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服务 专项审计采购合同公告(远安县公安局2024)
一、合同编号:420525-2024-00664-001
二、合同名称: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420525-2024-00664
四、项目名称: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远安县公安局本级
2、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城东大道69号
3、联系方式:07173828018
4、供应商(乙方):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5、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8号新源大厦407室
6、联系方式:027-828215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专项审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830000元
5、合同金额:83(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20日至2025年03月20日;履约地点:远安县公安局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5-2024-0066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2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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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合同.pdf
项目合同编号:420525-2024-00664-001密级:远安县公安局采购计划生成备案单号:420525-2024-00664远安县公安局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项目类别:服务甲方(盖章):远安县公安局乙方(盖章):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签署时间:2024年11月签署地点:远安县公安局远安县公安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制目录第一部分一般条款1.1总则1.2项目总工期和服务地点1.3项目合同总金额1.4违约责任1.5项目合同终止1.6不可抗力1.7争端的解决1.8项目合同生效及其它1.9项目合同签章第二部分政府采购管理条款2.1甲方责任2.2乙方责任2.3项目合同支付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1验收步骤和标准3.2项目合同修改3.3项目保密3.4项目合同附件清单附件一项目保密承诺书附件二中标通知书第一部分一般条款1.1总则1.1.1本合同由远安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1.1.2甲方为建成项目编号为420525202406000147的招标文件所描述的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经过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甲方下属的本项目使用单位为用户或最终用户。1.1.3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经协商,甲方和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就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1.1.4项目建设目标与任务:协助宜昌市远安县公安局侦办“11.22专案”,发现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线索,对涉案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1.2项目总工期和服务地点项目总工期:签订本合同后120个日历日内;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服务地点:武汉市1.3项目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RMB8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本项目最终结算以案件司法审计所涉及的金额,依据司法审计“鄂价规[2010]265号”文件收费项目的0.3%计算后,再按七折据实结算。签订合同后,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及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其他材料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柒万叁仟伍佰元整(RMB373500.00元)首付款,支付条件为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落实后,收到乙方供应商开具当日预付款发票当日全额支付。待项目实施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及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其他材料向乙方支付尾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本合同总金额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所有用费,直至服务结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以外的任何费用。1.4违约责任1.4.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完全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和响应内容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和响应内容,否则视为违约。1.4.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全部鉴定材料,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如果乙方遇到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时,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期限,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文档。1.4.3除了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1.4.2的规定取得甲方的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当乙方已经拖延提供服务,甲方可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项目通过终验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第1.5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4.4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应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将应付服务款付给乙方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1.4.5履约期内,如果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乙方应立即免费解决,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同时如乙方在3个日历日内无法弥补缺陷,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全部合同,且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书后3个日历日内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百(100%)赔偿甲方损失。1.4.5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确定期限后进行修改完善,直到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再进行项目验收,造成的误期责任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4.3条款进行赔偿,服务期按照由此产生的时间顺延。如果乙方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完全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在项目验收时不能达到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合同第2.3条款规定的尾款,并视情况保留对乙方进一步的索赔权利。1.4.6如果乙方在履约期内所提供的服务等不符合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要求,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进行赔偿(5%)。1.5项目合同终止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失败,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对于部分终止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第1.4条款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1.5.1违约终止合同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如有以下情形,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建设需求和服务。1.5.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1.5.2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赔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5.3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1.5.3.1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1.6不可抗力1.6.1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和严重的风灾、水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上级指令、政策性等不由双方控制的,也包括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1.6.2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1.6.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方式或电报、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1.7争端的解决1.7.1合同的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7.2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有权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没有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1.7.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8项目合同生效及其它1.8.