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堂物资采购合同公告(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2024)



一、合同编号: [350001]GYG[TP]2024002
二、合同名称: 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350001]GYG[TP]2024002
四、项目名称: 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
联系方式:13705951884
供应商(乙方):福建福来泰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建新镇金塘路9号7号标准厂房一层
联系方式:189060867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批
主要标的单价:482864.2500元
合同金额: 48.28642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纸质合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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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项目甲方: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乙方:福建福来泰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1月119日第1页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乙方(全称):福建福来泰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001]GYG[TP]2024002(2)项目内容: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2.合同金额(1)本项目中标价为482,864.25元,中标价仅作为换算下浮率计算使用,本项目下浮率为45.30%,实际合同金额为捌拾捌万贰仟柒佰伍拾元(¥:882,750.00)。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2024年11月20日,完成日期:2025年11月194日。(2)履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4.合同验收第2页配送及验收要求4.1.乙方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甲方的食堂,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必须干净整洁,运输时食品必须摆放整齐,对易破损的物品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如有破损的现象,由乙方承当损失。4.2.所需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提供进货清单,双方应当场点验货物,经验收无误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供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4.3.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问题,甲方有权利对问题商品扣留待处理,且供货应无条件立即另行调配合格商品并确保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供应。4.4.商品配送至甲方指定的地址,供货过程涉及的一切费用(运输、搬运货物上架等劳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税金应交的费用等等),由乙方负责。4.5.当天送达食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第3页(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响应)文件(4)采购文件(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4年11月20日生效。履约保证金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肆万肆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44137.50元)。说明:乙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终止后在无违约情况下无息返还。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招标代理公司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详见本合同封面的签订时间。合同订立地点: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9.商品质量要求9.1.乙方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第4页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确保可追溯。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9.2.乙方不得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9.3.乙方不得提供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甲方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9.4.乙方不得提供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9.5.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超过三次的,甲方可无责解除合同。9.6.乙方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第5页9.7.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9.8.如乙方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甲方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9.9.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并符合下述质量要求:9.9.1粮油供货9.9.1.1乙方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T1354-2018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大米要求无谷粒、砂石、谷糠等杂质及黄粒米等变质米,其次,米的表面光泽度要高,有一种粮食特有的清香味,放在嘴里生吃时不会有异味,而且容易被咬碎,舌头能尝到些淀粉味;经过手在口袋中的反复抓插后,能够清晰地看到袋子周围和手上有白色淀粉物质出现,9.9.1.2乙方提供的晚籼米应有食品安全标志,蒸后应可口有粘性、有香味;9.9.1.3晚籼米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9.9.1.4乙方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9.9.1.5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食用油要求油是透明的、无色、沉淀物,颜色应呈淡黄色、黄第6页色或棕黄色,以浅色为好,用手指沾一点油,抹在手掌心,搓后闻其气味,具有各自的油味,不应有其它异味。品牌(包括但不仅限于鲁花、胡姬花、盛洲、金龙鱼等)及规格要求为采价时超市的品牌和规格为准。9.9.1.6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9.9.2面粉供货9.9.2.1面粉:应符合LS/T3204-1993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9.9.2.2面粉: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W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9.9.3蔬菜9.9.3.1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蔬菜应当是新鲜、青嫩、干净、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9.9.3.2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第7页8.9.3.3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9.9.3.4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9.9.3.5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9.9.3.6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9.9.3.7带叶子的蔬菜(如大白菜、包菜、天津白等),要求没有烂叶、黄叶、叶片不全、坏菜心等。叶面光泽,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闻其味,正常为泥土味,蔬菜味香,若有刺鼻的异味、农药味、腐烂味等,则为不合格。9.9.3.8瓜果类蔬菜(白萝卜、冬瓜、南瓜、茄子等),果面光泽,看是否有明显的腐烂状。瓜果外观整齐、无折断或碎物。果肉结构为多水、色鲜、有光泽,如果果肉结构水少,有霉变、黑心、木渣等情形,则为不合格。于9.9.3.9净菜率须在95%以上9.9.4鲜肉9.9.4.1产品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9.9.4.2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第8页9.9.4.3产品非病死禽畜肉;9.9.4.4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9.9.4.5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供货时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9.9.4.6新鲜的肉类,表明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9.9.4.7新鲜猪肉要求: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有能立即恢复,弹性好。新鲜猪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9.9.4.8新鲜牛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9.9.4.9新鲜羊肉要求: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8.9.4.10鲜禽肉要求: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均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9.9.5干货及副食品第9页9.9.5.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9.9.5.2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9.9.5.3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9.9.5.4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9.9.6冻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9.9.6.1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9.9.6.2产品无过保质期;9.9.6.3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9.9.6.4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9.9.6.5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9.9.7调味品要求9.9.7.1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9.9.7.2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第10页9.9.7.3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鱼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9.9.7.4调味品均应选择三家以上(包含三家)福州大型超市有销售的优质品牌。9.9.8奶制品要求: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日期不能超过一半保质期。9.9.9海、河鲜要求: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9.9.10食堂中所涉及的食材均在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食材所有食材全部需是非转基因食品,不得含有瘦肉精等不符合食品规定的内容。10.违约责任10.1.乙方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规定标准,出现变质或保质期不符合要求的,甲方不予接受,乙方无条件更换,并视为违约在价格采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供货过程擅自调价的视为违约。发现以上情况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第一次扣货款500-1000元,第二次扣货款1000-5000元,第三次扣货款5000-10000元。三次以上,扣第11页供货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甲方保留依据法律进一步进行索赔的权利。10.2.乙方提供的食品出现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的,责令乙方立即纠正,并每次扣货款300-500元。10.3.乙方供货必须是目录内的品种、型号、规格、重量、价格,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擅自以其它商品的品种代替,否则采购方不予接受,并视为缺货。10.4.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供货方履约保证金:10.4.1乙方多次(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约;10.4.2乙方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10.4.3乙方转让、转包、分包产品供应的;10.4.4乙方如无故中断货源或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供货,经向甲方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10.5.因乙方供应的食品质量问题,引发场所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追究供货方法律责任并追偿损失。11.合同支付方式每月25日为对账日,根据每月实际供货量结算,在成交供应商提供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货款,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相应的合同款。12.采价及定价机制第12页(1)采价规定:每三个月为一次定价周期进行采价并作为结算单价依据,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并确认,在每个周期之前一个月的19日之前完成。采价由甲方指定的福州市内一家大中型永辉超市同种商品的价格(特价、促销价不作为定价依据)作为该商品结算基准价,大中型永辉超市无价格或仅有特、促销价的则参考永辉生活APP售价作为基准价。若以上方式均无参考价的,由双方共同认定的农贸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2)定价标准:本项目所有商品供货结算下浮率为:45.30%。单价计算公式为:采集的基准价*(1-45.30%)=结算价(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特殊情况:若某商品结算价上下浮动到达或超过招标文件中商品中标预算价20%的,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4)本项目所有商品供货下浮率:45.30%。13.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5第13页(以下无正文)甲方单位名称: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辆法定代表大或其委托代理人N及秋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联系电话:13705951884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精严山74号邮政编码:350000电子邮箱:ty7951@163.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824741-X夹泰欢乙方单位名称:福建福来泰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塘路9号7号标准厂房一层1692联系电话:15695908999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福通路88号邮政编码:350000电子邮箱:470919942@qq.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GMM020开户名称:福建福来泰翔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民生银行福州湖东支行银行账号:64843344第14页:车第1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物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建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