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采购合同公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4)
一、合同编号: JSZC-320000-SCZX-G2024-0613001
二、合同名称: 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000-SCZX-G2024-0613
四、项目名称: 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机关)
地 址: 秦淮区建邺路168号
联系方式:18951026788
供应商(乙方):江苏爱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路6号3幢203-206室
联系方式:138090009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构建“医保-公安反欺诈监管系统”、“参保数据筛查”等医保反欺诈大数据模型。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066000.00
合同金额: 106.6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pdf
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江苏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000-SCZX-G2024-0613采购包号:1甲方:(买方/采购人)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乙方:(卖方/中标供应商)江苏爱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1.2标的质量:按招标文件要求1.3标的数量(规模):1套1.4服务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开发上线,乙方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后,乙方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2年免费运维服务。1.5履行地点:甲方指定1.6服务内容及履行方式:甲方指定,并且乙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第四条关于建设内容的要求,第五条关于技术方面的要求(包括需求分析要求、总体设计要求、性能指标要求、功能设计要求、安全设计要求、软件测评要求),以及第七条约定的其他要求(包括项目管理要求、履约能力要求、项目测试要求、项目培训要求、项目文档要求、项目验收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知识产权要求、保密要求等)等。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零陆万陆任圆(1,066,000.00元)人民币(含税总价,税率6%)。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四、知识产权1/5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4.2若涉及项目功能开发,建设完成后,乙方应保证将该项目功能所有权完整、无瑕疵转让给甲方。4.3乙方交付给甲方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使用、出卖给第三人或未经甲方同意允许第三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5.2如果因乙方交付的服务权属有瑕疵导致合同中止履行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5.3如果因乙方交付的服务权属有瑕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六、履约保证金6.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乙方以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形式提交给甲方,乙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订书面合同。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截至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七工作日内且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6.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乙方应另行支付,并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补足履约保证金。6.4履约保证金账号信息:名称:江苏爱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92MAIMUWTE96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智科技园C栋1511室电话:025-83235767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账号:01292500000016682/5七、合同转包或分包7.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7.2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7.3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八、合同款项支付8.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5%。8.2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8.3项目验收合格满1年,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8.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个月内支付相应款项,甲方未收到开票或乙方开具发票不合格的,有权拒绝付款。九、税费专用9.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项目验收595410.1乙方完成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开发上线后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本项目验收材料。甲方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0.2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验收时间、方式、程序等要求,配合完成验收工作。10.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有权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0.4如有必要,甲方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10.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10.6甲方验收小组应于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未载明确认验收合格的,不视为验收合格,甲方要求整改的地方,乙方应及时整改。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0.7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10.8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一、违约责任3/51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医保与外部数据联合监管模型)项目开发上线且使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可以正常使用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如果乙方完成的服务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重新整改且提交甲方重新验收的时间也视为延期完成服务的时间,乙方应按照本条内容承担违约责任。11.2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项目发生一级故障(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第七条约定),或系统运行故障暂停服务30分钟及以上时间,或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严重网络安全事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11.3合同履行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江苏省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项目发生二级故障(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第七条约定),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万元;发生三级故障(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第七条约定),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赔偿3万元。如果乙方未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解除故障的或超出故障解决时间解决故障的,每超过解决时间的20%,乙方应向甲方增加相应赔偿金的10%,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11.4如果乙方未足额提供项目组人员或未经甲方许可更换项目组人员,且在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之后10个工作日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11.5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一方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乙方为违约方,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11.6乙方在免费运维期内未及时提供运维服务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提供运维服务,所需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果因乙方未及时提供运维服务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乙方累计发生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11.7合同履行期内,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发生其他违反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乙方累计发生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11.8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如果造成甲方财产、甲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1.9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对自身人员的安全负责,乙方人员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4/511.10如果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当、乙方违约等)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外,还应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11.11因一方违约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执行费等,由败诉方全额承担。十二、保密责任12.1双方确认本项目中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开发源代码、系统部署资料、系统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全部为甲方所有,全部列入保密范围,乙方不得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加工、共享、应用和提供给第三方。12.2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乙方提供的全部项目实施和运维人员必须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内容需得到甲方认可,并与保密协议一并提交给甲方。12.3如果乙方或乙方聘用、委派的人员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责任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执行费等。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四、解决争议的方法14.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5.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条文执行。15.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两份,目方份甲方: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乙方:江苏爱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兴管科技园C棕1511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2年2月20日签订日期:年月日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保基金反欺诈大数据试点应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