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人员经费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24)



一、合同编号:11N34204613X20241402

二、合同名称: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11-12月清算)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3000241213155732-13181166
四、项目名称: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11-12月清算)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月明路158号
联系方式:13661953845
供应商(乙方):上海博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祥(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1051弄1-3号3幢
联系方式:1376104131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11-12月清算)的合同 
   数量: 1.00 
   单价(元): 5191372.44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5191372.4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11-12月清算)的合同(11N34204613X20241402).pdf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11-12月清算)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34204613X202414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乙方:上海博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月明路158号,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长路1051弄1-3号3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901电话:13661953845,电话:13761041312传真:,传真:联系人:钟秋,联系人:杨晓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5191372.44元整(伍佰壹拾玖万壹仟叁佰柒拾贰元肆角肆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2024年度11-12月(按2024年核定人员经费清算)。3.政府购买服务人数和工作岗位甲方使用乙**府购买服务人员2024年年未人员数为146人。服务岗位:急救辅助人员、调度员等。一次性支付6.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甲方使用的参加城保、农保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甲方需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用为上一年度缴费工资总额(含城保、农保及查补工资总额)的1.5%,该费用随社保费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6.2义务6.2.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甲方使用条件的劳务人员。6.2.2乙方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并按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6.2.3按甲方要求,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相关资料,如身份、健康、技能、学历等证明。6.2.4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及法制等教育。6.2.5接收甲方按协议约定可退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6.2.6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跟踪服务,并协助甲方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6.2.7处理调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劳务纠纷。6.2.8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予以协助,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由甲方承担。6.2.9协议有效期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要求离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和乙方,如不辞而别或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对劳务人员追究赔偿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7.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职业病、工伤的处理7.1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人员对工伤事故发生的性质、过程、原因及责任作出分析判断和书面处理意见。7.2工伤事故的申报及有关费用的承担:7.2.1由乙方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需予以配合;7.2.2由乙方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7.2.3由甲方承担工伤责任,且用人单位应支付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社保基金支付的除外)。8.劳务纠纷处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与甲方或乙方发生劳务纠纷的,由甲方、乙方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本协议解除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9.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9.3由于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10.协议终止有关事项处理10.1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因此按照宝财【2020】12号《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协议期满后应根据政府采购流程重新确定新乙方。10.2若双方不再续订而致劳务派遣关系完全终止的,乙方有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办完有关转接手续;10.3在协议有效期间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关系终止导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则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由乙方承担。11.违约责任11.1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或终止的,违反协议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1.2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劳务管理服务费的,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11.3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非违约方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11.4违约金为人民币/元。1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其他13.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另行协商,或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14.合同生效14.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4.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5.合同附件15.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5.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6.合同修改16.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12-13,日期:2024-12-1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服务人员经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