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设备 经颅磁治疗仪采购合同公告(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常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24)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 其他医疗设备
一、合同编号:11N47197117X2024107201
二、合同名称: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FCG-2024-GK021
四、项目名称: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常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定阳南路238号(金柚路1号)
联系方式:0570-5662100
供应商(乙方):杭州千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612室
联系方式:1373544788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287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公告附件规格型号:详见公告附件
2.合同金额(元):4287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常山县,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妇保院康复设备中标合同.pdf
妇保院康复设备中标合同.pdf
采购合同甲方:常山县妇幼保健院乙方:杭州千朝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关于(项目名称: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FCG-2024-GK021)公开招标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文件(含询标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一、货物内容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1儿童康复设备/一批428780.00428780.00二、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肆拾贰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428780.00元)人民币。三、技术资料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者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四、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五、质保期本项目设备质保期3年(主机3年,配件1年,质保期内,所有因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故障,均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质保期限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附本项目配件清单:序号产品名称配件名称1脑电生物反馈电极帽2经颅磁治疗仪(小)磁疗帽六、合同修改1.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改书,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2.除非采购人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中标人不得对合同价格提出修改要求。七、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八、合同履行时间及履行地点1.履行时间:以实际签订时间为准2.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供货并安装。3.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九、款项支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幼十、税费4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一、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2.乙方提供的服务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解除合同。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i有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货物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货物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货物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四、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5.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甲方(盖章):常山县妇幼保健院乙方(盖章):杭州千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或受委托人(签字)0联系人:1成2020.1213联系人:程娴海地址:地址:杭州市药电话:电话:传真:传真:/7p.r.1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账号:550822905600015采购合同甲方:常山县妇幼保健院乙方:杭州千朝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关于(项目名称: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FCG-2024-GK021)公开招标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文件(含询标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一、货物内容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1儿童康复设备/一批428780.00428780.00二、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肆拾贰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428780.00元)人民币。三、技术资料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者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四、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五、质保期本项目设备质保期3年(主机3年,配件1年,质保期内,所有因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故障,均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质保期限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附本项目配件清单:序号产品名称配件名称1脑电生物反馈电极帽2经颅磁治疗仪(小)磁疗帽六、合同修改1.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改书,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2.除非采购人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中标人不得对合同价格提出修改要求。七、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八、合同履行时间及履行地点1.履行时间:以实际签订时间为准2.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供货并安装。3.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九、款项支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幼十、税费4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一、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2.乙方提供的服务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解除合同。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i有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货物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货物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货物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四、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5.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甲方(盖章):常山县妇幼保健院乙方(盖章):杭州千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或受委托人(签字)0联系人:1成2020.1213联系人:程娴海地址:地址:杭州市药电话:电话:传真:传真:/7p.r.1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账号:5508229056000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儿童康复设备 经颅磁治疗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