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胃镜采购合同公告(兰溪市人民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717406382024114201
二、合同名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hjp-lxsrmyy2024-YGT-1128010058
四、项目名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兰溪市人民医院
地 址: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1359号
联系方式:0579-89010121
供应商(乙方):上海汇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B座907-909室
联系方式:1802100991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
数量:2.00
单价(元):32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富士规格型号:EG-720R

2.合同金额(元):64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由甲方指定,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合同定稿2).pdf

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合同定稿2).pdf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甲方:兰溪市人民医院甲方(管理使用和付款单位):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乙方:上海汇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地:浙江省兰溪市签订日期:2024年12月日第1页共6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甲方、管理使用单位、乙方按照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jp-lxsrmyy2024-YGT-1128010058)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一、合同货物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产地品牌和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日本富士/EG-720R2/根320000.00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二、供货时间、地点:乙方必须于收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将上述清单所列的货物送至甲方(管理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具验合格。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三、质量标准: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全新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以说明书为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2.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由于使用单位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每台设备上均应订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单位、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四、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00)。余款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即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2.乙方在结算合同价款时需提供正式发票。五、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规范,由甲方统一组织验收。第2页共6页1.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2.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4.甲方原则上应当在履约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5.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六、违约责任:1.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乙方未按采购方要求的时间提供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履行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履行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达不到项目要求,乙方应负责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整改延误的时间不作为整个项目工期第3页共6页延期的理由。4.由于甲方的使用单位延期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时,甲方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并承担供方所提供的代为保管费用(按有关仓储规定另议)。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处理。3.在保修期内,甲方有故障申报,中标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并提供解决方案,提供24小时服务;若不能以电话方式解决故障,须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解决。若不能现场解决,需提供同等性能、同等质量的设备替换,以确保甲方的设备不中断使用;或与甲方协商解决。4.供应商需提供保修期内巡视和保养措施,至少每6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5.在设备整个使用期内,供应商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其服务计划及收费标准,提供维修点的分布情况,及配件供应情况。7.保修期内,与维修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8.上述的货物免费质保期为4年,保修期从安装调试完毕,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除非甲方另有要求,保修期内的服务均为免费上门服务。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免费的维修。投标人需提供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书。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八、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第4页共6页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合同相关文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答疑函、承诺函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答疑函、承诺函”与本合同有出入时,以“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答疑函、承诺函”为准。十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十二、合同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及金华景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执两份。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5页共6页甲方单位名称(章):兰溪市人民医院单位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1359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321100甲方单位名称(章):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单位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逐云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321100乙方单位名称(章):上海汇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白云路65号1幢2层224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梅川路支行账号:1001115609100086883邮政编码:第6页共6页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甲方:兰溪市人民医院甲方(管理使用和付款单位):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乙方:上海汇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地:浙江省兰溪市签订日期:2024年12月日第1页共6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甲方、管理使用单位、乙方按照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jp-lxsrmyy2024-YGT-1128010058)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一、合同货物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产地品牌和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电子胃镜日本富士/EG-720R2/根320000.00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合计(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二、供货时间、地点:乙方必须于收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将上述清单所列的货物送至甲方(管理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具验合格。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三、质量标准: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全新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以说明书为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2.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由于使用单位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每台设备上均应订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单位、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四、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00)。余款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即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2.乙方在结算合同价款时需提供正式发票。五、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规范,由甲方统一组织验收。第2页共6页1.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2.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4.甲方原则上应当在履约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5.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及管理使用单位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六、违约责任:1.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乙方未按采购方要求的时间提供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履行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履行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达不到项目要求,乙方应负责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整改延误的时间不作为整个项目工期第3页共6页延期的理由。4.由于甲方的使用单位延期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时,甲方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并承担供方所提供的代为保管费用(按有关仓储规定另议)。七、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处理。3.在保修期内,甲方有故障申报,中标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并提供解决方案,提供24小时服务;若不能以电话方式解决故障,须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解决。若不能现场解决,需提供同等性能、同等质量的设备替换,以确保甲方的设备不中断使用;或与甲方协商解决。4.供应商需提供保修期内巡视和保养措施,至少每6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5.在设备整个使用期内,供应商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其服务计划及收费标准,提供维修点的分布情况,及配件供应情况。7.保修期内,与维修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8.上述的货物免费质保期为4年,保修期从安装调试完毕,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除非甲方另有要求,保修期内的服务均为免费上门服务。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免费的维修。投标人需提供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书。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八、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第4页共6页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合同相关文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答疑函、承诺函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答疑函、承诺函”与本合同有出入时,以“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答疑函、承诺函”为准。十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十二、合同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及金华景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执两份。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5页共6页甲方单位名称(章):兰溪市人民医院单位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1359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321100甲方单位名称(章):兰溪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兰江院区单位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逐云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321100乙方单位名称(章):上海汇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白云路65号1幢2层224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梅川路支行账号:1001115609100086883邮政编码:第6页共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胃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