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2024)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CS-G-F-241148-HT-2411629

二、合同名称: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NMGZCS-G-F-241148

四、项目名称: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联系方式:13074758590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A座3503室
联系方式:139486454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
1(项)
¥155,730.00
¥155,730.00


合同金额: 155,7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国资委OA保密协议.pdf
国资委OA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保密协议G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树礼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乙方:内蒙古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凯L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A座3503室甲方与乙方因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第一包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建立合作关系,于2024年12月16日签订了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合同。为履行合同义务,一方需向另一方披露本协议定义的保密信息,为保证保密信息不被未经授权地披露、使用,经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词汇定义(一)保密信息: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为本协议一方已合法拥有的或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未在公共范围内知悉的所有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技术需求、改善需求或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但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1.披露方已经合法向公众公开的信息;,2.已由披露方事先未附加任何条件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3.在未使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情形下,接受第1页共6页方单独所掌握的信息;4.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就该等保密信息对该披露方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5.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已经公开的保密信息,但因第三方违反对该披露方的相关保密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二)知识产权:指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商标及集成电路布图、软件、核心技术、资料、数据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所有知识创造物所拥有的权利。(三)披露方:本协议的“披露方”是指披露、透漏保密信息的一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披露方。(四)接受方:本协议的“接受方”是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接受方。第二条:知识产权(一)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协议所列信息不构成披露方授接受方享有披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保密信息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第三方许可给披露方的商标、专利或保密信息等有关权益。接受方获悉披露方保密信息时,不得被认为或被解释为取得披露方对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二)双方各自持有的知识产权由各方所有,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以任何形态(包括明示,暗示或自然形态)导致知识产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双方在欲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时,需另行签订协议来约定相关知识产权事项。(三)接受方不得以披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商业方法等相关信息或保密信息及其变型为基础申请或登记有关知识产权。违反本条规定的,接受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将申请或登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还给披露方;披第2页共6页露方自该权利产生或登记之日起具有独自使用权以及独立向第三方授予使用许可的权利。本条款在本协议的效力中止或终止后仍有效。(四)如果本协议所述合作项目是关于接受方基于披露方所提出的技术需求完成相应技术成果,则无论所述技术成果是由接受方单独做出的或者由披露方与接受方双方共同做出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应知识产权均归披露方所有;接受方不得独自申请或登记有关知识产权;违反本条规定的,接受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将申请或登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还给披露方;披-露方自该权利产生或登记之日起具有独自使用权以及独立向第三方授予使.用许可的权利;本条款在本协议的效力中止或终止后仍有效,接受方无权就此向披露方主张任何权利。(五)除前述所约定的各种情形外,对于披露方与接受方共同作出的技术成果,双方需另行协商知识产权归属,任何一方不得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独自申请或登记有关知识产权;如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则上述所申请或登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由另一方单独拥有,另一方自该权利产生或登记之日起具有独自使用权以及独立向第三方授予使用许可的权利;本条款在本协议的效力中止或终止后仍有效。第三条:保密义务(一)保密信息归披露方所有。接受方对保密信息只有为实现合作项目的目的而进行使用的权利,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信息。(二)接受方应严格保管保密信息。接受方承诺采取与接受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相当的措施以保证保密信息不被泄露,此种措施至少应该是合乎常理的。项目实施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载体不得私自转让,须确保所存储信息的安全。第3页共6页(三)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开。接受方亦不得依据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四)接受方仅能向有知悉必要的接受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雇员或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接受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接受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未经授权而使用保密信息或进一步泄露保密信息。(五)接受方应与其根据合作项目需要而接触、知悉或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相应的书面保密协议,保证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接受方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该等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披露方且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其他方传播、泄露甲方单位的有关秘密信息。(六)接受方应促使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接受方关联公司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视为接受方的违约行为。(七)如接受方因实现合作项目的目的需要而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合作公司时,接受方应事先获得披露方的书面批准;接受方应促使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合作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接受方的合作公司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视为接受方的违约行为。4(八)接受方不得对任何由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软件或硬件进行反编译、反汇编及逆向工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接受方应确保其制作的保密信息的全部副本或摘录,应载有表示披露方所有权和/或保密性的指示。第4页共6页(十)如果接受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十一)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披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十二)如果接受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应至少于实际披露行为前三日书面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规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第四条:保密信息的归还在披露方要求时,接受方应在三日内返还保密信息的所有原件、复印件、复制品、摘录及所有其他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或依披露方的要求,销毁上述保密资料,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第五条:保密期限自披露方第一次向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后起直至该保密信息合法公开时止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第六条:违约责任(一)接受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接受方应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披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接受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披露方因调查接受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二)如果披露方确认,对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披露方还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第七条:陈述和保证第5页共6页双方陈述和保证,本协议的执行及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1)违反营业执照、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2)违反其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八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本身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与违约、协议终止、协议无效等有关的争议、纠纷及索赔等,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署前,披露方已经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甲方:大数据中心乙方:内蒙古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盖章]签暑签署:物o6签42101734签订日期:2024.12.16签订地:呼和浩特市第6页共6页合同编号:x2024-376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运维服务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编号:NMGZCS-G-F-241148-包段名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签订日期:2024年12月16日甲方(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树礼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邮编:010090联系电话:0471-4827806乙方(供应商):内蒙古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凯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A座3503室邮编:010010联系电话:15648100068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第一包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的服务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资委自治区国有资产及企业大数据监管与服.