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设备 中型收油机 真空收油机 小型收油机 安装、调试、检验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2024)
一、合同编号: 123
二、合同名称: 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
三、项目编号: 0701-244101050111
四、项目名称: 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烟台海事局
地 址: 烟台市环海路8号
联系方式:18853500160
供应商(乙方):青岛洁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
联系方式:138053247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收油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zk30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27000
合同金额: 557267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烟台海事局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1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青岛洁洋第二包合同.pdf
青岛洁洋第二包合同.pdf
青岛洁洋第二包廉政合同.pdf
青岛洁洋第二包廉政合同.pdf
山东泰平第四包购置合同九页.pdf
山东泰平第四包购置合同九页.pdf
山东泰平第四包廉政合同二页.pdf
山东泰平第四包廉政合同二页.pdf
青岛华海第三包合同及廉政合同.pdf
青岛华海第三包合同及廉政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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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廉政合同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乙方:山东泰平应急装备有限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为做好甲乙双方在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目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服务期结束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即时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乙方:山东泰平应急装备有限公司1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平甲方监督单位:(盖章)(盖章)乙方监督单位: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7日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合同编号:签约时间:2024年12月17日甲方(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乙方(卖方):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中所需的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甲方)以0701-244101050111号招标文件在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乙方)为03包:海洋型充气式围油栏(橡胶)(含充气装置)中标人,乙方单位类型(口大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图小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甲、乙双方依据国内政府采购合同笙相关法律在平笙白原的其上同音馆照工面的名和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合同编号:签约时间:2024年12月17日甲方(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乙方(卖方):青岛洁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中所需的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甲方)以0701-244101050111号招标文件在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青岛洁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02包中标人,乙方单位类型(口大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图小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甲、乙双方依据国内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法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据此执行。1.采购内容序号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中型收油机(转盘转刷式)SZPZS1003套2660007980002真空收油机ZK301套2270002270003小型收油机1(转刷式)SZS302套2250004500004小型收油机2(转盘式)SZP203套2150006450005小型收油机3(堰式)SY201套2100002100006备品备件及易损件/1批1897518975详见投标文件7专用工具/1批37003700详见投标文件8安装、调试、检验11项200020009培训11项2000200010技术服务/1项2000200011运费及保险费/1项1500015000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23736752.履约交货、运输及包装2.1履约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止。2.2交货期:在收到甲方书面生产通知2个月内完成生产,在收到甲方书面接货确认通知后15个日历日内运抵现场。验收时间要求详见合同4.1条。2.3乙方负责将上述合同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南长山岛西海岸,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合同履行地点),并安放就位。2.4乙方应在发货前15个日历日通知甲方,并将发货通知单、装车清单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接货确认通知后正式发货。2.5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公路运输及海上运输,运输、途中装卸及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负担。2.6包装要求:货物包装由乙方负责,以适应汽车内陆长途运输及海上运输、装卸和气候的变化,要求有良好的防潮、防腐、防湿、防震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而不因上述原因使货物受损。2.7包装物费用乙方负担,包装物须由乙方回收。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乙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易褪色的油漆或以其它醒目的方式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重心”和“吊装点”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由于包装不当而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2.8乙方自行运输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9货到项目现场,由乙方负责卸货。乙方应确保货物在卸货过程中不受损坏。2.10设备供货时随机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不限于:(1)产品合格证;(2)详细装箱单;(3)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性能说明、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说明)3生产和检验标准3.1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如下标准:完全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3.2乙方对所供产品设备(含外购件)必须按相关规范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4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4.1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应在合同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步骤进行。由乙方人员组织实施,甲方人员参与协助,最终双方共同完成并签订书面验收合格记录,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4.2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方案和验收标准及方案不得与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文件内容相抵触。具体详见附件3“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方案”和附件4“验收标准及方案”。5。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5.1合同项下各货物的质保期分别为从交工验收合格后6年。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常使用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具体详见附件5“技术规格、性能、保证指标和保证”。5.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5.3根据乙方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具体详见附件6“技术服务方案”。6.