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装备采购合同公告(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



一、合同编号: SSXZ-H-2024141
二、合同名称: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二批次第30包
三、项目编号: 0632-2401HW3L1960
四、项目名称: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二批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方式: 19636948119
供应商(乙方):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B7栋
联系方式:0731-889399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红外生命探测仪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KE-V7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08万元
合同金额: 3.0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12.19-2025.3.18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1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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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二批次包号:第三十包合同编号:甲方: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乙方: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2月19日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人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全称):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二批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二批次(2)采购计划编号:MB1B5545X1730708363142(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红外生命探测仪数量(台/套/个/架/组等):详见具体标的明细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小微企业:回是口否是否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合同:回是口否Y是否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口是回否回否(5)合同是否分包:口是分包供应商名称:口其他分包供应商类型:口大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口小微型企业分包主要内容:(6)是否涉及进口产品口是,产品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回否(7)是否涉及节能环保产品:1口是,产品类别:,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回否(8)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口是口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含税)(1)合同金额小写:30,800.00元大写:叁万零捌佰元整(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定价方式:口固定总价回固定单价口成本补偿口绩效激励(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口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回预付款: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等额收据后,支付合同金额30%作为预付款。回分期付款:项目交付后,凭乙方等额有效收据,支付合同金额的5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凭乙方合同全额发票,支付至审计后总金额的100%。口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口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交货期限)2025年月18日(1)起始日期:2024年22月1日,完成日期:总日历天数:90天。(2)地点: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3)履约担保:采购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4)分期履行要求:无(5)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的约定(如涉及):无4.合同验收见本合同附件1: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工作规程(试行)2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6)采购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壹份,采购人集采部门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12月19日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其他售后承诺、质量保证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框架协议书复印件等。3甲方(采购人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甲方(采购人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供应商(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单位名称(公章)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李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男联系人联系人李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31-88939908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B7栋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10221电子邮箱电子邮箱lilei2306@novasky.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2359977X付款单位开户名称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800154886402013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4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3)“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4)“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等。(5)“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1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6)“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再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分包人”系指承接上述分包部分的供应商。