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6844020243401
二、合同名称: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招标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41018138091-15162330
四、项目名称: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招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
联系方式:20742715
供应商(乙方):上海张江国信安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平(男)
地址:/
联系方式:188019439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招标
数量: 1.00
单价(元): 698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办理政府部门的各项征询、专项评估、审批工作及参与组织各项招投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各项专项验收等工作,协助招标人对项目实施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为止的代建管理服务。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时间: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为止的代建管理服务。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
2.合同金额(元):
698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招标的合同(11N00246844020243401).pdf
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招标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68440202434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乙方:上海张江国信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平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500弄1号楼501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203电话:20742715,电话:18801943938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曲晓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代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服务项目最终批复: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总投资:52720万元(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批复的概算投资为准)资金来源:新区财力资金100%建设地点:项目选址位于张江镇Z00-2001单元37-01地块,东至联系河,南至纬三路,西至盛荣路,北至殷军路。总投资为52720万元,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服务内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过程各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风险、安全、信息等的代建工作(其中投资管理必须按国家审计的规范运作),达到委托人要求。建设内容:1.用地面积约2346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学校办学规模按40班小学设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新建1栋教学综合楼、1栋宿舍综合楼、以及地下停车库、人防、门卫、辅助用房等建筑,同步实施运动场地、道路及广场、绿化及总体管线工程等室外设施,新建连通一、二期的天桥。新建总建筑面积约5354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594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建设周期:850天合同有效期:。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建方”)对于上海科技大学附属学校二期新建工程项目代建招标的合同项目进行代理建设管理。代建管理内容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手续;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委托方备案;3、对于下列类型的项目,代建方应做好以下合同管理工作:(1)若本项目为社会公共事业建筑类及信息化类项目,则代建方应协助委托方进行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2)若本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则代建方应直接负责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3)若本项目为BT项目,代建方应亦直接负责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手续;5、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图;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6、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手续;7、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土地回收,受新区征收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落实征收腾地等前期工作;8、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文明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9、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10、按月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11、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1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13、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14、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工作;15、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资料归档及保修期间的工程管理工作;16、协助委托方和相关街镇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1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不超概算。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代建管理期限:从项目前期直至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后30日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代建管理费金额(大写):6980000人民币(含税金、质量缺陷等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陆佰玖拾捌万元整暂定,结算金额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批准的概算中的建安费为基数,按《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执行,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且不得超合同金额和概算批复金额。)五、本合同组成文件1、本合同书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订立于2024-12-20签订地点:上海浦东,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委托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代建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BT融资单位。(3)“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参与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方权利第四条委托方可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代建方书面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在可研阶段可书面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进行认定并提出深化意见。第五条委托方有权就本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六条委托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或报批。第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第八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方同意,代建方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代建方权利第九条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行使委托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代建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后,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取奖金。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委托方义务与责任第十二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及其他依法属于委托方应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授权代建方,并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项目手续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第十四条协助代建方顺利完成代建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十五条委托方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督促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协调相关部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方核拨代建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参与对代建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方义务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代建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三条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第二十四条代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各参建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方监督。(1)代建方应事先拟定选择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方案,报委托方。(2)在选择过程中,代建方应接受委托方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3)正式确定各参建单位后,应及时报告委托方。第二十五条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组织编制并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六条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第二十七条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代建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监督落实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修责任。第二十九条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十条代建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代建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代建方应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并配合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其进行管理考核。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三十三条工程款由新区财政根据浦财城(2002)13号《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由建设委托方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办理工程款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1)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和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方和代建方。(2)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相关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代建方审核后,由代建方报委托方审核。若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的,由代建方报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3)委托方审核后或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后,在新区财政局批复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第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代建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章争议、索赔和免责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九条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七章费用支付及奖惩第四十一条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方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RMB6980000)。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总投资内(待项目工程概算批复,则按批复的概算金额支付代建管理费,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在每阶段请款之前,须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申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代建管理费申请表,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或现场检查后,并待新区财政资金到位后,由委托方向代建方支付,具体为:1、本合同签订之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2、工程进度完成至总进度的60%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60%)。3、代建方完成项目送审工作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90%)4、项目审计结束后,代建方向委托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在财政拨款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余款(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5、对于区属国有代建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中,若项目建安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类设施项目,或者是建安投资金额在3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事业建筑类、信息化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以增加一次付款环节,即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至此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该类项目完成送审工作后,则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其他项目均按四次支付。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同口径投资额节约10%以上的,经工作小组和委托方审核后,代建单位可获奖励,奖励费用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四十四条因代建方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1、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因履行不力,导致代建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或工程实施节点,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2、安全事故对于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违约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23、工程质量事故A对于发生了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违约赔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B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C上述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方向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追偿。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日计扣。(如因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应顺延工期。)5、代建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委托带来资金和名誉损失,其发生一次,其违约赔偿金为2万元。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委托方、代建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负责组织接收。第四十六条委托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十七条委托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代建方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第四十八条代建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方。,13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定期向委托方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工程进度情况;B.施工质量情况;C.工程合同招标采购参加单位及材料设备进场情况;D.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E.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F.工程款支付情况;G.建设管理服务情况;H.工程建设大事记;I.其他。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委托方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方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14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