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弱电配套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3615820244011

二、合同名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4000240807120267-04141025
四、项目名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地址:天钥桥路901号
联系方式:23037064
供应商(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斌(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00323403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117966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80天项目经理:蒋文伟执业证书信息:沪1112015201634824 

2.合同金额(元):
117966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的合同(11N00243615820244011).pdf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61582024401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地址:[天钥桥路90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管理员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61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润培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1.1“本项目”: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1.2“弱电集成”:根据甲方需求,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合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并满足甲方实际需要的系统的全过程。弱电集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综合布线系统建设、2.网络交换系统建设、3.安全防范系统建设、4.门禁系统建设、5.远程音视频系统建设、6.弱电管线建设。1.3“最终验收”或“终验”:系统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系统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1.4“一方”:甲方或乙方。1.5“双方”:甲方和乙方。1.6“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第二条合同标的及项目进度计划2.1合同标的:[(详见附件一)]。2.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2.4本合同履行期间,若需乙方承担网络安全维护工作的,由甲、乙双方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服务协议方式处理。第三条价款及结算方式3.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的含税总价款(“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玖仟陆佰陆拾伍元整]元整(小写¥1179665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增值税发票(税率)(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3.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系统集成的费用。(2)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完成服务所需材料和设备等费用。(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应缴付各项税费。(4)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培训的费用。(5)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3.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作内容及单价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如发生工程变更,投标报价文件中已有适用的价格的,按投标价格;若变更内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有类似的工程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项目价格标报价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审核批准。3.4上述合同总价为暂定价格,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并依照审计结果确定的合同金额(“审计价”)付款,但最终审计金额不超合同总价。第三方审价采取现场实际工作量审核,单价以中标价为准。第四条支付4.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付至乙方银行账户。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天钥桥路901号]电话:[23037064]开户行:[]账号:[]乙方信息如下:公司名称:[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611室]电话:[13003234035]开户行:[浦发银行南市支行]账号:[98250078801300000216]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依据乙方所履行合同的进度,按下述方式分期/分段结算和付款:4.2.1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完毕后,甲方在收到预付款等额的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9%)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4.2.2第二笔付款:本项目完成施工、验收前置审核及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金额5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9%)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4.2.3第三笔付款:本项目经审计(包括审价)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另行支付审定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及开具的尾款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9%)后,按审定价扣除前期已付款项从而结清尾款。待三年保质期结束后,退还5%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不计息。(注:尾款=审定价-第一笔付款-第二笔付款)4.3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价,如审价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甲方支付总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如审价金额低于合同金额,甲方支付总额以审价为准。4.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合同非乙方责任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就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时所履行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定价原则或价格构成,支付合同价款。第五条甲方提供的条件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5.1协调甲方内部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若本项目涉及网络安全内容的,则甲方还全面负责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责任。5.2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第六条方案认可与验收6.1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及时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6.2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对原中标清单进行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前5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变化,中标清单中包含的货物以中标单价结算,中标清单以外的货物以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审定单价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6.3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合格由甲方签署终验报告。乙方向甲方提出终验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的,则视为测试结果符合要求,通过终验。6.4因甲方要求改变设计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6.5本项目验收标准与方法:本项目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为依据,由乙方提供测试,经甲方批准后,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作。若验收时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更新并不应当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验收,若确需按更新后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项目作调整改变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若因标准放宽而要求降低乙方服务成本的,则本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第七条技术支持与服务7.1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能顺利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服务内容详见附件[/]7.2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弱电集成36个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修期”)。该保修期为不变期间,不因保修期内发生过保修事实而作任何延长。7.3保修期届满后,双方可以就技术支持和服务另行签订协议。甲方或最终用户要求继续提供维护、维修服务的,应当按乙方届时的有偿服务标准和条件采购相应服务。第八条培训具体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由于乙方原因,使项目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9.2如本合同总价是以审计价为准的,则本条所述“合同金额”应为“审计价”。如追究违约责任时“审计价”尚不确定的,则以“合同价”为“合同金额”作为违约金计算基础。第十条不可抗力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时,若乙方完成工作的人力、设备、材料成本上涨的,乙方有权要求按照上涨后的价格进行决算和计收项目款。10.5因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政府行政管理规范、行业规范调整导致乙方完成工作的人力、设备、材料成本上涨或者工期延长的,则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和增加项目价款。第十一条税收11.1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除已有法定专属管辖地之外,则任何一方均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三条保密13.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用户信息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13.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任何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遗失、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13.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13.4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有效。13.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但此种情况下的披露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条款的履行。若由此造成违约、侵权行为,由实施披露行为的一方承担所有责任。第十四条软件权利归属和侵权处理14.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新开发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开发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并作继续开发。14.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履行系统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并作继续开发。14.3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所拥有的应用软件或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系统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14.4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系统软件和/或应用软件的,乙方将自费就上述指控自行和/或与甲方共同辩护,并支付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裁定的或经乙方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合理的律师费用,前提条件是甲方:(1)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及(2)容许乙方在辩护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并配合乙方工作。在甲方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就侵权指控将对甲方承担本条约定的上述义务。