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材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2024)
一、合同编号: ZJJSW2024-005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二)合同
三、项目编号: TC2024-ZJJ044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地 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西路446号
联系方式:0744-8380025
供应商(乙方):慈利县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 址: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任家坪6组
联系方式:135744273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蔬菜类、家禽肉类、水产类、豆制品类食材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以实际采购为准
主要标的单价:0
合同金额: 57.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项目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西路4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区食堂(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10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包二合同.pdf
包二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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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二包号:合同编号::ZJJSW2024-005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乙方:慈利县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日期:2024年11月26日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内容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ZJJSW2024-0043合同类型合同类型货物合同4定价方式定价方式以固定价格的折扣据实结算,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5项目类别项目类别O信息化项目非信息化项目6甲方名称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6甲方地址甲方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西路446号6甲方相关部门甲方采购部门财务管理科6甲方相关部门联系人张女士6甲方相关部门联系电话0744-83800256甲方相关部门甲方需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6甲方相关部门联系人彭先生6甲方相关部门联系电话0744-83850887乙方名称乙方名称慈利县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7乙方企业性质乙方企业性质口: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其他7乙方地址乙方地址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任家坪6组7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宁双平7联系电话/传真联系电话/传真135744273337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7银行账号银行账号430501747186000000938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元整(¥572000.00)。9货物及服务内容货物及服务内容蔬菜类、家禽肉类、水产类、豆制品类食材10合同付款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如下:中标供应商须每月5号向采购人提供一次货物价目表(参照当地发改委公布三个月内的平均价)为依据,货品核定价格不得高于柜面价格,结算金额=每月实际采购量×货品核定价格×折扣率(中标金额所换算的折扣率),供货价格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次月10日前与食堂管理员对账,确定上月采购数量和金额,于15日前开具发票报送食堂管理员报账。11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X%,即人民币币元整(¥X),在合同展行期满后,无息返还。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或质保期(服务期)满验收意见。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日内,以X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1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14合同履约地点合同约定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一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慈利县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二)》中标(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二)合同书》(合同编号:ZJJSW2024-005,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u/(1)合同通用条款;E(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招标(采购)文件;(4)投标(响应)文件。2合同主要标的及数量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元整(¥572000.00)。4.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须每月5号向采购人提供一次货物价目表(参照当地发改委公布三个月内的平均价)为依据,货品核定价格不得高于柜面价格,结算金额=每月实际采购量×货品核定价格×折扣率(中标金额所换算的折扣率),供货价格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次月10日前与食堂管理员对账,确定上月采购数量和金额,于15日前开具发票报送食堂管理员报账。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付款申请(格式另附)、合同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5.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被授权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乙方:不:县双平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签字,签字:;/盖章:盖章:日期:202211月28日日期:202年1月228日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需求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需求部门”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7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6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LE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3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3.货物及服务3.1本项目的“货物及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9项“货物及服务内容”。3.2乙方应保证所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在限期内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不符,或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3.4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如果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3.5除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外,伴随货物及服务的费用已全部含在合同总金额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4.2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4.3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有保护甲方著作权的义务,并对在设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相关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成果另作其他商业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不得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工程。发生此类情况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交货和履约验收6.1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4项“交货时间和地点”6.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由甲方需求部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展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展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6.5具体履约验收要求详见招标(采购)文件。7.履约保证金7.1乙方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等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若逾期补充的,每日应按应补充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支付甲方违约金。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7.5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展行期满后,凭返还申请等资料一次性返还,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0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8.履约延误8.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8.2如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8.4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8.5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5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无特殊原因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可要求支付逾期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特殊原因逾期返还的,双方协商解决。9.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9.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且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9.3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4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9.5乙方利用在本项目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货物和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6如果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自甲方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不良后果指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9.7信息化服务商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9.7.1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9.7.2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9.7.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9.7.3.1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9.7.3.2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9.8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自甲方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9.9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9.10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0.不可抗力10.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0.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0.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展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11.争端的解决11.1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11.2.1仲裁应向甲方所在地或张家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1.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1.3.1诉讼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2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3.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合同12.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乙方不履行合同业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12.1.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12.1.3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2.1.4在合同质保期内,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12.1.5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2.1.6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设备调优、巡检、故障解决等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约情形的;12.1.7乙方利用本项目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货物和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12.1.8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破产终止合同1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3.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4.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4.1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甲方工作计划调整,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或货物停止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5合同修改或变更15.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5.3由于采购人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合同停止履行部分内容,甲方将启动合同变更程序,与乙方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16.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7.合同语言1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7.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适用法律18.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2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乡扁)》。19.税费19.1合同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