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办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开平市司法局2024)



开平市司法局1号楼政工办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开平市司法局1号楼政工办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7830070819742411040745

项目业主:

开平市司法局

服务机构: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开平市司法局1号楼政工办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合同编号:

4407830070819742411040745

合同总金额:

¥8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11月0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2月07日

服务内容:

结算审核

合同附件

造价合同.pdf

开平市司法局

2024-12-19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开平市司法局1号楼政工办维修项目委托人(采购人):开平市司法局咨询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开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开平市司法局1号楼政工办维修项目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咨询人支付酬金,造价咨询费计取标准为:按照双方协商价格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结算价定案报告交付给委托人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5天内一次付清。六、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叁份,咨询人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开平市司法局咨询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权人:柯扣带或其授权人: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帐号:帐号:44401001040004379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电话:电话:0750-2283797传真传真:2年11月8日2014年11月8日1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服务酬金支付时间为:1、工程造价预算服务费按每份独立编制完成的咨询成果交付委托人使用之日起(如有委托人提出的修改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部分咨询服务酬金;2、工程造价结算服务费按每份独立审核完成的结算书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审核结果并在审核书上加盖公章之日起30日内支付该部分咨询服务酬金。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1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团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I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附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B类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如下:1、工程施工图纸(经审图审定的图纸);2、工程施工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中标单位)4、图纸会审记录;5、设计变更通知单;6、工程竣工图纸;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设备及服务供应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8、工程结算书9、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单10、工程变更签证单;11、甲方供应材料证明。以上材料需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提供,否则委托服务期限相应顺延。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以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同意按商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咨询业务酬金第四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政工办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