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8.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3双方各自责任和义务均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1.9项目合同签章甲方:远安县公安局法定(委托)代表人(签字):黎肖云项目联系人:王伟电话:18871594493传真:签字日期:2024年11月25日乙方: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法定(委托)代表人(签字):万汉英项目联系人:王帆电话:027-82821589传真:027-82821589开户单位: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胜利街支行账号:17000201040003000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300049439G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8号新源大厦407室签字日期:2024年11月25日第二部分政府采购管理条款2.1甲方责任2.1.1甲方提出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鉴定服务项目需求,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工作,并保留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对项目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2.1.2甲方应为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协助人员。2.1.3甲方负责协调最终用户和乙方的关系,并提供最终用户的联系方式。2.1.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甲方予以保密,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2.1.5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2乙方责任2.2.1乙方应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细化服务需求,并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的要求开展服务,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2.2.2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和标准完全符合本合同明确的质量要求。2.2.3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积极配合甲方对项目进行验收。2.2.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转交第三方实施或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2.2.5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时应予以爱护,如若非合理损坏,乙方应予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2.2.6乙方应保证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文档的合法性,如因文档的不合法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对提交给甲方的数据及资料、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2.3项目合同支付条款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及本条约定的其他材料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柒万叁仟伍佰元整(RMB373,500.00元)首付款,支付条件为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落实后,收到乙方供应商开具当日预付款发票当日全额支付;待项目实施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本条约定的其他材料向乙方支付尾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第一笔款:首付款。按合同约定本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启动付款程序,向乙方支付叁拾柒万叁仟伍佰元整(RMB373,500.00元),支付条件为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落实后,收到乙方供应商开具当日预付款发票当日全额支付。材料包括:(1)商业发票(发票金额与进度款金额一致);(2)项目合同复印件;(3)中标通知书;第二笔款:尾款。经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启动付款程序,向乙方剩余尾款材料包括:(1)商业发票(发票金额与进度款金额一致);(2)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3)项目合同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1验收步骤和标准3.1.1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准备验收文档及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验收。乙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文书格式标准,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附件完整。3.1.2甲方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书格式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鉴定报告进行验收,并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对提交给甲方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3.2项目合同修改除了合同第1.6条款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补充,乙方需报甲方批准后,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后生效,并作为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3项目保密3.3.1乙方应签署《项目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照执行。《项目保密承诺书》见附件。3.3.2本项目所有文档及本项目所接触的双方资料,未经对方授权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向与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泄漏任何技术文件或与合同有关的数据,包括合同本身。3.4项目合同附件清单本合同附件包括项目保密承诺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以下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文件的优先级:附件一:项目保密承诺书;附件二:中标通知书。附件一:项目保密承诺书鉴于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参与远安县公安局“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服务工作,为保证在服务过程中所涉秘密安全,乙方自愿遵守以下保密条款:1.乙方在履行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期间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甲方的秘密信息。2.乙方合法获悉的秘密信息,仅限于为履行项目合同而使用,不得擅自将其用于其它方面。3.乙方除鉴定意见归档要求外,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相关内部资料于验收通过后7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并删除相应电子档,不得私自留存。乙方应做出承诺,对未按要求清退、删除公安内部资料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项目合同终止后乙方仍对其在履约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履行项目合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项目合同因何种原因而终止。5.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不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不将涉密计算机内的秘密内容、内部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6.服从远安县公安局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工作,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工作。7.乙方必须向远安县公安局提供从事本项目的人员档案,甲方审核后,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员变更要求,乙方应据此调整人力安排。8.乙方必须与从事本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向甲方提供该协议副本等相关资料。9.不得发表涉及政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本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10.如发生国家秘密泄露,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协助甲方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乙方造成的泄密事件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1.乙方应对参加此项目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机构泄露公安数据;保密期限:合同期间、合同终止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内。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印章)法人授权代表:万汉英签字日期:2024年11月25日附件八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就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项目编号:420525202406000147)所需相关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经采购人确认,贵单位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内容为:远安县公安局“11.22专案”专项审计服务成交金额为:捌拾叁万圆整(830000.000000)请贵单位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需求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特此通知。远安县公安局本级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18871594493远安县政在采购中心2024410月3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项审计服务 专项审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