付款比例及方式6.1以下各环节支付,如涉及甲方财政资金计划出现项目预算额度未到位或国库集中支付款项的,进而导致甲方未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或导致甲方对某一期进度款分期支付的,27不构成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因此提出解除合同、拖延任何工作、提出滞纳金等要求。除上述原因外,如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未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或退还相关保证金的,甲方应及时补齐款项或退还,并向乙方支付该延期款项在银行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发生甲方财政资金计划出现因预算额度未到位导致甲方对某一期进度款分期支付的,合可由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在甲方可用额度内部分支付,剩余部分应在甲方额度到账后及时支付,乙方发票金额可根据实际支付情形开具。6.2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财政资金已经拨付下达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合同款(金额:¥1424205.00元人民币)1)金额为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汇款形式);2)金额为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汇款形式);3)金额为合同总金额60%的正式发票。6.3合同项下货物工厂验收合格具备出厂条件或货到现场清点无误、验收合格且甲方财政资金已经拨付下达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合同款(金额:¥949470.00元人民币)1)甲方出具的尾款支付时间节点说明;2)①甲乙双方签署的工厂验收合格证书;或双方签字认可的货到现场签收文件;甲乙双方签署的交工验收合格证书;3甲乙双方出具的确认设备进入质保期的证明;注:如采用工厂验收节点支付尾款的,上述①-③个文件在相应工作节点仍须书面存档。3)金额为合同总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4)金额为合同总金额40%的正式发票。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财政资金没有下达,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在任何付款节点,甲方最终付款金额不超过甲方财政资金下达总额,即使低于进度款计划金额,也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也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6.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6.5履约保证金6.5.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调减至3%。6.5.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5.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或保函形式。甲方的银行账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20条。采用保函形式的,应在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附件1),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开具。6.5.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及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6.5.5合同项下货物质保期届满30日前,乙方应通知甲方质保期将届满;在乙方完成其合同质保义务2年后,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满2年之日起30天后自动失效。6.5.6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应及时退还并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因延迟退还而在银行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有)6.6预付款保证金6.6.1乙方应在合同预付款支付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保函或汇款至甲方指定账户。6.6.2预付款保函应使用本合同货币,应在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附件2),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开具。6.6.3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从预付款保证金中取得补偿。6.6.4预付款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货到项目现场清点完毕30天后自动失效。6.6.5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预付款保函的,甲方应及时退还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保函因延迟退还而在银行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有)7.索赔7.1如果乙方所提供设备与合同的要求不相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予及时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7.2对有缺陷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零件、部件和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同时乙方还应相应顺延被更换产品的质保期。7.3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无论是否超出质保期),或在规定的质保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8.迟延或提前交货8.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期交货。8.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交货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变更交货时间,因变更交货时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仓储、第三方配合变更而向甲方提出的索赔等)由乙方承担。9.违约赔偿9.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在超出甲方允许的宽限期7天后,乙方仍逾期交货的,每迟交一天,违约金按迟交货物或未用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1%计收。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实际交付迟交货物的义务。乙方延迟交货或迟延提供服务超过30天的,甲20方有权解除合同,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9.2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进度完成验收的,在超出甲方允许的宽限期7天后,乙方每延迟一周交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收。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但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乙方的验收责任。9.3如果因为甲方自身原因,工程进度未能得到执行,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工程进度将相应顺延,甲方未提前通知,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0.不可抗力10.1双方一致认可,合同签订后全国流行的按甲类管控的疫情与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均属于不可抗力。10.2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此情况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此类情况的发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0.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如可提供替代履行方案,则双方可就替代履行方案进行协商,因执行替代履行方案而增加的合同履行成本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双方就此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并依照执行;双方也可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并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如双方未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则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2.合同争议的解决12.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4日内得不到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2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3.违约解除合同13.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03)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3.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15.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16.合同修改对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7.