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沭阳县应急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1322-JSHR-C2024-0047001
二、合同名称: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公告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322-JSHR-C2024-0047
四、项目名称: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本级
地址:沭阳县教育产业园院内(教育局大楼9楼)

联系方式:1784983179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
联系方式:1866277981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联系方式:1866277981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734128.10元
合同金额:173.412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2-06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2-12 16:44:07
九、其他补充事宜:变更条款号及内容: 1.删除原合同中所有保险经纪公司相关条款;2.删除原合同中关于保险经纪费用支付的约定。; 变更原因: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 变更日期: 2024-12-12

变更采购合同(应急局保险)12.12.pdf

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保险协议甲方: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沭阳县教育园区教育局大楼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首席承保人)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共同保险人)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纵观天下都城27幢06、07室为切实做好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工作,实现“群众欢迎、政府满意、社会认可”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招标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结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本项目承保事宜签订本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所列内容。一、定义1、“投保人”是指沭阳县应急管理局。2、“保险人”是指中标保险公司。3、“合同”是指三方已达成的合同,即由三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4、“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保公司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本项目提供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5、“乙方首席承保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6、“乙方其他共保人”是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二、合同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协议书;(2)批单;(3)保险单;(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澄清;(7)投标文件;(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协议各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三、保险条件1、险种: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2、保险费:大写叁佰零肆万贰仟叁佰叁拾元整(3042330元)(2元/户/年,服务期限3年)。3、赔偿限额: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农村及城镇住房)损坏赔偿限额为19万元/户,室内装潢(农村及城镇住房)损坏赔偿限额为12万元/户。4、保险费支付:按年度支付当年度全额保险费,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保险费=参保户数*2元/户/年)。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2.合同款支付方式可采用数字人民币。3.年度保险费用的支付最终以县财政拨付金额为准,不得超出当年度县财政拨付金额。5、本项目采购采取共保模式:(1)首席承保公司中标候选人,承保比例为57%,为首席承保公司中标人。(2)共保公司承保比例为43%,为共保公司中标人。6、出单: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承保人指定出单公司应按照本次招标所确定的最终保险方案及各项具体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递送至甲方。一旦乙方未按本协议中保险方案及各项特别条款、特别约定内容出具完整的保险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保人批改或重新出具;乙方承保人须在接到批改或重新出具保单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批改或重新出具工作。乙方应按照招标所确定的最终保险方案及具体条款录入系统出单。7、保单期限:36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为准。8、保险服务:乙方负责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保险服务。四、本项目运行组织机构设置(一)成立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服务领导小组为确保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顺利进行,拟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沭阳县财政局、中标保险公司共同成立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服务领导小组。1、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组长:周新刚副组长:张祥同、范东亮成员:李文标、宋晓霞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本项目主要运作机制的决策;(2)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保险公司组织实施财政资金安排,承保服务监督服务监督,理赔宣传、培训(二)成立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赔偿处理中心项目领导小组下设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中心为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赔偿处理的唯一机构。在乙方设立办公室,负责保险赔偿处理中心日常运作以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对于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处理,中心下设调解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甲方、法律专家、乙方代表等各方人员组成,设5个表决席位。当出现重大案件或理赔纠纷时,由该委员会按席位进行表决来决定事故处理和理赔方案。1、赔偿处理中心成员如下:主任:张祥同副主任:李文标、宋晓霞成员:宋华、吴阳、周燕、王静、胡波、吕超2、赔偿处理中心职责:(1)协助指导基层应急工作人员收集、提交、审核索赔单证。(2)发生重大案件时,现场协助索赔;其他案件,提供索赔咨询服务,跟踪监督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3)重大案件或争议案件由调解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4)保险公司提交沭阳县案件信息汇总表,赔偿处理中心向甲方提供赔案分析报告。赔偿处理中心赔偿处理中心调解处理委员会工作报告明确理赔标准专家选取,季度、年度报告接转报案,重大案件调处配合各级应急单证收集、审核,系统工作数据分析(四)开展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的知识培训、宣传等工作领导小组与甲方共同组织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进行保险、理赔知识培训;乡镇、街道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对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条款、理赔程序、防灾防损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1、乙方负责组织辖区内培训,包括人员的通知、时间安排等。2、乙方协助沭阳县应急局做好培训实施工作,包括培训形式、培训课件、培训资料、专业人员的组织安排等。为配合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乙方制作便于基层安全员、保险联络员开展工作的《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手册》,实现各街道、乡镇保险联络员人手一册。结合甲方宣传工作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开展宣传月、防灾减灾日活动、通过公共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普及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知识,使民众知悉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在出现保险责任事故时能及时、快速地得到经济补偿。(五)开展风险评估、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服务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风险评估、防灾减灾救灾服务。