(7)“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5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8)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具体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的费用。4.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5.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和保险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提前通知采购人,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采购人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采购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78.2保证(1)乙方应保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合同约定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0.2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812.合同价款支付12.1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12.2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2.3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13.2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1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项目现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采的防护装备和其它灭火救援器材样品由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封存,一并作为到货实物验收的重要依据和验收档案的组成部分。(二)生产过程检查或驻厂验收。批量采购的装备可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过程检查、驻厂验收(出厂检验)。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或检查中发现有合同未明确项目,需要进行技术确认时,由驻厂验收组协商厂家予以解决,并形成《新购消防装备(车辆)驻厂验收备忘录》,由中标厂商、后勤装备部门和需求单位(部门)各自留存,作为到货验实物收的重要依据和验收档案的组成部分。(三)到货实物验收。由验收工作组根据中标厂商申请,结合装备到货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应急采购装备,即到即验。特殊情况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到货验收采用一致性查验和装备质量性能测试的验收方法。防护装备和其它灭火救援器材可进行抽样送检,由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可作为该送检装备的验收结论。有封存样品的防护装备和其它灭火救援器材,验收组还须将交付装备与封存样品进行核对,交付装备质量应不低于封存样品。第十条一致性查验。验收组对照合同、补充协议和封样样品等,按照验收方案对装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证明材料原件等资料进行查验,重点核查装备数量、规格型号、外观、主要零(部)件、附件、配件、资料、各类总成的品牌、型号等是否与合同(样品)一致。车辆一致性查验时,须对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牌证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查询结果与合格证内容一致,方可进行后续查验。1第十一条装备质量性能测试。验收组采用必要的检测设施(备)、用具或依托专门的检测机构,对照合同、补充协议和封样样品等,按照验收方案进行装备性能测试。含有水力系统消防车辆须在水力性能测试合格后进行质量性能测试。第十二条严格随装资料查验,各类装备必须配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装备必须配有原文说明书及与相对应的中文说明书,性能复杂、操作难度较大的装备还应有音视频资料。交付车辆按照《消防救援车辆牌证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提供牌证申领资料。第十三条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验收小组确认,23供应商所提供装备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第十四条新购装备信息要及时按照时间节点录入装备管理系统和装备采购信息网。新购车辆还应当及时申领应急救援专用牌证。第十五条质量保证期。灭火救援装备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报告双方签字确认之日算起。第四章验收不合格情况的处理第十六条装备一致性查验、质量性能验收不合格或经验收组综合评审需进行整改的,验收组填写《消防装备验收整改意见书》,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经分管后勤的副总队长批准后,通知供应厂商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另行协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验收组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一次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由后勤装备处提请装备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有封存样品的不予退还。第十七条供应厂商交付装备应当为全新的合格产品。如交付或掺杂修复、变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并建议将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厂家、供应商列入山西省消防救援队伍采购“黑名单”,涉及违法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售后服务管理是对合同约定在装备后续使用过程中提供配套服务进行的检验,也是装备全寿命管理和合同履约的重要环节。供应厂商的质量承诺、售后响应、培训、巡检(回访)以及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等落实情况,由总队、支队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后勤装备处提请总队装备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该供应厂商列入山西省消防救援队伍采购“黑名单”。第十九条供应厂商在装备交付时需对指战员进行接装培训,确保参训指战员学懂弄通并熟练操作。各单位推荐参加培训的人员,工作岗位应相对固定,杜绝“训而不用、训后换岗”现象的发生。组织接装培训的供应厂商,须在实物验收合格30天内将培训方案、参训人员签到表、结业考核成绩单或结业证书以及培训影像资料等移交至后勤装备处存档备查,未按期移交,视为未组织培训。2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装备验收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如出现“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等违反廉洁规定的,取消其验收资格,并报请本级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装备验收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与采购项目档案一致。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工作规程》即行废止,由总队后勤装备处负责解释。25附件:标的明细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位单价(元)合价(元)1红外生命探测仪华诺星空KE-V7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套308003080026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投标文件对应响应偏离情况备注1红外生命探测仪1.