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利用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高陵区水资源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SXJTZB-ZC-CS20241112
二、合同名称:高陵区城区污水处理厂至东二环北路中水利用工程(第一批)
三、项目编号:SXJTZB-ZC-CS20241112
四、项目名称:高陵区城区污水处理厂至东二环北路中水利用工程(第一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高陵区水资源服务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环城路23号
联系方式:029-86911665
供应商(乙方):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韩森路61号嘉惠小区
联系方式:0298698085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490000
1(个)
¥2,405,633.37
¥2,405,633.37
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合同金额: 2,405,633.37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万零伍仟陆佰叁拾叁元叁角柒分
履约期限:2025年01月05日至2025年03月21日
履约地点:高陵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中水利用工程(第一批)施工合同.pdf
西安市高陵区水资源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4日
高陵区城区污水处理厂至东二环北路中水利用工程(第一批)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XJTZB-ZC-CS20241112发包方:西安市高陵区水资源服务中心承包方: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0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发包人(甲方):西安市高陵区水资源服务中心采购人(乙方):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项目编号:SXJTZB-ZC-CS20241112)相关采购要求的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高陵区城区污水处理厂至东二环北路中水利用工程(第一批)2、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5年工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5年3月2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伍仟陆佰叁拾参元参角柒分(¥2405633.37元)。2、合同价格形式:项目单价3、合同总价是指本次服务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1五、款项结算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六、变更1、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变更程序(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2)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确定变更估价。①变更估价原则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2目的单价认定;c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七、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贺孝诚姓名:贺孝诚身份证号码:******************八、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函;(3)技术标准和要求:(4)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九、发包人义务3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提供施工场地2.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永久用地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配合协调,范围以满足正常施工永久需要为界:提供施工用地的范围和期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工程永久占地以外的施工临时场地及范围和时限。十、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9、其它义务(1)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2)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无条件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服从监理人协调,包括(但不限于)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②施工进度的影响;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④保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本合同工程施工时,承包人与承担其它项目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应本着协作的精神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共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或争议,未达成协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无条件执行。(3)承包人负责工程永久占地以外的施工临时用地,包括临时道路、临时房建、仓库等其他临时工程占地全力配合发包人做好协调工作。十一、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5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十二、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十三、竣工验收1、申请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十四、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他情形。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4、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5、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十五、违约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4、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5、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十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7修责任。十七、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2月23日签订。十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西安市高陵区签订。二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二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三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住所地:安安市新城区韩杂61号喜表小区1-10714住所地:高陵区面环土成路23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维亚锋委托代表人:敏娜法定代表人:电话:8691665委托代表人:传真:电话:86180851开户银行:建行高陵支约开户银行:工行西安公园路支行帐号:3700025209200011560帐号:61001705705050002977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3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利用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