通知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资料、文件等均应按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的,任何通知和文件按照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邮寄后第三日即视为送达。18.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合同生效和其它19.1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止。19.2质保期内,如乙方被兼并或收购,兼并或收购公司有责任继续对甲方履行服务。19.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19.4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Q(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如果有)(2)合同正文(含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20.项目联系人及相关信息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青岛洁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联系地址: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联系人:徐峰联系人:万强电话:18853500160电话:13805324789传真:传真:0532-8098895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龙山分理处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8121101040005563心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2024年12月17日日期:2024年12月17日-6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合同合同编号:签约时间:2024年12月17日甲方(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乙方(卖方):山东泰平应急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海事局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扩建工程溢油应急设备采购项目中所需的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甲方)以0701-244101050111号招标文件在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山东泰平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为四包中标人,乙方单位类型(口大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甲、乙双方依据国内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法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据此执行。1.采购内容序号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叉车1CPCD100EQ41台2300002300002叉车2CPCD301台70000700003岸线清污简易工具DCYM201014套5000200004个人防护装备-清污防护服微护佳230090件1000900005个人防护装备一防化服RHF-I-AI10件8000800006托盘托架JHCB货架3500*10005组200001000007集装箱10PC4个400001600008油膜监测设备ATE50001套4600004600009便携式气体报警检测仪SKY3000-EXSKY3000-0210套1500015000010小型应急发电机CC12000E2台100002000011夜间应急照明系统SPW61302套300006000012高压温水冲洗设备CAYR20152套40000800001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氧气及可燃气体传感器40个100040000合计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2.履约交货、运输及包装2.1履约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止。2.2交货期:在收到甲方书面生产通知2个月内完成生产,在收到甲方书面接货确认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运抵现场。验收时间要求详见合同4.1条。2.3乙方负责将上述合同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南长山岛西海岸,烟台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合同履行地点)并安放就位。2.4乙方应在发货前10个日历日通知甲方,并将发货通知单、装车清单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接货确认通知后正式发货。2.5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公路运输及海上运输,运输、途中装卸及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负担。2.6包装要求:货物包装由乙方负责,以适应汽车内陆长途运输及海上运输、装卸和气候的变化,要求有良好的防潮、防腐、防湿、防震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而不因上述原因使货物受损。2.7包装物费用乙方负担,包装物须由乙方回收。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乙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易褪色的油漆或以其它醒目的方式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重心和“吊装点”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由于包装不当而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2.8乙方自行运输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9货到项目现场,由乙方负责卸货。乙方应确保货物在卸货过程中不受损坏。2.10设备供货时随机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不限于:(1)产品合格证;(2)详细装箱单;(3)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性能说明、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说明)。3生产和检验标准3.1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如下标准:完全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3.2乙方对所供产品设备(含外购件)必须按相关规范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4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4.1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应在合同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步骤进行。由乙方人员组织实施,甲方人员参与协助,最终双方共同完成并签订书面验收合格记录,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4.2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方案和验收标准及方案不得与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文件内容相抵触。具体详见附件3“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方案”和附件4“验收标准及方案”。T5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705.1合同项下各货物的质保期分别为从交工验收合格后6年。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常使用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具体详见附件5“技术规格、性能、保证指标和保证”。5.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5.3根据乙方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具体详见附件6“技术服务方案”。6付款比例及方式6.1以下各环节支付,如涉及甲方财政资金计划出现项目预算额度未到位或国库集中支付款项的,进而导致甲方未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或导致甲方对某一期进度款分期支付的,不构成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因此提出解除合同、拖延任何工作、提出滞纳金等要求。除上述原因外,如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未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或退还相关保证金的,甲方应及时补齐款项或退还,并向乙方支付该延期款项在银行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发生甲方财政资金计划出现因预算额度未到位导致甲方对某一期进度款分期支付的,可由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在甲方可用额度内部分支付,剩余部分应在甲方额度到账后及时支付,乙方发票金额可根据实际支付情形开具。6.2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财政资金已经拨付下达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合同款(金额:¥936000元人民币)1)金额为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汇款形式);2)金额为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或汇款形式);3)金额为合同总金额60%的正式发票6.3合同项下货物工厂验收合格具备出厂条件或货到现场清点无误、验收合格且甲方财政资金已经拨付下达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合同款(金额:¥624000元人民币)1)甲方出具的尾款支付时间节点说明;2)①甲乙双方签署的工厂验收合格证书;或①双方签字认可的货到现场签收文件;2甲乙双方签署的交工验收合格证书;3甲乙双方出具的确认设备进人质保期的证明;注:如采用工厂验收节点支付尾款的,上述①-③个文件在相应工作节点仍须书面存档。