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四川广播电视台2024)
一、合同编号:N5100012024003311-1
二、合同名称: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
三、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3311
四、项目名称: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四川广播电视台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联系方式:85981537
供应商(乙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联系方式:010-625858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
1(批)
¥3,360,000.00
¥3,360,000.00
无
合同金额: 3,3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台付2024-0571四川广播电视台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pdf
四川广播电视台
2024年12月18日
合同号:卫星广播电视转发器传输服务合同(四川广播电视台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四川广播电视台乙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王合同专********监管中心监制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3311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于2024年11月20日就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项目编号:5100012024003311)进行单一米源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成交),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合同包号合同包1中标(成交)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一中标(或交)报价合计:3360000元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总价):3360000元L代有限公司202年1362日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5100012024003311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插电视台于2024年11月20日就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3311)进行单一米源采购,现通知责公司中标(成交),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合同包号合同包1中标《成交)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一中标(或交)报价合计:3360000元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总价):3360000元上有限公司2日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车转发器传输服务.........2第三章转发器传输服务费...........4第四章服务期限......5第五章服务中断.......转发器传输服务的保护.......第六章.5第七章对卫星系统的控制.....···..·········.7第八章合同终止......8第九章保密...第十章其它.......................…...........10.10附件一:卫星性能指标..13附件二:用户通信地球站入网规范...14附件三:卫星网络管理规约..··········1第二章车转发器传输服务.........2第三章转发器传输服务费...........4第四章服务期限......5第五章服务中断........5转发器传输服务的保护.......第六章.7第七章对卫星系统的控制..7....···..·········第八章合同终止......8第九章.10保密...第十章其它.......................…...........10附件一:卫星性能指标..13附件二:用户通信地球站入网规范...14附件三:卫星网络管理规约..…...18··········.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转发器传输服务.第三章转发器传输服务费..第四章服务期限.....第五章服务中断.第六章转发器传输服务的保护第七章对卫星系统的控制合同终止...第八章8第九章保密.第十章其它....10附件一:卫星性能指标:.13附件二:用户通信地球站入网规范141第二章转发器传输服务.2第三章转发器传输服务费..4第四章服务期限.....5第五章服务中断.5第六章转发器传输服务的保护7第七章对卫星系统的控制1第八章合同终止...8第九章保密.10第十章其它....10附件一:卫星性能指标:.13附件二:用户通信地球站入网规范14附件三:卫星网络管理规约.....18合同编号:N5100012024003311-1签订地点:四川·成都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人(甲方):四川广播电视台供应商(乙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广播电视台2025年四川卫视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331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电视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9)211号),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虫星6D卫星9B转发器传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章定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中出现的术语具有本章所确定的含义。