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采购合同公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2024)
一、合同编号:12N00805063520242801
二、合同名称: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 (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合同
三、项目编号:HCZC2024-C2-020262-GXCC
四、项目名称: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 (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
地 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308号
联系方式:07782296316
供应商(乙方):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河池市西环路99号
联系方式:1340778113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 数量:1.00 单价(元):641167.24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本项目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工期:120个日历天项目经理:陈飞执业证书信息:注册建造师证:桂24510112103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9)0012661
2.合同金额(元):641167.24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2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已压缩)成交合同.pdf
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承包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12月16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2.工程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第十三小学(区五小碧桂园校区)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26524)艺2R205工程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招标控制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设计图纸及招标控制价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1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贰角肆分(¥641167.24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贰佰捌拾玖元贰角柒分(¥29289.27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元);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陈飞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竞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2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z年1月1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金城江教育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法定代表(双方)或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1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1发包人: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公章)承包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敏(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114910537地址:地址:河池市西环路99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7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8-2296316电话:0778-2282328传真:传真:0778-2282328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河池市金城江支行账号:账号:45001690902050504619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承包人相关承诺及合同有关的协商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晟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乙级联系电话:0771--4820869电子信箱:1224676776@qq.com通信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44号创谷3号办公楼十一层1101房1.1.2.5设计人:名称:广西高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乙级联系电话:18207784521:电子信箱:183634425@qq.com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2号楼三层318号办公楼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41.1.3.9永久占地包括: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本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5(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图单位盖章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材料: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文件签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施工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10.1执行1.10.3场内交通6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约定工程所在地块红线范围内为场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未计价,由发包人承担已计价,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施工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且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能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1.11.4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口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双方约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容灿身份证号:******************:职务:干事:联系电话:13667787208电子信箱:成交后填写;7通信地址:成交后填写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于开工前七天,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后续或者遗留问题。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9。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竣工验收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验收后30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材料(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陈飞身份证号:******************8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有)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金无息)待工程运营二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质保金(验收合格后算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最终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审批。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陆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拖延一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赔偿金额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13.3工程试车20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2。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依据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竣工结算价以河池市审计结算报告为准,发包人完成审计结算完毕之日起14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2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双方确认审计总额后28天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3。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双方确认审计总额后28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双方确认审计总额后28天。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无息:(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其他扣留方式:2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质保期(24个月)满后一个月内将质保金的全部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3天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6.1.1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顺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5天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发包人必须为承包人办理停工的工期顺延手续。(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如承包人不同意实施的除外。(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如造成承包人返工的,发包人应负责承担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停工、违规罚款、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3(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由此引起的停工、违规罚款、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其他:发包人未按约定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经河池市的质量检测部门最终鉴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竞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24(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竞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4级及以上的地震:(2)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3)6级及以上的大风;(4)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5)日气温超过38度高温或低于0度的严寒天气:(6)持续30天高温天气:(7)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8)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9)其它不可抗力原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需要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8.7执行。20.争议解决25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20.3.2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河池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6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年;2.道路工程为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7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GHHGL12发包人公章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地址:河池市西环路9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8-2296316电话:0778-2282328传真:0778-2282328传真:开户银行:建行河池市金城江支行开户银行:账号:45001690902050504619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70002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生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修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