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2024)



一、合同编号:12N49939912820241001                     

二、合同名称: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F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YLZC2024-C2-210375-GXDQ                         
四、项目名称: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F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                         
   地      址:广西容县容州镇龙泉街406号                        
   联系方式:0775-5322730                         
   供应商(乙方):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64-53号                         
   联系方式:0771-40605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F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985032.9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拟建5.5米高、长70米、总体积1250立方米的挡土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建设单位通知为准。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甘善妹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31438335  

    2.合同金额(元):985032.96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11.25施合同-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 F 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pdf

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F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承包人: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承包人(全称):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容县实验中学运动场等平整场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F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2.工程地点: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3.资金来源:上级拨款。4.工程内容:拟建5.5米高、长70米、总体积1250立方米的挡土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建设单位通知为准。5.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的所包含的内容及发包人通知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28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2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伍仟零叁拾贰元玖角陆分(¥985032.96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柒佰玖拾柒元捌角贰分(¥46797.82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甘善妹。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五份。发包人(公章):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承包人(公章):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1499399128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414800地址:容县容州镇龙泉街406号,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64-53号邮政编码:537500,邮政编码:530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5-5322730,电话:0771-4060588传真:0775-5322730,传真:0771-4060588电子信箱:lrc6546@163.com,电子信箱:hhjs53gcb@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枫林路支行账号:,账号:2002230104003297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注:专用合同条款每一条均应填写完整!)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同威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联系电话:0775-267220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若涉及施工现场租用或征地的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施工蓝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施工图文件。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无;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无;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无;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无。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确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部指定人(另行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另行确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围墙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场内永久性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不允许。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李瑞朝;身份证号:452525*********010;职务:总务主任;联系电话:186*****586;电子信箱:lrc6546@163.com;通信地址: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发包人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签证确认工程有关事项。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负责将水、电接到施工现场指定接点,接点至施工现场的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的开户费及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移交项目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甘善妹,;身份证号:452502*********560;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3143833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02004;联系电话:150*****586,;电子信箱:hhjs53gcb@163.com,;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64-53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应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方认可后方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元/人•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提交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14个日历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每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28天的,承包人有权暂缓或者暂停施工,所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相应的管理费、误期窝工、停工、赶工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农民工工资支付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30%,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3)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账号:45050160447300000815;开户行:建行南宁朝阳支行。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叁份,提供给发包人贰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并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13.2.5条和7.5.2条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5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定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1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1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5000万以上每增加5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增加1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支付与结算,应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完成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进行支付与结算;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双方商定或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来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报业主批准后进行支付与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公用工程)》执行。15.3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2、质量保修金比例:工程结算价3%。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银行保函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14天内可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1。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设计变更或业主变更通知,致使承包人进度关键线路工作暂停或暂缓施工的,工期顺延。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发包人每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28天的,承包人有权暂缓或者暂停施工,所耽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相应的管理费、误期窝工、停工、赶工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承包人已进场材料、设备的费用,并按被取消的或转由他人实施合同造价的20%补偿承包人管理费用和利润。(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停工、窝工或赶工等损失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承包人的损失,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承包人的损失,工期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日降雨量大于150mm的雨日超过1天;(2)10级以上的持续1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2天;(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2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6级以上的地震;(7)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自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视实际情况需要投保。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请玉林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本工程禁止使用童工。21.2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有异议的,应根据自治区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定额解释、答疑、补充规定等解决;依据不足的,提请造价主管部门解决。21.3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逾期不交,发包人有权推后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21.4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向相关的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交,发包人有权推后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21.5承包人必须及时和按规定提供本工程项目有关手续资料。如果未能及时、未按规定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推后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承包人(全称):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F栋学生宿舍楼项目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容县容州镇第一中学,承包人:广西和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1499399128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414800地址:容县容州镇龙泉街406号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泰路64-53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0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5-5322730,电话:0771-4060588传真:,传真:0771-4060588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hjs53gcb@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宁市枫林路支行账号:,账号:200223010400329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周边挡土墙加固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