务平台、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NMGZCS-G-F-241148)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与供应商(内蒙古第1页共10页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成交结果及成交通知书;(三)采购人的采购文件;02(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视为供应商的服务承诺);(五)采购人、供应商的更正、澄清、说明、补充事项及承诺等。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和技术标准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如下: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1日常运维要求1.保障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和配套即时通讯工具的稳定运行,包括日常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涵盖新建用户、密码修改、流程与表单的调整、权限配置以及解决其他用户在系统使用中提出的问题),日常巡检,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功能模块调整、完善和优化,根据用户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服务。2.负责数据对接及其他系统间的集成工作。3.做好用户培训。定期不定期对用户开展培训,更新用户手册。4.根据用户要求执行代码部署、系统启停、1日常运维要求迁移等。5.对功能性异常问题和故障进行及时修复。6.处理用户提出的咨询及其他运维类要求。7.每月出具系统巡检报告和运维工作记录。8.负责处理用户提出的其他系统运维类和咨询类问题。2安全运维要求1.提供全面的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每月对服务器、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出具修复报告。2.对收到的网络安全预警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响应处置,对处理的问题出具修复报告。3.每周对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进行更新、打补丁并出具报告。4.制定备份策略,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每日增备每周全备并做好备份数据留存。5.做好系统监测、日志分析及留存等工作。6.配合重保、应急演练、符合性评估等工作。7.对系统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8.每月出具安全巡检报告和安全运维工作记录。9.负责处理用户提出的其他安全运维类和咨询类问题。.3服务标准1.本项目配有不少于3人的项目服务团队,其中一人应为长期固定运维工程师。2.提供7*24小时日常电话支持和网络支持服务,确保服务请求通过电话反馈或微信在技术支持群里发送的问题能及时获得响应。3.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无法解决的问题,技术人员需在半小时内到达甲方要求地点解决问LLL.19第3页共10页1题。1.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保证甲方内蒙古国资委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2.建立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登记制度:乙方对故障申告进行登记,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L3.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相应技术解决方案、问题排查。·四、服务期限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周期一年。五、甲方的权利义务(一)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承担对甲方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二)甲方原始系统设备发生升级更换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三)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的内容要求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及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对乙方技术人员的工作态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签收,提出意见,以提高服务质量。(四)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款。六、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应成立项目维护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项目小组队伍稳定。变更项目小组成员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二)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第4页共10页部门有关技术质量的规定标准、招标文件需求、响应文件承诺,且不能低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种类。(三)乙方需及时向甲方通告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提供解决方案、建议,及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四)乙方应服从甲方发出的服务指令,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委托第三方承担。(六)乙方项目小组成员信息:组长:刘敬玉联系方式:13191433747。成员:张超联系方式:13847668238。成员:宋炳乾联系方式:13948667395。七、服务承诺(一)乙方服务承诺:按照招投标文件的服务流程严格执行,保证服务质量,并对服务整个过程做出记录,以确保服务及时高效。(二)双方指定的联络人和联络方式:甲方联系人:邴宁联系方式:13074758590。乙方联系人:庞金月联系方式:13948645471。八、验收方法及标准服务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准备全年服务材料并提交验收报告提请验收,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进行项目验收。服务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5页共10页九、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一)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155730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二)分期付款:本合同款项共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62292元,大写陆万贰仟贰佰玖拾贰元整第二期:乙方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93438元,大写玖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元整。(三)乙方收款信息户名:内蒙古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天元支行账号:152470847080(四)甲方开票信息户名: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电力支行账号:15050170667800000176T(五)甲方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普通发票,发票信息应与合同约定的账户信息一致,甲方凭票付款。若因乙方开票原因导致迟延付款,甲方对此不负责第6页共10页任。(六)甲方向合同约定的账户汇入资金即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甲方付款前至少5日内以书面方式(签章)通知甲方,并说明更改收款账户信息的合理原因。乙方书面通知到达甲方前,甲方已向上述账户付款的,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保密责任(一)乙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业务数据、业务实务及相关信息及文档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甲方的前述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仅可在乙方从事该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范围内知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并不得自行使用在与本合同项目无关的地方。(二)本合同履行期间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从甲方收到的含有上述项目信息的所有文件或资料归还给甲方,或者以甲方认可的方式予以销毁,不得私自留存。(三)保密期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合同及项目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技术秘密、业务数据等资料在成为公共信息之前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十一、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合理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正确履行。双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且违约金不足第7页共10页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二)由于乙方服务能力(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不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被检查出严重的安全问题,从而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属于乙方单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未完成或延迟超过10日完成一次(项)的,应按照合同总项目款项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完成或延迟完成服务事项达到三次(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四)乙方以任何形式擅自将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实施的,乙方构成单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五)乙方如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十二、通知与送达(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都必须以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约定确认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准。(二)双方约定在合作过程中重要的来往文件包括:双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文件均可作为合作执行的依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第8页共10页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以快递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三)如任一方所列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在发生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其送达地址仍以先前的通讯地址或邮箱地址为准。(四)双方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变更己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1.变更方以书面通知(签章)的方式告知对方的;2.变更方以指定之电子邮箱发出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进入对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告知的。十三、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异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选择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他条款(一)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者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二)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法恢复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第9页共10页(三)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违反相关规定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经办人:-签订日期:Q0a4.10.16乙方:内蒙古云志高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大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412.16第10页共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涉密协同办公系统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