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车辆租赁 大巴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中医药管理局)2024)
合同编号:204001202400017_001
合同名称:车辆租赁(医改)
项目编码:SDGP370200000202401000872
项目名称:车辆租赁(医改)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闽江路7号
联系方式:85912400
供应商(乙方):青岛盛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48号二楼207室
联系方式:18661996777
合同签订日期:2024-11-28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规格型号:车辆租赁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16万元
合同金额: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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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合同编号:使用方:出租方:青岛盛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约日期: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经政府采购流程,出租方(乙方)作为使用方(甲方)所采购租车服务的定点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采购项目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方将根据需要,向出租方发送用车通知单,出租方应在收到使用方用车通知单后,及时安排适合的车辆及服务司机(如需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应满足车龄、行驶里程、保险等采购要求。服务司机应满足驾龄、安全无重大事故业绩等采购要求。具体用车信息详见用车通知单。批二、合同价格租赁车辆及服务价格以经使用方确认的出租方报价单为准,具体费用按照用车记录进行结算。用车记录需注明用车起止地点、行驶里程数、用车费用,并由使用方用车人现场签字确认,未经用车人签字确认的费用不予结算。三、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年,自2024年1月L日起至202年12月31日止。四、交车方式口自提口送车至指定地点口服务司机驾驶到指定地点五、费用支付1.付款途径:口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授权支付2.付款方式:口按次据实结算使用方依据实际用车情况,在结束车辆租赁及服务后日内,向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出租方支付本次用车费用。口月结双方于次月日前进行结算,每月结束后,由出租方核算当月使用方用车次数和应付金额,经使用方确认无异议后,在次月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上一个月的用车费用。3.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1)使用方户名:开户行帐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2)出租方户名:青岛盛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青岛银行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帐号:802130200985956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48号二楼207室联系人:张建涛联系电话及邮箱:13969774811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T5WLQX84.出租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出租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之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使用方。5.发票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出租方申请付款前,应按照结算金额向使用方提供正式的服务发票,以便使用方办理相应财政请款手续。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七、其他本合同一式份,其中使用方执有份,出租方执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用方(盖章)出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所授权代表(签字)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1.定义1.1“合同”指双方签署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a.本合同书及附件b.招标文件c.中标人投标文件d.中标通知书e.投标书面澄清或承诺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上述文件存在含义或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般而言,其优先适用顺序如上述所列。1.2“出租方”指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使用方提供汽车租o赁服务的经营主体。1.3“使用方”指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车服务合同,依约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4“租赁车辆”指出租方提供给使用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及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1.5“附属设施”指出租方向使用方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及后续添加的设施。1.6“有效证件标志”指证明租赁车辆依法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标志,包括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1.7“替换车辆”指出租方与使用方协商确定用以替换原租赁车辆,与原租赁车辆档次规格和成新度相当的租赁车辆。1.8“用车服务费”指使用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车辆保养费、车辆保险费、车辆替换费、车辆救援费和服务费等。除另有约定外,用车服务费也包含使用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等与用车有关的费用。交通违法罚款由车辆驾驶人员所属一方承担。1.9“增值服务费”使用方因自愿选择出租方推荐的单独计费的附加服务项目而向出租方额外支付的费用。1.10“超时费”指使用方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时向出租方支付的超时部分的费用。1.11“超程费”指使用方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时向出租方支付的超程部分的费用。2.出租车辆基本要求出租方交付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方所有;(2)已在青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已按照国家、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办理相应保险;(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5)干净整洁;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6)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7)配备了安全行使管理系统。3价格成本3.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出租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出租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除约定价款外,出租方不得再向使用方额外收取任何费用。3.2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相应承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4.出租方权利4.1按照合同约定向使用方收取租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4.2在不影响使用方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4.3要求使用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5.出租方义务5.1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5.2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5.3负责使用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使用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用车服务费标准减少用车服务费。5.4因使用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使用方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使用方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5.5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6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5.7租赁车辆配带服务驾驶人员的:5.7.1出租方应委派驾驶技术良好的有资质服务司机为使用方驾驶车辆。5.7.2服务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服务热情、遵从使用方的合理调度。5.7.3出租方应要求服务司机严格遵守保密的规定,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使用方的任何信息。6.使用方权利6.1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6.2租赁车辆未要求出租方配带服务司机的,使用方有权指派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租赁车辆。6.3要求出租方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相应费用由出租方承担。6.4获得出租方提供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6.5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方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6.6本合同到期后,使用方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6.7租赁车辆配带服务司机的,如使用方认为服务司机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有权随时要求出租方更换服务司机,出租方应予以配合。7.使用方义务7.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用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7.2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7.3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7.3.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7.3.2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7.3.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7.3.4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7.3.5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7.3.6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7.3.7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7.4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维修,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7.5不得侵犯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7.6如不要求出租方配备服务司机,则使用方应在用车结束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政府采购合同(租车服务)8.交通违法行为处理8.1出租方对租赁车辆配有服务司机的,出租方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确保不影响使用方使用车辆。8.2租赁车辆未配有服务司机的,使用方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使用方应当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30日内处理完毕。9.保险与事故处理9.1出租方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车辆租赁合同登记表》。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方有权在出租方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使用方承担。9.2租赁车辆出险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现场,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9.3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车辆驾驶人员所属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该第三方赔偿。9.4使用方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保险公司要求,使用方可对出租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给予必要的协助。9.5如租赁车辆发生盗抢事件,使用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0.保密青岛盛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辆价格表车型日租价(10小时)日限定公里数(100公里)超公里单价超时间单价大巴1200元100公里5元/公里50元/小时考斯特豪华型900元100公里5元/公里50元/小时考斯特基本型800元100公里5元/公里50元/小时海狮中巴700元100公里4元/公里50元/小时青岛盛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 大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