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2024)



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2200719862X2408071023

项目业主:

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四川宏图都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132200719862X2408071023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23日

服务内容:

对本工程进行编制预算、跟踪并对预算审定等后续服务(具体以选取人的实际委托为准)。

合同附件

HT2024-392-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pdf

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 2024-12-18

合同编号:HT2024-392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人: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受托人:四川宏图都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日期:2024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受托人四川宏图都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或乙方”)对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为如下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1.1项目名称: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2服务内容:对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编制预算、跟踪并对预算审定等后续服务(具体以选取人的实际委托为准。1.3项目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为3.69万元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详见相关通用条款说明。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本合同协议。3.2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3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四、合同价款1.按中介超市采购需求书规定,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含税包干价为(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工程预算编制成果,同时受托人提供等额国家税务发票,甲方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第1页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造价咨询机构支付酬金。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受托人贰份。八、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甲方支付全部咨询服务报酬(含甲方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九、甲乙双方如对合同条款出现分歧或争执,应协商沟通解决。若协商沟通无法解决,可通过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以下无正文)第2页(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受托人(盖章):四川宏图都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开户名称:四川宏图都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福支行帐号:41001900040029266易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五路6号天经大厦五层CD座5C11办公电话:0755-83510063传真:0755-83510063项目联络人:温宇佳联系电话:15989307014第3页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造价咨询机构”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造价咨询机构以外与本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二、造价咨询机构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造价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造价咨询业务。第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4页三、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造价咨询机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造价咨询机构提供与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造价咨询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造价咨询机构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造价咨询机构联系。四、造价咨询机构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造价咨询机构以下权利:1.造价咨询机构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造价咨询机构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造价咨询机构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五、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造价咨询机构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不按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第十三条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5页第十四条造价咨询机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造价咨询机构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造价咨询机构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价咨询机构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造价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七、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造价咨询机构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造价咨询机构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造价咨询机构的各种费用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造价咨询机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造价咨询机构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九、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酬金,自第6页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造价咨询机构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造价咨询机构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十、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造价咨询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造价咨询机构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页以下无正文第7页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合同的解释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同时,合同还应遵守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惠州市的有关制度。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造价咨询业务:(A类)工程招标代理过程;√(B类)建设工程预算编制;第三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造价咨询机构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造价咨询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七条造价咨询机构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赔偿因造价咨询机构单方责任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偿金额不超过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三十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8页附件一、中介机构中选通知书中介机构中选通知书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HZ2408150465T四川宏图都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图都市设让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受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委托,杨村镇埔连村马岭小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32200719862X2408071023),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服务时限为:中选公司中选后5个工作日与业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并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2024年08月15日网上中介服第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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