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育苗基地工程 大棚采购合同公告(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2024)
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合同公示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322000202402000130A_001
二、合同名称: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322000202402000130
四、采购项目名称: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方式:15275981877
供应商(乙方):丰码(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1301-4
联系方式:135011805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无
1
396.73
396.73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0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2-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合同.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名称: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322000202402000130A_001计划编号:37032200070899920240008采购人: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供应商:丰码(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淄博宏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一十一月七日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安全生产合同,1一、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全称):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供应商(全称):丰码(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本项目磋商文件(二)中标人响应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中标通知书二、合同范围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三、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叁佰玖拾陆万柒仟叁佰元整(¥:3967300.00元)。最终结算据实结算。四、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1)质量保证:合格且通过招标人的验收。(2)施工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乙方在完成本项目施工等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五、工期要求计划工期:120日历天内完工,具体开工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项目地点:高青县(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六、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十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竣工并审计完成后拨付审计值的90%,剩余一年后无息付清。,2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施工或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七、结算方式据实结算。八、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准用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说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九、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1)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施工人员安全和其他工作人员安全,否则出现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成交投标人负责;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其施工,不听劝阻的,将做罚款处理,直至停止施工。(2)成交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成交人使用任何机械前,须经采购人同意;施工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做好各类设施的维护。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成交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消除。由于成交人过失、疏忽或未按采购人指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成交人负担。(3)在施工期间或竣工后,注意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程施工中的余土及垃圾要及时外运,不得在工地存放。工程竣工后,将施工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十、验收标准须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其他相关专业现行规范要求,达到采购人有关要求。十一、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3(1)工程施工用水、电、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场地平整以及竣工后的清理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人行道、路面、路缘石及其它设施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原状,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中断交通,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组织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做好有关交通警示。(4)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和外部环境等事宜,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事宜,以确保工程正常顺利的进行。(5)发包人可对承包人随时抽查,若发现不良行为或对工作不尽责行为,可酌情对其进行处罚。十二、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包括质量不合格、供应不及时、工程工期延误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派往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必须常驻工地,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将对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项目机构配备人员进行考核,必须按时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及相关会议,每缺席一次罚款2000元,累计缺席二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招标采购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3)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采购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全部工程施工完毕,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按照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乙方延误达1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由于本协议的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采购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所有损失。(4)若因乙方提供的材料、所施工的工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4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金、再次采购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所有损失。(5)若乙方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工程能够维修的,经甲方许可,由乙方继续维修并承担相关维修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工费、材料费)等;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招标采购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6)若乙方供材料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所供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所供材料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招标采购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7)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应急响应,每逾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逾期3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由于本协议的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采购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因上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5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代理机构:(公章)地址:电话:(二)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6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7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8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9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3。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2016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签订合同后十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竣工并审计完成后拨付审计值的90%,剩余一年后无息付清。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施工或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均为无息支付。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59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无。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0(2)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61发包人(全称):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丰码(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48小时)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62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廉政合同格式根据《关于在工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丰码(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为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参与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64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邀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7、本合同作为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658、本合同一式伍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丰码(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放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66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他本合同一式伍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67最后报价表项目编号SDGP370322000202402000130项目名称高青县木李示范区果蔬育苗基地工程9#-16#大棚项目最后报价(单位)大写金额:叁佰玖拾陆万柒仟叁佰元整(元)小写金额:3967300.00(元)有关承诺和说明马玉清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6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果蔬育苗基地工程 大棚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