3)金额为合同总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4)金额为合同总金额40%的正式发票。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财政资金没有下达,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在任何付款节点,甲方最终付款金额不超过甲方财政资金下达总额,即使低于进度款计划金额,也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也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6.4付款方式:银行转账。6.5履约保证金6.5.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调减至3%6.5.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5.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或保函形式。甲方的银行账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20条。采用保函形式的,应在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开具。6.5.4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及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息光6.5.5合同项下货物质保期届满30日前,乙方应通知甲方质保期将届满;在乙方完成其合同质保义务2年后,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满2年之日起30天后自动失效6.5.6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应及时退还并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因延迟退还而在银行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有)51336.6预付款保证金6.6.1乙方应在合同预付款支付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保函或汇款至甲方指定账户。6.6.2预付款保函应使用本合同货币,应在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开具。丽6.6.3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从预付款保证金中取得补偿。6.6.41预付款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货到项目现场清点完毕30天后自动失效。6.6.55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预付款保函的,甲方应及时退还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保函因延迟退还而在银行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有)7.索赔7.1如果乙方所提供设备与合同的要求不相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予及时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7.2对有缺陷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零件、部件和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同时乙方还应相应顺延被更换产品的质保期。7.3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无论是否超出质保期),或在规定的质保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8迟延或提前交货8.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期交货。8.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交货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变更交货时间,因变更交货时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仓储、第三方配合变更而向甲方提出的索赔等)由乙方承担。9.违约赔偿9.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在超出甲方允许的宽限期7天后,乙方仍逾期交货的,每迟交一天,违约金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1%计收。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实际交付迟交货物的义务。乙方延迟交货或迟延提供服务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9.2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进度完成验收的,在超出甲方允许的宽限期7天后,乙方每延迟一周交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收。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但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乙方的验收责任。9.3如果因为甲方自身原因,工程进度未能得到执行,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工程进度将相应顺延,甲方未提前通知,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0.不可抗力10.1双方一致认可,合同签订后全国流行的按甲类管控的疫情与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均属于不可抗力。10.2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此情况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此类情况的发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0.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如可提供替代履行方案,则双方可就替代履行方案进行协商,因执行替代履行方案而增加的合同履行成本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双方就此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并依照执行;双方也可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并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如双方未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则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11.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2.合同争议的解决12.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4日内得不到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2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3.违约解除合同13.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3)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3.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15.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16.合同修改对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7.通知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资料、文件等均应按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的,任何通知和文件按照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邮寄后第三日即视为送达。18.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合同生效和其它19.1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止。19.2质保期内,如乙方被兼并或收购,兼并或收购公司有责任继续对甲方履行服务。19.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19.4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如果有)(2)合同正文(含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20.项目联系人及相关信息甲方:(盖章)乙方:山东泰平应急装备有限公司(盖章)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联系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明达西路25-3式号意联系人:徐峰联系人:丁平U电话:18853500160电话:18561085663传真:传真:0535-360598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恒丰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7250101220100000243地法人代表或投权代表丁平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2024年12月17日日期:2024年12月1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溢油应急设备 中型收油机 真空收油机 小型收油机 安装、调试、检验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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