本合同中援引的章节或附件是指本合同的章节或附件。1卫星系统是指中星6D卫星及相关地面测控系统。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及双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性能指标是指附件一中所确定的中星6D卫星的性能指标。许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律所要求的有关转发器使用的全部许可或批准。卫星传输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以供甲方使用的卫星转发器容量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第二章转发器传输服务2.1乙方通过中星6D卫星旦旦转发器中12MHz的带宽容量为甲方提供数字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本合同服务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卫星或转发器需进行调整的,双方按********相关批复执行。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符合附件一描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2.3在转发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服务期内调整使用带宽,但此调整须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2.4甲方同意其卫星地面站的设计和运行及对卫星转发器的使用均符合附件二的各项参数,并同意按附件二中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卫星地面站设计资料、完成入网测试,以证明甲方的卫星地面站能够使用该卫星或转发器。使用转发器服务所要遵循的与入网验证、频率、传输计划及卫星操作规程有关的程序见附件二、三。2.5为保证同一卫星转发器上的每个用户能够安全、平等地分享该转发器容量,使节目的传输正常进行,甲方应按照乙方标定的上行功率使用转发器。由于甲方的疏忽或其上行站操作不当对卫星上同一转发器和不同转发器的其他用户造成干扰,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不当操作,消除干扰。如果接到有关通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并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害,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样,由于其他卫星、卫星系统或用户对甲方的传输业务造成影响,乙方应尽快查明中断原因,协调相关卫星运营商或用户,消除影响,恢复甲方传输。2.6乙方应对卫星进行每天24小时监控,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安全播出要求配备监测、记录、通信等手段,确保卫星及转发器的有效运行,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传输服务。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月度工作报告。对于其他卫星、卫星系统其他用户及不明干扰等原因对甲方传输造成的影响,乙方应尽快确定干扰原因,采取措施消除干扰,恢复甲方传输。2.7为便于卫星传输技术业务联系,甲方和乙方技术人员如下:甲方技术负责人:李忠电话:028-8598103313689001576传真:028-85981033E-mail:761585087@qq.com3服务所要遵循的与入网验证、频率、传输计划及卫星操作规程有关的程序见附件二、三。2.5为保证同一卫星转发器上的每个用户能够安全、平等地分享该转发器容量,使节目的传输正常进行,甲方应按照乙方标定的上行功率使用转发器。由于甲方的疏忽或其上行站操作不当对卫星上同一转发器和不同转发器的其他用户造成干扰,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不当操作,消除干扰。如果接到有关通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并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害,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样,由于其他卫星、卫星系统或用户对甲方的传输业务造成影响,乙方应尽快查明中断原因,协调相关卫星运营商或用户,消除影响,恢复甲方传输。2.6乙方应对卫星进行每天24小时监控,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2行政部门的安全播出要求配备监测、记录、通信等手段,确保卫星及转发器的有效运行,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传输服务。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月度工作报告。对于其他卫星、卫星系统其他用户及不明干扰等原因对甲方传输造成的影响,乙方应尽快确定干扰原因,采取措施消除干扰,恢复甲方传输。2.7为便于卫星传输技术业务联系,甲方和乙方技术人员如下:甲方技术负责人:李忠电话:028-8598103313689001576传真:028-85981033E-mail:761585087@qq.com3乙方技术负责人:刘猛电话:010-82798043传真::010-62986020E-mail:liumeng@chinasatcom.com第三章转发器传输服务费3.1甲方在服务期内使用转发器的含税服务费为336万元人民币。转发器服务期为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服务期内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为336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元整)。合同金额(含税):3,3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3,169,811.32元,增值税税额:190,188.68元。增值税税率为:6%。如涉及增值税政策调整导致发票税率与合同税率不一致的,以实际开票税率为准。