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工程 投资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
平谷区平谷南街(洳滨路-谷芳中路)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
一、合同编号: 11011724210200006937-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平谷区平谷南街(洳滨路-谷芳中路)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724210200006937-XM001
四、项目名称: 平谷区平谷南街(洳滨路-谷芳中路)道路工程(项目管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 址: 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联系方式: 69961141
供应商(乙方): 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平谷区平谷南街(洳滨路-谷芳中路)道路工程(项目管理)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27.5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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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平谷南街(洳滨路-谷芳中路)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附件.pdf
编号:LD-XMGL-2024-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名称:平谷区平谷南街(洳滨路-谷芳中路)道路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委托方: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方: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月28日签订地点:北京市平谷区等第三方履行义务,促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及设计图纸等相应规定的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如因施工方等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管理方应协助委托方追究第三方责任,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4.管理期限自合同生效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之日止。5.合同计价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项目管理费暂定为127.5万元(人民币)。(最终项目管理费用以竣工结算评审为准)6.委托方承诺6.1遵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负责项目资金筹措、资金管理和支付,为管理方提供本项目工程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实际进度支付项目管理报酬。6.2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体职责,履行项目法人责任,承担相应职责。6.3管理方只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提交相关项目报批文件,不负责审批结果。委托方应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协调项目与之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若因协调未果而不能继续推进项目进展,管理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委托方不得向管理方索赔。7.管理方承诺7.1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相关项目管理任务。7.2有权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若委托方不予采纳,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2-8.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8.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8.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8.3专用合同条款。8.4通用合同条款。8.5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前期资料。8.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9.未尽事宜商定办法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11.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上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本合同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3-(签章页,此页无正文)委托方: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管理方: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委员会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地址:北京市平谷区谷丰东路30号院19号楼邮编:101200邮编:101200联系电话:010-69961141联系电话:010-69983532-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管理的项目。(2)“委托方”是指安排落实政府投资并委托管理任务的一方。(3)“管理方”是指按照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管理工作。(5)“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原因,使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6)“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者由于委托方原因而暂停或者终止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管理业务的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管理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0)“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委托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5-[2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市政府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方权利第四条委托方负责签署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合同,有权监督、检查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第五条委托方有权审核管理方提交的支付报告,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第六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方赔偿因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管理不善,造成委托方损失的,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致使项目手续不符合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或项目决算投资额超过预算投资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而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委托方有权在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管理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管理方权利第八条管理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权及协调权:(1)协助委托方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依据各类合同开具拨款单。-6-(2)协助委托方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3)协助委托方协调项目各参与方的工作。第九条管理方对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委托方追加项目投资或延长工作时限。第十条管理方有权取得项目管理费,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工作内容和管理范围,管理方根据增加投资有权取得项目管理费。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方义务第十一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二条组成项目办,定期组织召开项目例会,以会议纪要形式作为项目管理依据,根据成本管控相关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9】990号)关于印发平谷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平发改发【2020】6号)等)负责发生方案变更、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批复投资时与相关上级部门沟通、审定。第十三条委托方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及招标全过程监督。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移交;委托方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负责项目总沟通、协调。第十五条委托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拨付管理方及参建单位款项。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管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7-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授权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管理费,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工作内容和管理范围,委托方根据增加投资支付项目管理费。第十九条委托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管理方义务第二十条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管理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汇报管理工作进展,管理方应授权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二十二条管理方应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管理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实施。管理方应严格按项目概算批复的投资构成使用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管理方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管理方应在项目移交前,协助委托方与施工方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五条管理方协助委托方完成竣工结算。第二十六条管理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管理项目完成后协助委托方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8-1第四章责任委托方责任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方有权就因本合同的管理方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委托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双方协商解决。管理方责任第三十条管理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管理不善,造成委托方损失的,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决算投资额超过概算投资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管理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管理方有权就因本合同的委托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管理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管理方同委托方协商解决。-9-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者终止,管理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管理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者部分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当管理方未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方承担。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因解除合同使委托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管理方协助委托方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委托方与管理方结清管理报酬和建设投资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1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参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如政策调整,管理方有权向委托方申请增加项目管理费。第十四条委托方、管理方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必须负责组织接收。第十五条委托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参建方和管理方支付相应费用: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暂定为127.5万元,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支付30%首付款,后期项目管理费按工程进度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停止支付;剩余项目管理费在项目竣工验收且结算评审完成后,以结算评审结果为准30日内一次性支付。已支付管理费超过最终评审审定金额的,管理方需无条件退回,产生的税费由管理方单位承担。(支付进度以委托方资金到位情况为准,若因本项目资金拨付延迟而导致委托方不能按期拨付相应管理费,不构成委托方的违约,管理方不得因此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小型洽商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如拨款、设计变更等,须经委托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11-第十七条委托方的联系人:李家逸,联系方式:69961141第十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管理费,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工作内容和管理范围,委托方根据增加投资支付项目管理费。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法:委托方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建设资金管理,接受市、区发改委、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第二十一条管理方的联系人:顾雪丽,联系方式:69983532管理方向委托方汇报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月底前,就本月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方。第二十二条因委托方原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拆改、返工及功能性变更等问题导致延期和费用增加,工期适当延长,增加的费用由委托方自筹。第三十五条管理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管理方应按合同价的1%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委托方未解除合同的,管理方应进行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3)种方式:(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1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补充条款无。-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工程 投资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