对沭阳县城区灾害综合风险及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进行调研,协助进行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服务。1、协助甲方,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形成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数据库;2、协助甲方和气象部门,利用互联网平台和广播、电视、移动终端、自媒体、微信、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进一步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灾害预警的覆盖面、精准性和时效性,有效解决灾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3、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结合灾害隐患排查结果和灾害风险区划,针对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住户,进行重点关注,帮助重点地区采取人员转移疏散、财产防护等防御措施;4、协助编制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预警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内容,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5、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乙方开展现场调查灾情损失的工作,通过构建模型,完善灾区总体损失推算功能;6、负责定期统计分析保险案件数据及灾害风险数据,并编制专业分析报告定期向甲方报送,为保险承保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五、投保流程签署《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框架协议》后,甲方填写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投保单。乙方应在提供投保单后3日内,对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投保单信息进行确认,并出具正式保单并递交甲方,若有内容疏漏乙方应予修改。乙方提供财政资金申请所需相关材料并协助甲方向沭阳县财政局进行保费申请。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保费到账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六、一般案件赔偿处理流程(一)设立项目专属报案电话报案专线(95518)是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唯一报案受理、咨询电话,实行全年无休不间断服务。乙方建立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专属服务电话,配备专属服务人员;负责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接转报案、服务咨询、电话回访等事宜。(二)报案1、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受损失人或其家属向所在居民委员会保险联络员报告,保险联络员拨打报案专线电话报案。专线坐席接到报案后将案件信息实时,及时向乙方承保人转报案。2、以下情况,乙方应视同为及时报案:(1)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乙方认可受损失人或受损失人家属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3)受损失人或其家属因不知道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而未及时报案的,乙方认可受损失人或受损失人家属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村(社区)保险联络员出具的证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三)查勘定损乙方承保人接到报案后,应第一时间与报案保险联络员/报案人员联系,并告知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应告知赶赴现场时间,并保证按时到达现场。乙方承保人查勘人员应对每一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填写《事故调查表》和问询笔录,两份文件均需要受损失人签字确认。同时告知保险联络员/报案人员案件理赔所需单证清单。待理赔单证准备齐全后,保险联络员/报案人员致电电话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查勘(现场或非现场)后,乙方承保人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查勘取得的各项材料,并于查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资料(可为复印件或影印件)、《事故调查表》、问询笔录、案件理赔所需单证清单汇总发送至赔偿处理中心,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案件的初步定责定损意见。乙方严格按照以下列明的基础索赔材料进行理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不会要求受灾户额外提供协议未列明的理赔材料,索赔单证清单如下:家庭房屋保险基础索赔材料(1)索赔通知书(由投保人或下辖联络机构盖章);(2)受损失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3)受损失人的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四)单证收集乙方承保人有义务答复保险联络员、受损人、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索赔资料的咨询和质疑,赔偿处理中心可协助解释。当事人索赔材料准备齐全后,致电项目电话服务中心,专线坐席与当事人逐一核对索赔材料。索赔材料齐全后,专线坐席通知乙方查勘员上门收单,乙方查勘员应在接到专线坐席电话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收单工作。以下情况,各承保公司同意简化索赔材料:(1)免提供气象证明:同一村庄、街道内三户以上(含三户),或同区内五户以上(含五户)因暴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出险的赔案。(2)对万元以下的火灾案件,起火原因确属意外、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不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五)赔款划付1、赔款支付对理赔单证审核无误或补充完整后,赔偿处理中心人员将理赔单证移交乙方承保人出单公司,并附带相应的案件信息汇总表。乙方承保人将对应理赔款项划付到受损失人或其家属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有其他要求的不受此限。2、支付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在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乙方承保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限支付赔款(赔付时限为工作日)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1万元-10万元以下10万元-5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赔付时间当日赔付2天赔付5天赔付10天赔付3、结案结果复核每周周五17:00前(遇节假日顺延),乙方承保人出单公司将理赔单证扫描件、赔款金额(含赔款转账后的银行电子回执)、支付日期等信息填写案件汇总表后发送至赔偿处理中心。赔偿处理中心结合每一案件出险查勘资料、理赔单证等,对案件汇总表中每一案件进行复核后,将每一案件的结案信息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平台系统。针对结案内容有异议的案件,赔偿处理中心应及时与乙方承保人出单公司进行沟通、纠正后,将最终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平台系统。七、重大案件的赔偿处理根据沭阳县制订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机制,赔偿处理中心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工作。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及甲方要求,甲方确定是否与乙方承保人共同进行现场查勘。1、重大案件:符合或高于沭阳县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最低级别响应标准。2、发生符合或超过上述重大案件标准的,实行案件索赔简化处理:(1)免报案,简化单证。(2)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赔偿处理中心全程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监督乙方查勘、理赔工作的进度和质量。(3)调解处理委员会针对重大案件出具理赔意见。(4)重大案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根据发生重大案件造成的损失情况,项目领导小组确定预付赔款的比例后,保险公司应尽快预付赔款。八、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项目服务运行保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议各方根据甲方、乙方承保人的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具体时间由甲方、乙方承保人、双方方协商确定。(二)协助制定应急处理机制根据甲方要求,一旦发生重、特大案件,建立多方紧急反馈通道,保证各方面对重大问题快速反应、及时解决,使损失降至最低。(三)投诉机制1、甲方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电话服务中心坐席负责接听本项目投诉),受理居民关于本项目的投诉;2、乙方承保人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居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的投诉,乙方承保人应及时处理,赔偿处理中心监督乙方投诉受理情况。(四)建立保险公司考评、监督机制甲方通过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乙方承保人保险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对于乙方保险期内本协议的履行情况或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五)项目总结和优化机制各方通过期内服务评价、定期例会、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总结报告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对影响项目运行的关键问题进行优化和改进。