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会议服务 健康体检采购合同公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2024)



一、采购人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
二、供应商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51101000016993528
五、合同编号:11N01020754X20241002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一般会议服务/健康体检
详见附件

1.0
3200
32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
联系人:张榆悦
联系电话:15739079916
传真:/
地址:火车西站街道北站西路166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体检合同.pdf

2024年体检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街道北站西路1669号乙方(受托方):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代理负责人(负责人):裴政国住,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东林街3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健康体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职工健康体检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体检内容(一)体检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二)接待受检职工的时间:自2024年11月01日起至2025年04月30日止。(三)体检的项目和流程:经甲方审核,委托乙方为甲方所属单位部分职工进行健康体检;甲方负责健康体检的组织,并向乙方提供体检名单及相关资料;乙方要合理安排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有序进行,体检结论准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第二条体检质量要求1.乙方要建立并开展资深专家免费解读体检报告、体检咨询工作的服务机制。2.乙方在体检过程中,若发现甲方体检职工有重大疾病或疑似重大疾病需要进一步检查的,要及时通知体检者本人和甲方。3.乙方要为甲方职工提供优质的体检服务,保证体检质量,乙方要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做好甲方职工体检引导组织工作,避免出现扎堆拥挤现象。第三条体检人数(一)签订合同后,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参检职工名单及个人信息,乙方按照职工名单及个人信息进行体检服务。(二)最终双方按照甲方实际参加健康体检人数结算费用,甲乙双方应当就甲方实际体检人数核对后形成书面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第四条履行期限自2024年11月01日起至2025年04月30日止。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有权对乙方体检服务内容、体检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二)为乙方提供《职工健康体检报名表》,明确体检职工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套餐项目及其他有关信息。(三)协助乙方对体检职工进行组织和管理。(四)协调职工体检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五)按照甲方实际参检职工人数按时支付乙方体检费用。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体检费用。(二)保证具备开展体检的的医疗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保证提供合格的医疗设施完成体检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健康体检诊疗操作规程及体检有关规定开展体现服务工作,保证体检质量。(三)向参检职工讲解体检项目、体检流程和相关体检注意事项等,保证受检职工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四)认真识别参检职工身份证件,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体检名单、信息以外的人进行体检工作。(五)按照合同约定体检内容对完成体检的职工及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应在职工体检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网络电子报告)形式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种)等一般信息以及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内容。(六)指定具备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确保体检报告符合规定。(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职工相应的告知义务,对检后可疑或异常情况,在一周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职工复查或提供有效医疗咨询。(八)不得诱导甲方职工参加自费体检项目,职工自愿参加的,在体检费用方面应当给予优惠。(九)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受检职工进行重复检查。(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体检职工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受检职工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职工的个人信息。(十一)及时向甲方报送职工健康体检相关数据。(十二)为甲方铁路行车乘务人员及铁路沿线职工提供优先服务。(十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健康体检工作。第七条体检费用及支付方式(一)体检费用计算标准1.体检费为一场共计(含增值税)大写:三仟贰佰元整(小写:3200元整),其中不含税/元,税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医疗服务体检费为免税项目)。(二)体检费用最终体检费用以甲方参加体检职工实际人数和项目计算。(三)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3〕种支付方式: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的/日内,将本合同体检费用总额的/%,计/元以/方式支付乙方;剩余部分费用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2.甲方每月/日前按照乙方上月体检职工数量,以/方式向乙方支付体检费用。3.其他方式:体检全部结束后,甲方根据实际检查人数,经双方核对形成书面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甲方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向乙方支付体检费用,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发票及单据。体检费用结算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如因其他不确定因素造成支付延期,由双方协商解决。(四)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与甲方支付金额等额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发票。甲方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五)账户信息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站前街支行银行账号:65001615500052500155甲方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六)发票约定1.根据乙方实际,选择如下方式开具发票:□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8日内及时书面、电子等方式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体检职工信息保密工作,因泄露职工体检信息给甲方体检职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受检职工损失并按照体检费用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泄露职工体检信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并向乙方支付体检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三)乙方出具体检报告不符合规定,应当重新进行体检,给受检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检职工直接经济损失。(四)乙方未认真识别参检职工身份证件,导致其他人员冒充甲方职工参加体检的,甲方不支付相应体检费用。(五)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体检工作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体检延期时限。(六)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向甲方体检职工收取体检费用的,除应当退还外,还应按照体检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七)乙方未遵守体检诊疗操作规程或未按规定及时对受检职工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受检职工发生医疗安全问题,给受检职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受检职工损失,同时按照体检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甲方职工因自身原因收到人身损害,或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并按照体检费用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九)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职工体检相关数据或由于报送数据、体检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等,影响甲方职工健康管理相关工作的,根据造成影响程度情况,乙方应当按照每发生一起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体检服务费用,甲方逾期支付的,按照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体检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二)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1.因乙方责任造成医疗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2.乙方虚构体检记录要求甲方结算体检费用的。3.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4.乙方不具备开展健康体检相应资格条件的。(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第十条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通知(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东林街369号邮政编码:830023收件人:李磊,手机号码:13999958683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第十三条争议解决(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二)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一)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时,双方同意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执行。(二)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含义,并明确其权利和所能承担的责任。(三)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四)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六)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七)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八)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乙方名称)职工健康体检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一般会议服务 健康体检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