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中医院(瑞安市中医院医疗服务集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708601012024125002
二、合同名称:瑞安市中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合同
三、项目编号:ZJ-2432823-01
四、项目名称:瑞安市中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中医院
地 址: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路498号
联系方式:0577-65809951
供应商(乙方):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余姚市冶山路555号
联系方式:1356609878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
数量:2.00
单价(元):34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采购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服务时间:2年服务标准:按采购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69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磁共振系统维保合同.pdf

合同编号:RASZYY-YLSB-3720240204瑞安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瑞安市中医院乙方(供应商):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编号:ZJ-2432823-01,项目名称: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的公开招标结果,签署本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维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具体条款、附件及合同中提及的其他文件。1.合同期限:设备维保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2.维修服务所保设备:2.1设备类型及部件:整机及外购件全保(包含但不限于磁体、线圈、液氦、冷头及其冷却系统等),免费提供所有配件及需定期更换的耗品。3合同时效:3.1响应时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报修电话后(0.5)小时内响应,响应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如诊断出需要更换零备件,备件到达医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2小时。3.2维修时间:周一至周日。维修电话:4008262288。4甲方的责任:4.1甲方应按机器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及日常维护,并保证机器所需电源、水源的正常供应及开启和关闭以及环境的要求。4.2对于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所提供的信息,甲方应该保密。乙方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给外界。4.3对于合同项目下的零配件,如无特殊说明甲方需在更换后将原配件退还给乙方。4.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修服务费用。5.乙方的责任:5.1乙方应在每年的保修期内,对机器出现的任何故障予以全免费维修(包含免费更换所有部件和配件),确保机器正常使用。5.2乙方保证在保修期内,机器的正常开机率达(95%)以上(按自然日计算),开机率达不到95%的情况下停机时间每超过一天保修延长5天。乙方达不到该开机率,又不进行保修延期索赔的,甲方有权就顺延天数部分每天收取合同价格的1%做为违约金。(按自然日统计)5.3乙方要在每年保修期内,定期为该机器做(4)次免费保养,提供详细保养报告。乙方保修期内拒不执行该条款的,甲方有权按缺失的保养次数,每次收取合同价格的5%做为违约金。5.4乙方要在每年保修期内不少于1次的设备性能检测和计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有检测资质。5.5乙方保证在维修机器时所更换的备件均为设备原厂原装备件。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一旦发现乙方使用非原装备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8.3.2条款来承担违约责任。5.6乙方在保修开始后,维修机器目前所存在的故障,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5.7合同终止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5.7.1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5.7.2一方违约,不执行、不遵守合同中的条款,且在另一方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通知应采取电子邮件或者快递邮寄的方式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9.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8.3.2条款来承担违约责任。5.7.3乙方如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6.合同款项及支付方式:合同总价:RMB698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捌仟元整务)付款方式:逐年支付,合同生效且项目具备实施条件(保修期限开始并且收到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年度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其余款项(30%)在年度保修期限结束并且收到发票三个月内支付。若合同执行期内该设备报废,设备的维保服务则在下个月终止,供应商应无条件退还该设备剩余月份的维修费用。7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的方式确认。在保证甲方利益的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特约维修商。8违约责任8.1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坏(如自然灾害、爆炸、房屋倒塌、暴乱、坠机及蓄意破坏等),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8.2如果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30天还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3由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单位)原因导致未按期进行维修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则视作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每超过一自然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逾期超过(5)个自然日,甲方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8.3.1甲方如要求乙方继续维修,乙方必须继续按甲方新指定的期限进行维修,并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8.3.2甲方有权终止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9.争议的解决: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法院处理,并且一致选择瑞安市人民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管辖法院。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编号:ZJ-2432823-01)、投标文件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甲方(盖章):瑞安市中医院乙方(盖章):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路498号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555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5400垌高将。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胡高峰电话:电话:13777161176签字日期754年1签字日期:年月日6日开户行:农行兰江支行开户帐号:39614001040003648通讯方式:邮寄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555号瑞安市中医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甲方:瑞安市中医院乙方: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动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六、乙方指定胡高峰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鑫高益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月高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月17日年月202年1日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