九、服务团队乙方成立专属的项目服务小组,在保单生效后立即投入运作,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项目服务小组姓名本项目学历身份证号办公电话备注姓名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办公电话备注人保人保人保人保人保人保李文标组长本科******************0527-8832355013851381223范道凯副组长本科******************0527-8063228513951291189徐飞组员本科******************0527-8063228513851360966颜士雷组员本科******************0527-8063228513773948886刘跃成组员本科******************0527-8377011615150753768龚哲组员本科******************0527-8377011618251077586张建组员本科******************0527-8377011613812615582蔡涛组员大专******************0527-8335507915152848529刘姗姗组员大专******************0527-8335507918361301838鲍召基组员大专******************0527-8335507918362811998紫金紫金紫金紫金紫金紫金宋晓霞项目负责人本科******************18905240095分支机构负责人张洋彬技术支持大学本科******************18552701618市级非车负责人徐效利项目监督大学本科******************18936950078支公司业务负责人吕超理赔主管本科******************15751597581理赔部经理陈静核保专员本科332081119830201054013815798011核保专员张小杉服务专员本科******************15905240512服务专员程学武服务专员本科******************18951520517服务专员汪如伟服务专员本科******************13951391096服务专员冯如山服务专员本科******************13851370809服务专员许勇服务专员本科******************13905245978服务专员孙康服务专员本科******************13511776339服务专员夏彤彤服务专员本科******************15751573263财务支持张祝恺服务专员本科******************15189072666理赔查勘尚乾服务专员本科******************18360272200理赔查勘封冬艳服务专员本科******************13732698655理赔核算张婷婷服务专员本科******************13951523449出单承保巴敏君服务专员本科******************15161272055出单承保十、一般条款(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保险期限结束后,仍存在遗留问题的,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为止。(二)协议变更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达成的约定具有同样约束力。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三)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协议以外的其他方:1、提供给本项目的甲方、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3、经各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协议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六)其他1、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2、对本协议及保险单内容存在不同解释的,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备案壹份甲方(公章):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公章)法人或委托人签字:日期:2024年12月12日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首席承保人)(公章)法人或委托人签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共同保险人)(公章)法人或委托人签字:日期:2024年12月12日11附件一: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方案方案明细表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投保人地址沭阳县教育园区教育局大楼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名称沭阳县行政区域常住居民注1:沭阳县行政区域包括:青岛路、重庆路、永安路、南关、沭城街道、扎下镇、七雄街道、十字街道、韩山镇、西圩乡、高墟镇、吴集镇、华冲镇、青伊湖镇、桑墟镇、龙庙镇、庙头镇、贤官镇、潼阳镇、新河镇、颜集镇、马厂镇、李恒镇、章集街道、沂涛镇、塘沟镇、胡集镇、钱集镇、陇集镇、耿圩镇、悦来镇、刘集镇、经开区总计人口户数507055户。注2:常住居民,指拥有沭阳县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人员或拥有沭阳县产权住宅的人员被保险人地址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房屋地址作为被保险标的的地址三、保险标的(一)沭阳县常住居民的城乡住房(含商住两用住房,同一户主在内拥有多套住房的,仅承保其中一套,以最先出险的那套住房为准)及房屋附属设备;(二)室内装潢。四、户数预估507055户,以上一年度的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计户数为准。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洪涝、台风、地震、山体塌崩、滑坡、雪灾、龙卷风、雷击、暴风、暴雨、冰雹、突发性地陷等自然灾害;(二)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五、保险责任(四)上述(一)、(二)、(三)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六、赔偿限额住房部分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损坏赔偿限额不低于19万元/户,室内装潢损坏赔偿限额不低于12万元/户;七、免赔额无八、保险期限自北京时间2024年12月06日零时起,至2027年12月06日24时止,共计36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期限为准。九、保险费九、保险费费率2元/户/年保险费的缴纳507055*2元/户/年十、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一、基本条款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条款(以出单条款为准)十二、附加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十三、特别约定1、保险标的发生全损(“全倒”或预估修缮费用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十三、特别约定2、本保单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3、当确定事故责任属于赔偿范围,且可以估计损失金额,保险人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赔偿金。4、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残值的权利。5、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该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即时自动恢复。6、本保单仅负责每户1处房屋,若每户拥有多处房屋时,以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房屋作为该户的保险标的。7、本项目为不记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增加或减少均不调整保险费。8、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在建房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问、杂物间和简易棚不属于保险标的;9、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住房不属于保险标的。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依法提起诉讼。十五、其他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和基本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附件二: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条款沭阳县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房屋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洪涝、台风、地震、山体塌崩、滑坡、雪灾、龙卷风、雷击、暴风、暴雨、冰雹、突发性地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四)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房屋及房屋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一)房屋及房屋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二)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若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以同样的比例为限。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约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安全城乡住房救助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