3.2本合同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甲方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未提供发票的,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3.3除非乙方在支付前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服务费应由甲方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账户。甲乙双方财务信息:4名称甲方:四川广播电视台乙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510000767258541Y91110000710929113P地址、电话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028-85981548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010-62585830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成都市实业街支行122551479934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2170034212开户行行号1046510876111051000120423.4甲方如有到期未付的服务费,则从到期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包括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5的利率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财政批复资金未到位的情况除外,但甲方应在支付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情况。第四章服务期限4.1本合同所述转发器的服务期限开始于2025年3月25日00:00:00,终止于下列日期中先发生者:a)2025年12月31日24:00:00(北京时间);b)根据第8章的终止条款,本合同的终止日。4.2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甲方业务政策性重大变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期限变动,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五章服务中断5.1甲方在发现转发器或业务中断后应尽快通知乙方,并应提5供转发器或业务中断的具体证据。转发器中断的时间最终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书面认可的时间为准。5.2由于转发器故障或干扰造成甲方业务中断,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报告。5.3服务中断的补偿除第5.5节的约定外,如发生服务中断,乙方应依条款5.4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为甲方从下一期应付的服务费中直接扣减相应服务费数额。5.4条款5.3中所描述的转发器服务费减少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小于30分钟: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10%;大于或等于30分钟,小于3小时: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20%;大于或等于3小时,小于6小时: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40%;大于或等于6小时,小于9小时: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60%;大于或等于9小时,小于12小时: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80%;大于或等于12小时,小于15小时: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100%;大于或等于15小时,小于或等于24小时:一天转发器服务费的150%。一天的转发器服务费为全年转发器服务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一天内发生两次以上中断,将累计计算中断时间。每一个增加的24小时将获得相应的减免。5.5不予补偿的服务中断如果服务中断是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则乙方对服务中断不予以补偿:5.5.1为保证安全播出,根据《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6应急预案》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令,乙方关闭转发器;5.5.2甲方和乙方对使用转发器容量进行的合作性测试;5.5.3甲方的传输不符合卫星操作规程或对卫星系统、卫星系统的其它用户、其它相邻卫星系统构成干扰;5.5.4未经乙方许可的传输导致的干扰;5.5.5由于甲方的地面站设备异常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中断;5.5.6不可抗力事件。第六章转发器传输服务的保护6.1如果使用转发器出现确认失效,乙方应尽快通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甲方,并尽可能及时地、合理地恢复受影响的转发器服务,包括尽快并尽技术可能利用卫星系统上的备份转发器提供服务。2如果所有被承诺用作备份的转发器都出现确认失效,而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可供替换的转发器,双方应根据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调度,对转发器的使用或转星事宜做出安排。