人,视为平行发包,承包人不得计取总包服务费。(2)暂估材料认质、认价办法:①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必须具有时效性。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选取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样品(不少于三种产品),同时附产品简介、参数、材质报告、数量及参考价格(投标价格、暂定价格、施工单位报价)。施工单位无故不配合认质、认价程序,直接采购材料(设备)投入生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均自行承担返工损失;符合设计要求的按甲方与相关部门市场调查价格作为结算依据。③材料(设备)的单价应当包含材料(设备)从采购到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如运输费、采购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加工费等),如分段使用的应标注清楚施工中所用材料设备的时间。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未使用部分暂列金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工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含设备)的采购、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现场签证等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经财政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基准价。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工程量清单遗漏清单项目、人工费及机械费等政策性调整、材料涨幅超过合同约定外,其他因素均包括在风险范围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内部分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因发包人原因施工方案修改增加或减少的措施费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调整;B、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合同签订生效且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后支付预付款,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预付款支付期限:工程正式开工后10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三次扣回,第一次拨付进度款扣回30%,第二次拨付进度款扣回30%,第三次拨付进度款扣回40%。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根据图纸及设计变更指示内容,按照(GB50854—2013)、(GB50855—2013)、(GB50856—2013)、(GB50857—2013)、(GB50858—2013)、(GB50859—2013)、(GB50860—2013)、(GB50861—2013)、(GB50862—2013)等相关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工程完成总工程量80%,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工程完成总工程量100%并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3、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至审定总金额的17.00%。4、质保期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竣工验收的各项规定,申请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包人、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初验。(2)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委托监理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验,复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前述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竣工验收完成且合格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全部撤场,移交本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移交完成。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通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同《通用合同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同《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三个月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后15个工作日。(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日。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详见质量保证书。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按财政审核竣工结算金额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总结算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另详《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到场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应急抢险类工作应即时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同《通用合同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照承诺的人员、设备仪器投入到本工程建设中;②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差,造成工程质量劣质;③施工进度缓慢,工程延误;④出现经济困难,已无完成本合同的能力和经济实力;⑤已不再承认本合同文本;⑥无视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事先的口头和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工期拖延按合同金额额度万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3%。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①现场尚未使用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按当期市场信息价及库存量结算;②临时设施以合同价款中的临时设施费按工程进度比例进行结算,存在残值回收的,由其他承包人计算残值给承包人相应价款;③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按市场租赁价格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租赁;④承包人需将已经编制的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以内。如承包人不移交已完工程资料,则发包人可暂停支付承包人的已完工程价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同《通用合同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同《通用合同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因本项目原计划开工时间临近春节,为保证临近商户春节期间正常运营,缓解春运期间交通压力,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双方议定开工时间顺延至春节后。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四川中宇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三台县城区银杏路、解放街人行道整治提升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1..,算1发包人(公章):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天(公章:四川中掌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地址、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378号地址为寨沟县九龙湾山庄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61010752121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1W32250973689电话:0816-5337500电话:028-64639166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虫国建设银行三台支行开户银行:农行九寨沟支行账号:5100165758605910623账号:22602401040016562邮政编码:621100邮政编码:62340084扫描全能王创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行道整治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