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 FJQS-2024003
二、合同名称: 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项目
三、项目编号: [350783]FJZM[CS]2024001
四、项目名称: 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
地 址: 建瓯市川石乡农中新区1号
联系方式:18960692591
供应商(乙方):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政和县杨源乡杨源村月山路98号3楼
联系方式:130249423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0.0000元
合同金额: 102.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2-0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文件.pdf
合同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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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FJQS-202400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建瓯市川石乡农中新区1号联系人:施雪良联系电话:18960692591传真:电子邮箱:/乙方: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杨源乡杨源村月山路98号3楼联系人:黄少声联系电话:13024942333传真:电子邮箱:707860239@qq.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783]FJZM[CS]2024001的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1,000,000.00-第1页-品目编码B99000000品目名称其他建筑工程采购标的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工期(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工程范围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项目经理范秋菊执业证书信息闽2352014201577702总金额(元):¥20,000.00品目编码B99000000品目名称其他建筑工程采购标的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工期(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工程范围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川石乡农中新区体育健身中心项目经理范秋菊执业证书信息闽2352014201577702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000.00)三、合同总金额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000.00)四、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3交付条件:达到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验收规格合格标准。五、合同标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各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约定,具体如下:/1、人员要求1.1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或在施工期间未到现场的,成交人应按人民币10000元/人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2成交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每人次向采购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1.3在工程开工前,由成交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2.施工现场管理要求2.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2.1.1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2.1.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凡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批准,严禁将无关人员带入施工现场。2.1.3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入档。-第2页-3.文明施工要求3.1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3.2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3.3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3.4应根据采购人要求,随时清理施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施工机具进场要求4.1施工机具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的需要,否则,投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采购人从工程款中扣除或从供应商的履约担保中支取。5.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1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5.2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采购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6.开工及延期开工6.1成交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成交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成交人。采购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6.2因采购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推迟开工日期。7.暂停施工7.1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7.1.1成交人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7.1.2成交人实施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7.1.3采购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成交人复工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成交人可自行复工。因成交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成交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采购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采购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因采购人原因或经采购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9.工程竣工9.1成交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9.2因成交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成交人承担违约责任。9.3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成交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0.技术资料要求-第3页-10.1成交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向采购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须按照档案要求整理,且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若因竣工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11.保修期限11.1本工程质保期为:12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成交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维修。11.2质量维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12.其他要求12.1隐蔽工程未经采购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人擅自进行隐蔽的,责令改正,每发现一次,采购人对成交人罚款合同价款的1%,采购人应当要求成交人予以剥开重新检验,检验结果不管如何,其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12.2施工安全的一切问题均由成交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六、验收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达到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验收规格合格标准。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投标人验收七、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1,020,000.002024-12-27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本项目按月进度工程量的80%支付。2、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采购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3、剩余3%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采购人付清尾款。八、履约保证金8.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1,0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8.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保函(保险)8.3履约保证金退还情况说明:九、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三年十、违约责任按合同第五条款执行十一、知识产权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4页-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不可抗力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十四、合同条款按合同第五条款执行十五、其他约定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5.3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15.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5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1份;副本4份,/15.6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5.7其他/十六、合同附件-第5页-/甲方(采购人):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法定(授权)代表人:施雪良,司(盖章)纳税人识别号:11350783003982425E,法定(授权)代表人:张国忠开户银行: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川石,纳税人识别号:91350725MA320T062T支行,开户银行: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050620010010990612876,账号:9051110010010000073222签订地点:建瓯市川石乡人民政府签订时间:2024年12月04日-第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体育健身中心提升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