第七章对卫星系统的控制1卫星系统的控制为保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卫星系统的正常10.6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如协调未果,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10.7本合同一式7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卫星性能指标附件二:用户通信地球站入网技术规范附件三:卫星网络管理规约甲方:四川广播电视台乙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毅p日期:2024年12月17日日期:2024年12月11日12附件一:“中星6D”卫星主要性能指标星体参数卫星平台:东方红四号增强型设计寿命:15年稳定方式:三轴稳定轨道保持精度:士0.05度(南/北,东/西)轨道位置:东经125度有效载荷频率:上行5925MHz-6425MHz下行3700MHz-4200MHz转发器:22X36MHz+3X27MHz,放大器功率lOOsv(TwTA)极化隔离度:233dB,正交双线极化饱和通量密度:一(68十G/T)、一(96+G/T)dBW/m2下行覆盖区:可视亚洲,大洋洲大部下行ElRP:中国国土>41dBW;南亚和东南亚>39.5dBW;亚洲和大洋洲大部>36dBW;.、信标:水平信标4198.5MHz,垂直信标4197MHz。切换:卫星上行可实现区域波束与全国波束进行转发器级的切换,主要器件可实现主备份即时切换。附件二:用户通信地球站入网技术规范概述本规范描述了初次进入或再次进入中国卫通系统运行的卫星通信地球站所必须满足的功能要求和指标要求,详细规定了中国卫通系统中载波的射频特性、各种业务载波的调制特性以及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特性。本文件是进行入网验证的测试依据。用户在申请进入中国卫通系统时,都要验证其地球站的性能符合本文件的规定,以有效地防止对其它系统的干扰。已在中国卫通系统上运行的卫星通信地球站,因更换或改进主要部件,如调制器、上变频器、高功率放大器(HPA)、天线等,而使地球站的性能指标有所改变时,我公司将要求该地球站重新进行验证测试。本要求适用于17/12GHz频段固定业务的各种类型卫星通信地球站。一、对发射载波的要求1.发射载波的监视功能建议卫星通信地球站提供方便的监测手段,对发射的载波强度、载波频率值进行监视。2.发射载波的控制功能卫星通信地球站应具有调整发射载波频率的功能,具有禁发功能和Ku频段的上行载波功率控制功能。1)调整发射载波频率功能为了避免干扰或进行有效的卫星资源管理,有时需要卫星通信地球站临时改变载波频率。建议配置可编程的频率合成器,其产生本振信号使得上/下变频器在所使用卫星的工作频段范围内可调。调整步距应适合载波带宽和总分配带宽,一般不大于25KHz。2)Ku频段的上行功率控制功能由于降雨等气候条件会对Ku频段无线电信号产生衰减,使卫星接收天线输入端的功率通量密度下降。因此工作在Ku频段上的卫星通信地球站需配置上行功率控制系统(UPC),以便通过增加地球站的载波功率来补偿信号的雨衰,保持卫星功率通量密度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卫星在Ku频段的信标,可用作UPC的参考信号。3)禁发功能当上变频器相位失锁或发射功率超标时,卫星通信地球站必须自动关断发射o用户的控制中心站应对VSAT端站的载波发射具有遥控能力,包括关闭载波、调整发射功率等。143.载波的发射功率强度对于一般通信业务,发射载波功率的强度应满足并受已经核准的链路计算限制。每个转发器内所有用户使用的EIRP总值应控制在使卫星转发器总的输出回退值在预定的合理范围内。4.发射载波功率稳定度卫星通信地球站发射的任一载波的功率稳定度用EIRP的稳定度衡量,晴天时应限制在表一1所示的指标范围之内。其中包括高功放输出功率不稳定度、调制器和上变频器输出电平的不稳定度、天线发射增益不稳定性以及天线指向误差和跟踪误差引起的不稳定性。表1地球站EIRP的稳定度(晴天)工作频段17300MHz~17800MHz17300MHz~17800MHz天线口径>4.5米≤4.5米所有类型的载波除SCPC系统中的参考导频外±0.5dB/天±1.5dB/天SCPC系统中的参考导频±0.5dB/天±0.5dB/天5.发射载波的频率稳定度地球站发射载波频率稳定度,包括载波频率的初始偏离和长期漂移值,应不超过下述值:SCPC载波:±250Hz/24h±250Hz/6h(VSAT话音载波)FDM/FM载波:±40kHz(1.25MHz带宽的载波)±80kHz(2.5MHz和5MHz带宽的载波)±150kHz(大于5MHz带宽的载波)IDR/IBS数字载波:±0.025R(R为进入调制器的传输速率):.但最大应不超过±3.5kHzTV/FM载波:±250kHzTDM/TDMA载波:±0.015R(R为进入调制器的传输速率)纯TDM载波:±1kHz6.能量扩散为了将进入到其它卫星网络和地面上网络的干扰电平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必要时,用户所发射的载波应按要求进行能量扩散,使得地球站发射的波束15外辐射功率谱密度不超过2.2.1条的规定以及卫星下行功率通量密度不超过2.3条的规定。7.数字载波业务CHINADBSAT系统要求,用户地球站在数字调制器输入端应具有连续加扰功能,数字载波的功率谱密度及占用带宽不能超出已批准的传输计划中规定的要求。8.TV/FM业务TV/FM载波的能量扩散系统应能随着基带信号电平的变化而自动地调节。由能量扩散信号引起的TV/FM载波的带宽应为2MHZp.pl4MHZP.P。由视频信号和能量扩散信号合成后的组合信号引起的TV/FM载波的总的峰一峰频偏及载波的功率谱密度应符合2.2.1节的要求,占用带宽不应超过已批准的传输计划中规定的要求。9.FDM/FM业务FDM/FM电话载波的能量扩散系统应能随着基带信号电平的变化而自动地调节。任意基带负载的每4KHz发射功率密度与全基带负载的每4kHz发射功率密度相比应不超过2dB。为防止过频偏,CHINADBSAT建议用户地球站在基带设备中使用限幅器。FDM/FM电话载波的功率谱密度及占用带宽不应超过已批准的传输计划中规定的要求。二、天线系统技术要求1.天线旁瓣特性1)发射旁瓣强制性要求未经我公司同意,主极化和交叉极化发射天线90%的旁瓣峰值增益应不超过下述包络线要求。超过包络线的旁瓣增益峰值不得高于包络线3dB(该要求基于ITU-RS.580-6和465-5)。G=29-25log(θ)dBi,10*≤0≤20°(沿GSO方向),-3°≤3°(偏离GSO方向);*当D/入小于100时,这个角度应为100入/D度。式中,D为天线直径(米);入为波长(米);θ为偏离中心波束轴向的角度;G为天线旁瓣增益。16外辐射功率谱密度不超过2.2.1条的规定以及卫星下行功率通量密度不超过2.3条的规定。7.数字载波业务CHINADBSAT系统要求,用户地球站在数字调制器输入端应具有连续加扰功能,数字载波的功率谱密度及占用带宽不能超出已批准的传输计划中规定的要求。8.TV/FM业务TV/FM载波的能量扩散系统应能随着基带信号电平的变化而自动地调节。由能量扩散信号引起的TV/FM载波的带宽应为2MHZp.pl4MHzp.P。由视频信号和能量扩散信号合成后的组合信号引起的TV/FM载波的总的峰一峰频偏及载波的功率谱密度应符合2.2.1节的要求,占用带宽不应超过已批准的传输计划中规定的要求。9.FDM/FM业务FDM/FM电话载波的能量扩散系统应能随着基带信号电平的变化而自动地调节。