14.5对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指控,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均不承担责任:(1)甲方提供的被并入弱电集成之中的任何信息,或乙方遵照甲方或代表甲方的第三方所提出的任何设计、规格或关于实施方法的指示,而提供的任何成果(包括半成品)。(2)甲方修改弱电集成工作成果。(3)甲方将弱电集成工作成果与非由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数据、装置或商业方法一起结合、操作或使用,或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发行、操作或使用系统集成工作成果。(4)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成果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维护义务,因而导致的网络安全纠纷。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5.2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5.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任何一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15.5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5.6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政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商业速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以下15.8所列地址、号码、电子数据接收系统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相对方其变更后的通讯方式。15.7各类通知方式的通知日期确定和送达时间推定: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商业速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速递投递单为准;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的,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记载的发送时间即为通知时间。通知如是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4日视为送达日;如以专人递送、邮政专递或商业速递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的次日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除非有反证证明邮件被退回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时即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将原件以邮寄或专递/速递,或扫描/拍照后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另一方,此方式下邮寄之日、交递之日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15.8各方确认的联系信息如下: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地址:漕溪北路366号712室联系人:机构管理员电话:23037064手机:13901959575电子邮箱:/传真:/邮编:/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联系人:王润培电话:13003234035电子邮箱:手机:传真:/邮编:/15.9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5.10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5.1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附件二服务承诺1、保修期承诺我方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硬件及集成服务提供的保修期、软件平台提供的保修期,从初验完成之后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我方将迅速修复或更换相应的硬件和软件,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我方负责。设备开通后,如发生软件升级及设备升级、扩展等有关情况,我方将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免费提供软件升级。保修期后,我方将对其提供的设备提供终身技术支持。2、保修期售后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的界定是售后服务的基础,按照我们的理解,以及结合本项目的要求,初步界定服务范围如下:1)在项目竣工前,提交保修期后的设备材料承诺单价报价,供用户参考;2)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时所需的项目设计资料,我方有责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等。3)所有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返修、维修;4)所有本合同范围内的系统故障的排除;5)所有本合同范围内的功能和配置的局部修改(根据甲方运行需要);6)与本合同范围相关的故障或工作,提供足够的配合;网络试运行后一周内,我方提供技术人员驻现场保障,以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随时解决技术故障和操作疑问。质保期内,我方将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访问用户,指导最终用户对设备的正确使用,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同时做好维护记录。在质保期结束时,由专业工程师和最终用户代表对整套设备进行另一次检查,任何缺陷必须由我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如有缺陷发生,质保期应相应延长,具体延长时间由双方协定。在修理完成之后,卖方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最终用户。3、响应方式及时间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拟提出以下服务响应承诺:➢故障受理热线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受理热线电话;受理台报修电话为:;➢7×24技术支持服务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运行维护服务。对于一般故障,自主发现故障或接到用户故障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安排专门工程师予以响应,根据需要4小时到达用户现场;对于重、特大故障,根据需要2小时到达用户现场。➢电子邮件和传真服务对于一般问题,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申请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必要的方式给予回复。➢定期访问服务系统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每两周一次访问用户,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系统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后,每月一次访问用户,了解系统运行情况。4、应急保障措施➢预防性维修保养服务根据各个系统的情况及维修程序,执行系统的维修服务,包括对设备的例行检查,系统参数的调整,替换不正常的设备。➢紧急服务用户的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用户的要求所提供的临时性维修服务。在4小时内做出有效的回应,并安排到现场进行抢修。➢备品备件当核心设备出现故障时,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将提供快速的备件更换服务,保障信息系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工作。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将充分调动公司拥有的备件资源,并协调厂商的备件资源,为本项目提供快速的备件更换服务。附件三廉政合同廉政合同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处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已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XXXX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甲方监督单位:日期:年月日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乙方监督单位:日期:年月日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库房弱电配套项目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组织监理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解雇那些不遵守现场安全规定的工作人员,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再次雇佣其到现场工作。4、合同履行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对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可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安全运输部令2007年第1号文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危及行人和行车安全,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它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日期:年月日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附件五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地点:上海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XXXX项目的承包方事宜达成合作意向,由于合作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协议,约束乙方承担保密责任。1.保密信息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下列信息:(1)甲方或其上级主管未批准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内容,如发展规划等;(2)甲方或其上级主管的监控系统、网络系统软件、技术档案、技术设置及相关设施;(3)甲方或其上级主管的应用系统的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件(包括:计算机、磁盘、光盘等介质)、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4)甲方或其上级主管的数据库资料;(5)双方合作项目中的商业秘密;(6)甲方或其上级主管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与程序,内部办公与信息网上非市场公开信息。2.乙方的保密义务2.1乙方应履行下列保密义务:(1)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保密信息;(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参与项目合作的乙方人员的背景情况;(3)乙方人员在甲方场所工作时,应在甲方指定的区域、时间范围内进行,不得涉及其他场所和本项目无关的业务和信息;(4)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类计算机应当设立开机密码、固定目录存放保密内容,只供实施本项目人员专用;(5)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2.2乙方可将信息透露给:(1)必须对此有所了解的乙方工作人员;(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第三方;(3)乙方在按上述规定透露之前,应与接受方签订书面协议,确保该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2.3本条所称乙方有关工作人员包括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派往甲方指定现场的工作人员、乙方参与本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知悉保密信息的乙方工作人员。3.例外情况第1条所列保密信息的使用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在未违背本协议情况下,信息已经对外公开;(2)未发生使用非正当手段下,从第三方得到的信息;(3)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不得利用甲方的数据结构和数据);(4)向中国政府机构透露保密信息。如果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有义务向中国政府机构透露保密信息,乙方将迅速书面通知甲方。4.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所有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乙方应依本协议所订立的条款,在规定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5.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为项目实施期间及项目完成之日起叁年。6.关系限制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它业务关系的依据。7.违约责任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保密信息或者泄露保密信息而触犯有关法律,甲方保留通过法定程序追究乙方行政、刑事责任的权利。8.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书面认可。9.有效期(1)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结束同止。(2)本协议旨在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露。如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因故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同时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10.法律适用、合同文本及效力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0.2本合同以中文制作,一式肆份,由甲、乙方各执贰份。10.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乙方:上海银江智慧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签章授权代表签章日期: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弱电配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