用于地震、建筑物坍塌等灾害现场利用红外技术探测被困人员的生命体征,可对压在废墟下的受害者进行观测、搜寻并予以准确定位;投标产品:KE-V7红外生命探测仪应用场景:用于地震、建筑物坍塌等灾害现场利用红外技术探测被困人员的生命体征,可对压在废墟下的受害者进行观测、搜寻并予以准确定位;无偏离2红外生命探测仪2.双模式显示:≥8英寸,彩色高清显示屏;2.双模式显示:8英寸彩色高清显示屏;无偏离3红外生命探测仪3.主机具有录制功能,带存储功能,存储容量>256G;3.主机具有录制功能,带存储功能,存储容量320G;正偏离4红外生命探测仪4.管道探头:管道用硬质线缆长度≥20m;4.管道探头:管道用硬质线缆长度20m;无偏离5红外生命探测仪5.红外补光探头5.红外补光探头/6红外生命探测仪5.1延长线长度:≥30m;5.1延长线长度:30.1m;无偏离7红外生命探测仪5.2探头前端内置红外灯,具备夜视功能;5.2探头前端内置红外灯,具备夜视功能;无偏离8红外生命探测仪5.3探头外径:≤40mm,可双向对讲;5.3探头外径:29mm,可双向对讲;正偏离9红外生命探测仪5.4探头分辨率:≥720P;5.4探头分辨率:1080P;正偏离10红外生命探测仪5.5探头旋转角度:270°;5.5探头旋转角度:360°;正偏离11红外生命探测仪6.红外防水探头6.红外防水探头112红外生命探测仪6.1可自动感应光源控制红外灯开关;6.1可自动感应光源控制红外灯开关;无偏离13红外生命探测仪6.2可在黑暗条件下自动感光;6.2可在黑暗条件下自动感光;无偏离14红外生命探测仪A6.3防护等级>IP67;6.3防护等级IP68;正偏离15红外生命探测仪A6.4视角≥120°;6.4视角120°;无偏离16红外生命探测仪7.水下专用探头7.水下专用探头117红外生命探测仪7.1探头防尘防水等级:≥IP68;7.1探头防尘防水等级:IP68;无偏离18红外生命探测仪7.2探头分辨率:≥1080P;7.2探头分辨率:1080P;无偏离19红外生命探测仪8.蛇眼探头8.蛇眼探头120红外生命探测仪8.1适用于管道及更狭窄的缝隙探测使用;探头可防水,适合雨中、潮湿、浅水探测使用;8.1适用于管道及更狭窄的缝隙探测使用;探头可防水,适合雨中、潮湿、浅水探测使用;无偏离21红外生命探测仪8.2探头最大外径:10mm:8.2探头最大外径:8.53mm;正偏离22红外生命探测仪8.3探头长度:≥3m;8.3探头长度:3m;无偏离23红外生命探测仪8.4探头分辨率:≥1080P;▲8.4探头分辨率:1080P;无偏离24红外生命探测仪9.伸缩杆:≥2m,顶端采用软连接,可任意角度弯曲;9.伸缩杆:3.6m,顶端采用软连接,可任意角度弯曲;正偏离25红外生命探测仪10.具有永久性标志及产品数据标识;10.具有永久性标志及产品数据标识;无偏离2611.具有中文显示功能;11.具有中文显示功能;无偏离2712.电池类型:可装卸式充电锂离子电池,配备用电池>2块,主机一次充电工作时长≥6h,配备座充充电器;12.电池类型:可装卸式充电锂离子电池,配备用电池2块,主机一次充电工作时长10.2h,配备座充充电器;正偏离2813.配备安全防护箱,产品防爆等级>ExibIBT4Gb。13.配备安全防护箱,产品防爆等级>ExibIIBT4Gb。无偏离28关键、重要技术要求和加分项技术要求响应表序号类别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投标文件对应响应偏离情况备注1关键技术要求(无)关键技术要求(无)关键技术要求(无)关键技术要求(无)关键技术要求(无)2重要技术要求重要技术要求重要技术要求重要技术要求重要技术要求2.1红外生命探测仪5.红外补光探头5.红外补光探头12.2红外生命探测仪5.1延长线长度:≥30m;5.1延长线长度:30.1m;无偏离2.3红外生命探测仪5.2探头前端内置红外灯,具备夜视功能;5.2探头前端内置红外灯,具备夜视功能;无偏离2.4红外生命探测仪5.3探头外径:40mm,可双向对讲;5.3探头外径:29mm,可双向对讲;正偏离2.5红外生命探测仪5.4探头分辨率:≥720P;5.4探头分辨率:1080P;正偏离2.6红外生命探测仪▲5.5探头旋转角度:≥270°▲5.5探头旋转角度:360°正偏离2.7红外生命探测仪6.红外防水探头6.红外防水探头12.8红外生命探测仪6.1可自动感应光源控制红外灯开关;6.1可自动感应光源控制红外灯开关;无偏离2.9红外生命探测仪▲6.2可在黑暗条件下自动感光;6.2可在黑暗条件下自动感光;无偏离2.10红外生命探测仪6.3防护等级>IP67;6.3防护等级IP68;正偏离2.11红外生命探测仪6.4视角≥120°;6.4视角120°;无偏离2.12红外生命探测仪8.蛇眼探头8.蛇眼探头12.13红外生命探测仪8.1适用于管道及更狭窄的缝隙探测使用;探头可防水,适合雨中、潮湿、浅水探测使用:8.1适用于管道及更狭窄的缝隙探测使用;探头可防水,适合雨中、潮湿、浅水探测使用;无偏离2.14红外生命探测仪8.2探头最大外径:≤10mm;8.2探头最大外径:8.53mm;正偏离2.15红外生命探测仪8.3探头长度:≥3m;8.3探头长度:3m;无偏离2.16红外生命探测仪A8.4探头分辨率:≥1080P;8.4探头分辨率:1080P;无偏离3加分项技术要求(无)加分项技术要求(无)加分项技术要求(无)加分项技术要求(无)加分项技术要求(无)29其他售后承诺本公司参与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且(结余资金)(第二批次)第30包(项目编号:0632-2401HW3L1960)的采购活动。针对此次投标,我公司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外,还做出以下承诺:1.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标的的交货以及安装、调试和培训等服务。2.保证所供产品均为投标文件承诺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3.保证设备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软硬件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4.承担擅自修改或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5.我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甲方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我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6.如我方不拥有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甲方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方承担。7.产品中如需预装系统软件或通用软件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我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8.在产品调试安装过程中对自身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我方造成自身、甲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遭受他人索赔的,有权向我方追偿。特此承诺。投标人: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194日30质量保证书本公司参与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二批次)第30包(项目编号:0632-2401HW3L1960)的采购活动。针对此次投标,我公司就产品质量做出以下承诺:所供货物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的要求,具有相关产品行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公司所提供产品,保证和所报送样品保持一致,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甲方的技术要求。在装备全寿命周期内,如因装备质量缺陷等问题导致甲方及其消防员、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我公司负责一切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华诺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19日3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装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