任意基带负载的每4KHz发射功率密度与全基带负载的每4kHz发射功率密度相比应不超过2dB。为防止过频偏,CHINADBSAT建议用户地球站在基带设备中使用限幅器。FDM/FM电话载波的功率谱密度及占用带宽不应超过已批准的传输计划中规定的要求。二、天线系统技术要求1.天线旁瓣特性1)发射旁瓣强制性要求未经我公司同意,主极化和交叉极化发射天线90%的旁瓣峰值增益应不超过下述包络线要求。超过包络线的旁瓣增益峰值不得高于包络线3dB(该要求基于ITU-RS.580-6和465-5)。G=29-25log(θ)dBi,10*≤≤20°(沿GSO方向),-3°≤≤3°(偏离GSO方向);*当D/入小于100时,这个角度应为100入/D度。式中,D为天线直径(米);入为波长(米);θ为偏离中心波束轴向的角度;G为天线旁瓣增益。16第一旁瓣应低于主瓣14dB以下。2)接收旁瓣为了防止受到其他地球站或卫星网络的干扰,对地球站天线的接收旁瓣增益也应加以限制,但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天线的接收旁瓣特性要求同发射旁瓣特性要求。2.极化方式、隔离度和调整能力天线极化方式卫星通信地球站在入网测试和链路开通测试时,应正确设置极化方式。对于可进入多个卫星网络的地球站天线,每次改变卫星网络时,都应重新校正天线的极化,确保极化准确。交叉极化隔离度调整发射天线的极化面,使任一分配端口的发射主瓣增益峰值以下1dB点以内的交叉极化分量至少比主极化分量低30dB。地球站接收天线交叉极化隔离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但不作为强制性指标要求。极化角范围卫星通信地球站应能方便地旋转馈源系统,改变天线极化。建议最好使用旋转角度指示器。对于4端口的(两个发射、两个接收)馈源系统,极化旋转角至少应在±22.5°范围内可调。对于2端口的(一个发射、一个接收)馈源系统,极化旋转角至少应在±45°范围内可调。3.天线控制天线控制能力地球站俯仰角大于5°时,可通过人工、自动两种方式跟踪卫星。跟踪方式卫星的轨道位置保持精度在CHINADBSAT卫星主要技术参数文件中提供。CHINADBSAT卫星可用于地球站天线跟踪的信标信号参数在CHINADBSAT卫星主要技术参数文件中提供。如果某个用户地球站自行发送跟踪导频信号,用户应事先特别说明并得到我公司许可。天线角度指向范围卫星轨道位置是由各国相互协调确定的。一个卫星网络受到严重干扰而又不能达成协调时,也可能移动轨道位置。因此,建议地球站天线最好是有指向地球同步轨道可视弧段内上任意位置的能力。17附件三:卫星网络管理规约为保障用户业务的安全、可靠运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卫星用户业务开通前和运行过程中务必满足以下要求:1、用户应提供操作层有效联系方法,业务运行期间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应书面提供开通业务的业务类型、网络结构、通信体制和工作方式等信息;用户应书面提供地球站地理位置、地球站主要设备(天线、功放等)的规格、型号等信息;2、Ku波段4.5米以上、C波段6米以上天线应具备伺服和自动跟踪功能;3、用户地球站设备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地球站入网规范》的要求,该规范主要对下述技术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i天线系统性能天线发、收极化隔离度天线发、收方向性ii站内设备性能杂散-辐射-功率频率稳定性具体指标要求详见《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地球站入网规范》4、为保证用户地球站设备满足上述规范要求,用户在入网前必须按照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导对其地球站设备进行部分或全部入网测试,以获得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入网许可。测试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地球站入网测试程序》。其中,对于天线系统而言,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入网测试18已获得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型号或批量认证的;已通过其他卫星公司入网测试或认证,经我公司审核认可的。5、用户业务开通前,应完成按照实际网络配置参数进行的链路计算并经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核准,以便为业务开通测试提供依据。为保证链路计算能够对业务开通进行有效的指导,用户应填写《用户卫星通信网络传输计划表》,如果在运行过程中《用户卫星通信网络传输计划表》中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并获得认可。26、所有用户在开通业务之前必须在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指导下完成开业通测试,测试通过后才能开通业务。开通测试的内容包括:-对准卫星;极化调整;功率标定;(调制特性测试;通信质量测试。测试程序详见《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业务开通测试程序》7、用户业务开通后,用户应按照合同规定、入网测试和开通测试标定的技术参数和状态使用设备和传输信号;发射设备更换或改造,发射功率、频率和调制特性调整应事先向我公司业务运行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有权要求用户重新执行部分或全部入网测试和开通测试。出现干扰或突发异常事件时,用户有义务积极配合我公司干扰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我公司要求认真检查设备,协助查找原因;必要时,用户应按我公司指令关闭载波。不具备电动控制伺服系统的小口径天线无法进行现场入网测试。卫星公司应生产厂家邀请,对同一型号或批量的小口径天线在测试场进行一定数量抽样检测,测试合格即对该型号或批量的所有产品发放认证证书。但由于抽测的偶然性和现场安装的不确定因素,已获得认证的小口径天线在开通测试时有可能被发现不合格(主要是极化隔离度)。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有权要求用户调整或更换设备。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清上星转发器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